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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伺服器 以次充好 判刑,銷售假冒産品怎麼判刑處罰,法律怎麼規定的?

原标題:銷售假冒産品怎麼判刑處罰,法律怎麼規定的?

銷售僞劣産品罪,是指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那麼銷售假冒産品怎麼判刑處罰,法律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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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産品怎麼判刑處罰,法律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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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求實律師事務所邢立峰律師解答: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

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北京市求實律師事務所邢立峰律師解析:

如果行為人對其生産、銷售的僞劣商品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生産技術水準達不到要求或者受他人欺騙等完全客觀原因導緻行為人對其生産、銷售的僞劣商品在主觀上出于過失,而非出于故意的,則行為人不構成本類犯罪。

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為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對其生産、銷售的僞劣商品在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明知。所謂明知,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已經确實知道生産、銷售的物品屬于僞劣商品或者根據客觀證據、情形證明行為人确實可能知道其所生産、銷售的物品是僞劣商品而不是其他物品的情況。“明知”不等于“确知”。

隻要根據客觀實際情況,結合行為人主觀情形,證明行為人在主觀上出于能明知而且可能明知而行為人不能否認即可。根據本類犯罪的性質和實際生活中的發案情況,本類犯罪主體在主觀上大都具有謀取非法經濟利益之目的。過失不構成本類犯罪。傳回搜狐,檢視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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