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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定義
合同有廣義合同、狹義合同。廣義合同認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種權利與義務為内容的協定,即隻要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确定權利義務的協定均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個法律部門和何種法律關系。是以,合同除應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還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家合同。狹義合同認為,合同專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确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意思表示一緻的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定,根據訂立合同領域的不同,有時也将合同稱為“采購單”、“協定”或“子合同”等。
合同概念中的自然人指依照憲法和法律相關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指法律賦予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其他組織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以自己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也稱為“非法人組織”。
合同必須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第二,各方當事人須互相做出表示;第三,各個條件表示達成一緻。
2、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認其效力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3個條件:
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 力,這是當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狀況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條件。
對于自然人而言,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合同,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但《合同法》有一個例外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的合同。
對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須是依法定程式成立後才具有合同行為能力,同時還要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部門授予的權限範圍内簽訂合同。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當事人的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内心的想法。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即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從目的到内容都不能違反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違背社會公德、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合同的分類
以資訊系統工程項目的範圍為标準劃分,項目合同可分為項目總承包合同、項目單項承包合同、項目分包合同。
項目總承包合同
業主方将該資訊系統工程項目的全過程作為一個整體發包給同一個承建方的合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總承包合同要求隻與同一個承建方訂立承包合同,但并不意味着隻訂立一個總合同。可以采用訂立一個總合同的形式,也可以采用訂立若幹個合同的形式。例如業主方與同一承建方分别就項目的咨詢論證、方案設計、硬體建設、軟體開發、實施及運作維護等訂立不同的合同。
采用總承包合同的方式一般适用于經驗豐富、技術實力雄厚且組織管理協調能力強的承建方,這樣有利于發揮承建方的專業優勢,保證項目的品質和進度,提高投資效益。采用這種方式,業主方隻需與一個承建方溝通,容易管理與協調。
項目單項承包合同
一個承建方隻承建資訊系統工程項目中咨詢論證、方案設計、硬體建設、軟體開發、實施及運作維護等的某一項或某幾項建設内容,業主方分别與不同承建方訂立項目單項承包合同。
采用項目單項承包合同的方式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承建方參與投标競争,使業主方可以選擇在某一單項上實力強的承建方。同時也有利于承建方專注于自身經驗豐富且技術實力雄厚部分的建設,但這種方式對于業主方的組織管理協調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項目分包合同
經合同約定和業主方認可,總承建方将其承包的資訊系統工程項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項目(非項目的主體結構)再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子承建方,與子承建方訂立的合同稱為“項目分包合同”。
訂立項目分包合同必須同時滿足5個條件—經過業主方認可;分包的項目必須是非主體結構;隻能分包部分項目,而不能轉包全部項目;子承建方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子承建方不能再次分包。
分包合同涉及到兩種合同關系,即業主方與總承建方的承包合同關系,以及總承建方與子承建方的分包合同關系。總承建方在原承包合同範圍内向業主方負責,而子承建方與總承建方在分包合同範圍内向業主方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分包的項目出現問題,業主方既可以要求總承建方承擔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子承建方承擔責任。
以資訊系統工程項目付款方式為标準劃分,項目合同可分為項目總價合同、項目單價合同、項目成本加酬金合同。
項目總價合同
項目總價合同确定完成資訊系統工程項目的總價,承建方據此完成項目全部内容的建設,這種合同又稱為“固定價格合同”。
項目總價合同的優點是易于使業主方在招标時選擇報價較低的機關,缺點是一些比較大的工程項目很複雜,精确計算總價不現實。是以項目總價合同僅适用于一些工期較短、不太複雜的小風險項目。
項目單價合同
項目單價合同,也稱工時和材料合同,合同以資訊系統工程項目各個單項的工作量等名額為标準,确定完成單項項目的價格,承建方據此完成單項項目的建設。
項目單價合同的優點是可以使整個工程項目的風險得到合理的分攤,項目單價合同要求業主方和承建方對整個工程項目各個部分的單價及工作量的劃分達成一緻的意見,形成統一的标準。
項目成本加酬金合同
項目成本加酬金合同由業主方支付項目的實際成本,并按約定的方式向承建方支付酬金。
項目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點是項目的酬金會比較低,這是因為業主方承擔了項目的全部風險,而承建方為零風險。這類合同主要适用于風險大的項目,容易出現的問題是由于業主方支付建設項目的全部實際成本,而導緻承建方往往不注意降低項目的成本。
總地說來,固定總價合同中采購方的風險最小,因為他們确切地知道需要付給供應方多少費用。項目成本加酬金合同中采購方的風險最大,因為他們事先不知道供應方的成本,而且供應方可能有增加成本的動機。
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的内容和範圍;項目的品質要求:通常情況下采用技術名額限定等各種方式來描述資訊系統工程的整體品質标準以及各部分品質标準,它是判斷整個工程項目成敗的重要依據;項目的計劃、進度、地點、地域和方式;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各種期限;
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風險責任的承擔;技術成果的歸屬;驗收的标準和方法;價款、報酬(或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解決争議的方法:該條款中應盡可能地明确在出現争議與糾紛時采取何種方式來協商解決;名詞術語解釋等。
資訊系統工程項目中軟體系統的著作權和所有權不同。一般來說,業主方支付開發費用之後,軟體的所有權将轉給業主方,但軟體的著作權仍然屬于承建方。如果要将軟體著作權也轉給業主方或者雙方共有著作權,則在合同中應明确寫明相關條款。軟體系統開發過程中,除合同條款另有說明外,已經完成的裡程碑所涵蓋的軟體産品的所有權歸當事人雙方共有。為了防止發生知識産權方面的糾紛,對于項目中承建方獨立開發的軟體系統,應在合同中明确寫明承建方承擔軟體系統的合法性責任;對于已經産品化的軟體系統,則應當在合同中記載該軟體的著作權登記版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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