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古代拐賣人口會如何?漢朝最嚴,買賣同罪,宋明清最輕,也最猖獗

2023年4月6日,“小花梅被拐受虐案”在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六位被告人分别被判處十一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至此,牽動人心的“小花梅被拐受虐案”終于落下帷幕。

因為各地區經濟存在差異,包括曆史遺留問題,社會上還有部分如同小花梅這樣的受害者。

得益于現代社會完善的法律制度,罪犯往往能受到應有的懲罰。那在中國古代,拐賣人口又該當何罪呢?

古代拐賣人口會如何?漢朝最嚴,買賣同罪,宋明清最輕,也最猖獗

古代常見的三種販賣人口的情形

人口販賣古來有之,在以孝治國的中國封建社會湧現了如朱文濟自賣葬母、董永賣身葬父等千古佳話。

但不可否認,人口販賣所帶來的妻離子散悲劇,是孝道所無法掩蓋的。

據相關曆史文獻與民間流傳的野史小說來看,中國古代人口販賣的情形和方式大緻可分為三類。

古代拐賣人口會如何?漢朝最嚴,買賣同罪,宋明清最輕,也最猖獗

第一,主人販賣

封建時期由于社會制度不夠完善,人也被分為三六九等,達官貴人極少與普通平民通婚,普通平民也不會把女兒嫁給奴役賤籍。

在許多文學小說中,我們經常發現一些為富不仁的地主豪紳購買或出售奴婢。

四大名著之一的《紅樓夢》中,對奴仆最嚴厲的懲罰手段就是将他們發賣,金钏兒是以跳井自盡。

“三言”“兩拍”中,也有許多主人售賣奴仆的描寫片段。

對主人而言,奴仆就像是一件件可以出售随意丢棄的貨物。因為買賣時互相簽訂過文書,除非鬧得過分,出了人命,官府通常不會過問。

古代拐賣人口會如何?漢朝最嚴,買賣同罪,宋明清最輕,也最猖獗

第二,親人互相販賣

封建社會環境動蕩,在盛世百姓尚能安居樂業,到了朝代末年,即亂世時期民不聊生,百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吃不飽穿不暖,甚至要靠吃樹皮甚至吃人才能為生,是以在亂世時期,人口互相買賣的現象尤為興盛。

民間野史還相傳“易子相食”的這種說法。

人在無奈之下為作為一種商品買賣,他們或賣自身,或妻女,甚至出售父母長輩。

比如董永賣身葬父,就等同于把自己當成貨物出售給他人,來換取錢财安葬父親,放到今天這也是一種非法的人口販賣現象。

古代拐賣人口會如何?漢朝最嚴,買賣同罪,宋明清最輕,也最猖獗

除了賣自己,更多的是父母長輩販賣家中子女。因為古代家家戶戶子女多多,若生活貧困,連年戰亂,為活命,父母隻好出售子女。

受到“男尊女卑”思想的侵蝕,在兒子和女兒之間,選擇賣女兒的居多。

在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浒傳》裡,潘金蓮被媽媽賣給了王招宣府。十五歲時,媽媽以30兩銀子将潘金蓮轉賣給了年過六旬的張大戶。

正是因為潘媽媽為生計所迫,是以才會兩次出售自己的親生女兒,導緻了潘金蓮的人生悲劇。

《水浒傳》雖是一本小說,但這一細節也能折射出封建社會販賣親人的現象已經極具普遍性。除了販賣子女,還有就是丈夫販賣妻子或妾;小叔子賣嫂子。

古代拐賣人口會如何?漢朝最嚴,買賣同罪,宋明清最輕,也最猖獗

第三,較為惡劣的“人販拐賣”

自古至今,誘騙拐賣人口的現象屢禁不絕。按照曆代的法律用語,誘騙拐賣人口細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略賣”。

《唐律疏議》對此解釋為:“略人者,謂設方略而取之。略賣人者,或為經略而賣之。”

“略賣”即采取威逼利誘等欺騙手段,将人騙出去售賣。

另一種是“和賣”,“和賣”又稱“和誘”。相對于“略賣”,人販子不采用暴力、威逼等手段,而是用各種名目騙得婦女、兒童同意,後輾轉各地販賣。

不論“略賣”還是“和賣”,均是具有引誘欺騙性質,“略賣”與“和賣”在當時社會上的危害性極大!

古代拐賣人口會如何?漢朝最嚴,買賣同罪,宋明清最輕,也最猖獗

各朝各代,對于拐賣、販賣人口的處罰

秦漢時期的律法,已經出現針對“略賣人口”的處罰措施。由于人販“逆天心,悖人倫”,違反人道,漢朝《盜律》規定對人販處以磔刑。(磔刑:分裂犯人身體)

對于明知拐賣,仍然參與買賣的人也視為同罪。

“略賣人若(知)人略賣 人而與賈,與同罪。已略未賣……皆磔。”出自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盜律》

明知對方是人販,還與之買賣,買家與賣家同罪(車裂)。私下交易被略賣者,賣家臉上刺字、苦力勞動,買賣同罪。

古代拐賣人口會如何?漢朝最嚴,買賣同罪,宋明清最輕,也最猖獗

按說秦漢時期對于販賣人口這一現象有着嚴厲的處罰,應當能阻止當時社會人口販賣的情形。

其實不然,即便在如此高壓嚴厲的刑罰下,人口被拐販賣現象仍屢禁不止。

如西漢開國功臣栾布、漢文帝小舅子窦廣國,這二人年少時都曾有過一段被拐賣的經曆。

販賣人口的高回報,使得那些人販子頂風作案。

到了魏晉南北朝時,社會動蕩不安,各個國家經常爆發戰争,無數平民流離失所,拐賣人口事件不計其數。

盡管各政權出台過禁止拐賣人口的律法,但依然法不責衆。

很多時候因為前線戰事吃緊,上層統治者帶頭抓壯丁。抓壯丁這一舉動與販賣人口性質相同,甚至抓了壯丁被投入戰場後還會喪命。

連年戰亂,讓這些禁止拐賣人口的法律猶如一道空文。

古代拐賣人口會如何?漢朝最嚴,買賣同罪,宋明清最輕,也最猖獗

到了唐代,李淵與李世民結束天下亂世,建立大一統王朝,百姓得以安居樂業。

如《唐律疏議》卷第二十《賊盜》篇中,就有“略人略賣人”條款。

其中規定:“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勒脖子死刑);為部曲者,流三千裡(流放3000裡和判死刑幾乎沒有差別);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和誘和賣的罪減一等。

貞觀時期,朝廷還會籌措一大筆經費,用于解救被拐賣人口,讓他們與家人團聚。

在打擊販賣人口與解救被拐人員一事上,唐代是中國封建社會少有建樹的一個朝代。

古代拐賣人口會如何?漢朝最嚴,買賣同罪,宋明清最輕,也最猖獗

後世的宋明清三朝,由于官方慫勇、法律的松弛,令人口拐賣現象日益猖獗。

尤其是宋代,各大城市甚至出現形成一定規模的人口市場。北宋時期以汴京,南宋時期以臨安為最大。

史載北宋:“如府宅官員,豪富人家,欲買寵妾、歌童、舞女、廚娘、針線供過、粗細婢妮,亦有官私牙嫂。”(牙嫂就是牙婆,是古代專門從事販賣人口的婦女)

有人賣,又有人買,可見在當時的人口買賣市場相當繁榮。

當然宋代也不是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宋初刑律規定:“和誘者各減一等。若和同相賣為奴婢者,皆流二千裡。賣未售者,減一等。”

古代拐賣人口會如何?漢朝最嚴,買賣同罪,宋明清最輕,也最猖獗

明清兩朝與宋代人口販賣猖獗的現象差不多。

《大明律·刑律一·賊盜》規定:“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裡。為妻、妾、子、孫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假以乞養過房為名,買良家子女轉賣者,罪亦如之。”

《大明律》把《唐律疏議》針對略賣者的絞刑換成杖刑和流放,這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拐賣的惡行。

到了清朝,尤其晚清,買賣人口更是常見。尤其因為貧窮,很多父母都通過拐賣,或當街賣子女換取生存。

在明清小說中對于人口拐賣的描寫,鮮有人販受到懲治的,這也折射出了當時人口買賣的“正常化”。

古代拐賣人口會如何?漢朝最嚴,買賣同罪,宋明清最輕,也最猖獗

從古至今,人口販賣市場的需求導緻了人口買賣活動的頻繁,繼而出現了專門從事人口買賣中介活動的“牙婆”“人販”。

但每個時期對于人口拐賣、販賣的懲治力度不一樣,漢朝最嚴厲,要麼車裂,要麼臉上刺字。唐朝最有建樹,也最完善。除了打擊人口拐賣販賣,還會籌措一大筆經費,用于解救被賣人口。宋明清懲治力度最輕,是以拐賣現象最為猖獗。

但無論是自願還是非自願,人口拐賣販賣這一卑劣行徑,不僅有違法理,更有違天理和人道。

願相關法律法規能夠更加完善,嚴懲人口販賣、拐賣。更希望世間再無小花梅、孫海洋這樣的悲劇。

參考文獻:

[1]毛姝菁.論中國古代的人口買賣[J].濮陽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9,22(04):34-3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