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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雜談——鹹同兩朝京師旗人戲案(上)

作者:枕上史書v
曆史雜談——鹹同兩朝京師旗人戲案(上)

文|小撰

編輯|枕上史書

清廷曾頒谕一系列針對旗人的戲曲禁令,以乾嘉道時期最為顯著。旗人戲禁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禁止旗人無故赴園聽戲和登台演劇,二是嚴禁在京師内城開設戲園及在茶園唱戲。

對此,有學者認為,這些措施是為了争取在兩條戰線上擷取勝利。一是阻止漢文化侵入滿人空間;二是防止政權核心官僚被漢人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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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觀點将旗人戲禁視為漢化影響與保持“滿洲之道”的文化戰争,并認為清廷沒有打好這場戰争。然而,清廷對旗人戲曲禁令的長期堅守,實非維護滿洲特性的統治政策所能充分解釋。

鹹同年間,以清語騎射和崇尚儉樸為核心的所謂“滿洲舊道”早已成為理想中的标準,但與之關系密切的旗人戲禁政策反而長期延續,其背後有着深層的統治邏輯與制度考慮。

此時,諸多旗人戲曲禁令已載入刑部、都察院、步軍統領衙門和八旗都統衙門等部的監察處罰條例,清帝對旗人安心務正和勤儉用事的期望不少已演變為針對八旗的制度管理。

然而,京師旗人與民人長期相處融合,難以形成泾渭分明的治理狀況。在施禁者和被禁者的共同作用下,相關戲曲禁令逐漸被突破和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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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雜談——鹹同兩朝京師旗人戲案(上)

旗人戲禁及其背後的“旗民分治”政策

早在清初,戲曲娛樂作為漢人奢靡之風的代表進入清廷的關注視野。入關前,皇太極曾對諸王貝勒以置酒燕會、優人演劇為樂再三誡谕,恐棄滿洲淳厚之風,“沿習漢俗,即于慆淫”。

入關後,清廷對旗人的戲曲活動不時饬禁,旗人日常的戲曲娛樂自開始便被置于滿洲淳樸之風的對立面。

康雍時期,旗人的戲曲活動愈發受到清廷注意。康熙帝嚴禁滿洲旗人演戲及攢出銀錢約會戲耍,康熙十年,直接議準“京城内地,不許開設戲館,令永行嚴禁”。

從康熙朝起,清廷對旗人戲禁的目标側重由最初的提防漢化逐漸轉向思慮旗人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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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雍正二年,雍正帝曾連續兩個月釋出谕令禁止八旗官員和兵丁去歌場戲館縱肆奢靡,違者治罪。同時在上谕中明确提到是因“廑念八旗滿洲等生計”,應行儉樸之道。

随着八旗生計問題的凸顯,清廷從禁止内城開設戲園發展到禁止旗人潛赴外城園館嬉戲,旗人戲禁與八旗生計開始緊密結合在一起。

乾嘉時期,清廷頒谕的旗人戲曲禁令明顯增多,并逐漸列入各部則例,以加強制度化管理。該時期禁令的繁複固然與戲曲活動的興盛和旗人遊逛的激增有關,更重要的則是為緩解日益窘迫的八旗生計。

為此,清廷在因應旗人戲案的過程中不斷完善相關的戲曲禁令,逐漸細化具體的懲罰措施:一是對違禁旗員,由“官員參處,兵丁責革”具體為“照違制律杖一百”;二是對失察的該管上司由“交部議處”細化為依職位不同罰俸六個月到一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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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因失察系公罪,連責官員多能用加賞記錄抵銷,故懲罰效力多有折扣。此外,内城戲園禁令也被加強,康雍乾時期雖有京師内城不準開設戲館的禁令,但實際上仍有相當規模的戲園存在。

道光時,因貧登台演戲的旗人有所增加。

道光五年,清廷在讨論,八旗生計時,戶部尚書英和提出變通之法,其中一條即是“犯竊、刺字,寡廉鮮恥、甘心下賤,銷除旗檔,宜遵例實力奉行”,明确建議“旗人登台賣藝,寡廉喪恥者,免其發遣治罪,連子孫一并銷檔”。

此項當是參照“犯罪免發遣”的相關律條,即“如實系寡廉鮮恥有玷旗籍者,無論滿洲、蒙古、漢軍,均削去本身戶籍,依律發遣”,這也是以往懲治旗人登台演劇的常用條例。英和的建議被采納後以附律條例的形式載入清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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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同以降,已鮮有新的旗人戲曲禁令列入各部條例,遇事多因循舊例,即便有禦史奏案或上谕勸誡,也是引用以往規條。

然而,在較為完善的禁令下,旗人入園聽戲或登台演劇之事有增無減,曆次令下僅饬禁一時,不久偷遊潛赴、遊宴狎優者又複如常。

雖然清廷對京師旗人戲曲活動的治理效果有限,卻一直堅守禁令,并且成為統治階層的共識,這背後關涉清代最根本的八旗制度與旗民分治政策。

清廷定都北京後,長期實行旗民分治、内外分居的政策,這與其八旗制度的延續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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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一面強調“不分滿漢”“一體差遣”,一面卻以“首崇滿洲”為根本國策。

八旗最重要的角色在于它是清廷賴以維持統治的軍事力量,入關前即“突出八旗制度的軍事特征”,入關後,八旗不事生産,聚營而居,軍事功能反而被加強。然而,京師承平日久,二進制制的旗民分治制度弊端日現。

一方面,旗人生活嚴重依賴民人社會,旗民交流密切,共同推動着娛樂生活的發展,對清廷來說這無疑是旗人漸染漢習,“廢弛滿洲本業”。

另一方面,八旗兵額的增長遠不及人口的增數,無饷者漸多,有饷者亦未見充裕,旗人又多不務農工商賈,自然生計窘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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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人戲禁,關涉八旗統治根本。乾隆時,為緩解八旗生計,将大量漢軍出旗為民,但直至清末漢軍仍在八旗中占有相當比例。

雖然清廷屢次強調清語騎射等為滿洲風俗,但在戲曲禁令的執行中,八旗滿洲、八旗漢軍和八旗蒙古均一體查察,提倡滿洲特性成為統治者追求現實目标的習慣性口号。

至嘉道年間,旗人生計問題已經非常嚴重,清廷一面調撥公帑增加養育兵額、寬免旗人債租、實施京旗移居屯墾等,另一面則繼續重視旗人教化,規範旗人行為,饬禁有玷旗籍者。

在如此情況下,清帝對旗人戲曲活動的限制,很大程度上出于對旗人風氣和生計問題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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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至道光諸帝,不斷強調要保持滿洲舊俗,“凡滿洲儉樸之道及清語騎射、當差行走、操演技藝、娴習禮儀等事皆當盡心努力學之”。

然滿漢融合的趨勢已經無法阻擋,甚至内廷侍衛及散秩大臣也“不以清語騎射為務”。鹹豐以後,對所謂“滿洲之道”“祖宗舊制”的強調漸漸消逝,為繼續限制旗人偷閑遊蕩、用度過費等不良習氣,清廷仍長期執行旗人戲曲禁令。

戲曲活動,不僅是一種娛樂文化活動,也是一種經濟活動,更關乎政治考量。旗人觀戲、演戲之事,不僅涉及滿洲風俗教化,更關乎八旗日常生計,“即如内城不許開設戲館,亦恐旗人花費銀錢,是以特加禁止”。然事與願違,旗人戲事愈禁愈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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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堅守與旗人應對

旗人戲曲禁令,關聯着清廷軍事統治、經濟财政、旗人生計、旗人教化、京師管理、旗民融合等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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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逐漸消解也并非禁令本身消失,而是禁令與社會諸多層面發生抵觸,進而迫使禁令在執行環節出現諸種不合當政者初衷的“适應性”變化。

清廷對旗人戲曲禁令的堅守,究其原因,首在清廷最高統治者對其統治政策與統治理念的執守,即依托八旗、首崇滿洲。清廷對旗人群體加諸禁令擁有複雜的統治思考,不僅有統治者的個人原因和時代因素,更與旗人問題和八旗管理緊密關聯。

嘉道兩朝是清代旗人戲禁執行最為嚴厲的時期,兩帝對旗人沉溺浮華之事也較為上心。然自鹹豐朝開始,旗人戲曲禁令的執行力度開始明顯減弱。

雖然晚清漢族士人的崛起對清廷八旗制度的影響尚需深入讨論,但此時清帝鮮少再強調舊式的滿洲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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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豐帝早年尚圖振興時務,倡導“不事浮華,以清語騎射為本務”,但後期反而怠于旗務,嗜戲日深。

如在鹹豐九年票戲案中,福寬上奏的前幾天,内廷均有戲曲演出,回複上谕的七月初一在同樂園亦有承應。

鹹豐十一年,在鹹豐帝生命的最後半個月,避暑山莊演戲更加頻繁,且多以京師民間挑進的宮外伶人承應。

上行下效,戲曲禁令的嚴肅性與威懾力不斷折損。甚至在鹹豐帝國喪期間,仍有内城東四牌樓的泰華茶園邀請“掌儀司筋鬥人高慶壽、林吉恩變戲法、打根頭,在茶園學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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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國服屆滿,旗人戲事一切照舊。如同治四年,又有三等護衛常英和門千總金廣元因演唱票戲、有玷官箴而被革職。

兩宮皇太後執政時期,清廷尚能勉力執行旗人戲禁法令。有學者認為,雖說是兩宮垂簾,但慈安太後地位畢竟位居慈禧太後之上,慈安對清宮唱戲之事向來節制,對喜歡聽戲的慈禧有所制約。

慈安太後的作用在宮内外均有展現。如同治二年七月下發上谕推遲開禁唱戲,裁革鹹豐十年所傳升平署民籍伶人;同年十月又發上谕嚴誡内外大小臣工“宜力求節儉,毋蹈奢靡之習,競尚聲華,毋貪耳目之娛,自忘職業”。慈安太後對于振肅朝政和旗人風氣的影響值得進一步探讨。

光緒七年三月,慈安太後崩逝,清宮戲事漸興,内城茶園違禁演戲之事層出不窮,甚至在國服期内仍有唱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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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七年閏七月,禦史丁鶴年奏稱禁城之丁字街、什刹海等處有茶棚演戲賣座,請旨查禁。

丁鶴年不僅指明在國服期間演戲的内城茶園存在多處,還點出演戲場所已發展到皇城附近,且公開招攬女客。

丁鶴年提到,對内城演戲之事,步軍統領衙門隻是驅散和張貼禁止告示,塞責寬縱,以緻唱演不絕。

丁折上奏後,僅“明發谕旨,令步軍統領等衙門即行查禁”,并未有人被懲處。其是以未起波瀾,與本次什刹海演戲的組織者有莫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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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李慈銘記載:“十刹海演劇,恭邸子貝勒載澂為之,以媚其外婦者。”

載澂為恭親王奕長子,在恭親王府的庇護下,此事不了了之。皇族在國服期公然組織内城唱戲,步軍統領衙門又缺乏有力作為,戲禁條例的威嚴和力度遭到極大削弱。

從嘉道嚴禁旗人戲事,到鹹同因循執守禁令,最後到光緒中後期,雖然步軍統領衙門依舊常在内城張貼告示,對茶園書館“私自賣戲情事,務須立即嚴行查禁”,但真正進入司法階段的戲案已經很少。

庚子國變後,旗人戲禁已成具文,并在修律時徹底終結。

上篇具體探讨了統治者對旗人戲禁的重視,相對應的,旗人們如何去應對這種政策,也很值得探究,這部分内容放在下篇詳談。

參考文獻:

1.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6《宗人府·優恤·宗室居住外城》

2.朱一新:《京師坊巷志稿》卷上,《朱一新全集》上冊,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503頁

3.郭成康:《也談滿族漢化》,《清代政治論稿》,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21年,第5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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