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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第一站【EICC勞工标準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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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款内容:

  有關商業實踐的研究顯示,生産率降低、離職率以及損傷和疾病的增加與勞工疲勞有明顯的聯系。故此,工作周不應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大限度。另外,除非是緊急或異常情況,一周的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在内不應超過 60 小時。每周七天應當允許勞工至少休息一天。

  條款解釋:

  供應商行為準則要求供應商做到以下幾點:

  · 制訂與當地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相适應的每周工作時間表。

  · 如果可能需要加班,請提前通知勞工。

  · 供應商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工作時間,對加班應适當進行補償。不得要求勞工每周工作超過60 個小時(包括加班),獲得他們同意的特别業務情況除外。在工作周最大值較少的國家或地區,适用該标準。每周七天,須允許雇員至少休息一天。

  ·除非當地法律要求另有規定,本規定可能不适用于享受豁免的雇員,包括那些處于行政、管理或專業職位的雇員。

  評估建議:

  · 稽核記錄工作時間的系統以确定時間記錄得準确完整。

  · 采訪勞工以确定他們是否對供應方的加班政策了如指掌。

  · 稽核生産記錄和評估供應商避免不必要的或多餘的加班。

  良好管理範例:

  · 供應商按照适用的法律保持和應用支付勞工加班費的系統。

  · 供應商有一個用于确定生産能力的流程來使加班時間減至最低。

  · 向雇員提供工資收據,這些收據清楚地顯示了薪酬,包括加班小時數和加班補償級别。

  可能違反情況:

  · 缺少工作時間記錄、工作時間記錄不正确或無工作時間記錄。

  · 對實際的工作(下班時間工作)時間不支付報酬。

  · 加班超出準則中的規定。

  · 不提供法定的休息日、節假日和休假。

  · 不認可法定的用餐和休息時間。

  · 工作時間記錄裝置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