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0日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聯合釋出的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
正式施行
旨在加強網際網路資訊服務
深度合成管理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保護公民、法人
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怎麼樣
看完以後大家是不是學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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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深度合成管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應用深度合成技術提供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以下簡稱深度合成服務),适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深度合成服務的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深度合成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務的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提供深度合成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堅持正确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促進深度合成服務向上向善。
第五條 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标準、行業準則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導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援者制定完善業務規範、依法開展業務和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複制、釋出、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資訊,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損害國家形象、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複制、釋出、傳播虛假新聞資訊。轉載基于深度合成服務制作釋出的新聞資訊的,應當依法轉載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稿源機關釋出的新聞資訊。
第七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使用者注冊、算法機制機理稽核、科技倫理審查、資訊釋出稽核、資料安全、個人資訊保護、反電信網絡詐騙、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第八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平台公約,完善服務協定,依法依約履行管理責任,以顯著方式提示深度合成服務技術支援者和使用者承擔資訊安全義務。
第九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基于行動電話号碼、身份證件号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等方式,依法對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不得向未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的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提供資訊釋出服務。
第十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技術或者人工方式對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的輸入資料和合成結果進行稽核。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于識别違法和不良資訊的特征庫,完善入庫标準、規則和程式,記錄并留存相關網絡日志。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發現違法和不良資訊的,應當依法采取處置措施,儲存有關記錄,及時向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相關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依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服務、關閉賬号等處置措施。
第十一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辟謠機制,發現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複制、釋出、傳播虛假資訊的,應當及時采取辟謠措施,儲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設定便捷的使用者申訴和公衆投訴、舉報入口,公布處理流程和回報時限,及時受理、處理和回報處理結果。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應用商店等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落實上架稽核、日常管理、應急處置等安全管理責任,核驗深度合成類應用程式的安全評估、備案等情況;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采取不予上架、警示、暫停服務或者下架等處置措施。
第三章 資料和技術管理規範
第十四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援者應當加強訓練資料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訓練資料安全;訓練資料包含個人資訊的,應當遵守個人資訊保護的有關規定。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援者提供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别資訊編輯功能的,應當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編輯的個人,并取得其單獨同意。
第十五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援者應當加強技術管理,定期稽核、評估、驗證生成合成類算法機制機理。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援者提供具有以下功能的模型、模闆等工具的,應當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安全評估:
(一)生成或者編輯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别資訊的;
(二)生成或者編輯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形象、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特殊物體、場景等非生物識别資訊的。
第十六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對使用其服務生成或者編輯的資訊内容,應當采取技術措施添加不影響使用者使用的辨別,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儲存日志資訊。
第十七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務,可能導緻公衆混淆或者誤認的,應當在生成或者編輯的資訊内容的合理位置、區域進行顯著辨別,向公衆提示深度合成情況:
(一)智能對話、智能寫作等模拟自然人進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編輯服務;
(二)合成人聲、仿聲等語音生成或者顯著改變個人身份特征的編輯服務;
(三)人臉生成、人臉替換、人臉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圖像、視訊生成或者顯著改變個人身份特征的編輯服務;
(四)沉浸式拟真場景等生成或者編輯服務;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顯著改變資訊内容功能的服務。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提供前款規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務的,應當提供顯著辨別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可以進行顯著辨別。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采用技術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本規定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深度合成辨別。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備案和變更、登出備案手續。
深度合成服務技術支援者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履行備案和變更、登出備案手續。
完成備案的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援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網站、應用程式等的顯著位置标明其備案編号并提供公示資訊連結。
第二十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新産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
第二十一條 網信部門和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職責對深度合成服務開展監督檢查。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援者應當依法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等支援和協助。
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發現深度合成服務存在較大資訊安全風險的,可以按照職責依法要求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援者采取暫停資訊更新、使用者賬号注冊或者其他相關服務等措施。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援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援者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從重處罰。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深度合成技術,是指利用深度學習、虛拟現實等生成合成類算法制作文本、圖像、音頻、視訊、虛拟場景等網絡資訊的技術,包括但不限于:
(一)篇章生成、文本風格轉換、問答對話等生成或者編輯文本内容的技術;
(二)文本轉語音、語音轉換、語音屬性編輯等生成或者編輯語音内容的技術;
(三)音樂生成、場景聲編輯等生成或者編輯非語音内容的技術;
(四)人臉生成、人臉替換、人物屬性編輯、人臉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編輯圖像、視訊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術;
(五)圖像生成、圖像增強、圖像修複等生成或者編輯圖像、視訊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術;
(六)三維重建、數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編輯數字人物、虛拟場景的技術。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務的組織、個人。
深度合成服務技術支援者,是指為深度合成服務提供技術支援的組織、個人。
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複制、釋出、傳播資訊的組織、個人。
訓練資料,是指被用于訓練機器學習模型的标注或者基準資料集。
沉浸式拟真場景,是指應用深度合成技術生成或者編輯的、可供參與者體驗或者互動的、具有高度真實感的虛拟場景。
第二十四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援者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網絡文化活動和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同時符合新聞出版、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
深度合成服務治理
需要
政府、企業、社會、網民
等多方主體共同參與
推動深度合成技術的
依法、合理、有效使用
積極防範化解
深度合成技術帶來的風險
促進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健康發展
維護網絡空間良好生态
來源:公安部網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