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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叫按摩女技師上門服務猝死,人社、一審不認工傷,二審改判了

作者:HR老兵說

你能想象,出差在外為了緩解疲勞,叫了個正經的按摩服務也能出人命?而且這還不算完,在人社局、一審法院都判定“這不算工傷”的情形下,二審居然改判屬于工傷!

這是什麼操作?二審改判的依據又是什麼?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這個有點讓人“驚奇”的案例吧【案号案号:(2017)粵13行終111号】

出差叫按摩女技師上門服務猝死,人社、一審不認工傷,二審改判了

田曉光(男,化名)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員工,2016年8月25日,公司安排其出差外地。

2016年9月9日,田曉光在陪客戶打麻将、吃飯喝酒後,又獨自傳回麻将館打了一下午麻将。當天下午6:00左右,田曉光回到飯店并吃了一包随身攜帶的藥物。

當晚8:49分,在與妻子通完電話後的田曉光給某足浴城打電話,點了一位女技師為其上門做按摩服務。

當按摩女技師進入田曉光的房間,經過簡單溝通,女技師開始為田曉光服務按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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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鐘後,女技師似乎聽到了田曉光的呼噜聲。在喊其名字沒有回應的情形下,女技師便推了推田曉光,結果仍沒有得到田曉光的回應。

21:14分左右,女技師打電話告訴了自己的老闆,也通知了飯店從業人員。飯店從業人員發現異常後立即撥打了急救電話。送往醫院後,田曉光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書》上,載明最後診斷為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猝死,死亡日期2016年9月9日21時53分。

2016年9月19日,田曉光所在公司申請認定工傷,2016年11月15日,人社局認定田曉光不屬于工傷,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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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6日,田所在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職工在出差期間是否可認定為工傷,要件為職工在事故發生時,是否從事與工作或者用人機關所指派的與工作相關的活動。

本案中,田曉光病發時正在接受按摩服務,并非公司工作或者公司指派的與工作相關的活動,是以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故,人社局認定田曉光不屬于工傷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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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訴。人社局辯訴稱:

其一,田曉光死亡的直接原因為從事個人活動(叫女技師上門按摩)突發疾病導緻,并非工作原因導緻,是以不屬于工傷,亦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

其二,機關職工因工外出認定工傷,要求職工的受傷行為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且根相關法律法規,職工因工外出工作或者受用人機關指派外出參加學習、開會時,因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保行政部門不認定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而田曉光正是因為個人活動受到的傷害。是以不予認定工傷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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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檔來源于網絡

二審法院經審查認定:

首先,田曉光系因工外出,且在出差期間沒有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死亡;

其次,醫院所出具的《死亡證明》上診斷的死因為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猝死,證明田曉光的死因為窒息死亡

其三,派出所對田曉光的死亡事故進行了核查,證明田曉光并沒有進行違法行為。

故,法院認為田曉光符合因用人機關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是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相關的活動而死亡。

對于人社局、原審法院不予認定工傷的判決,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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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及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責任書》,責令人社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對對田曉光的死亡是否屬于工傷進行認定。

關于本案例,其實對于二審的判決。雖然筆者也是勞動者,但是還是表示有些看不懂的(雖然從情理上,覺得二審對勞動者更友好)。

按照法了解讀,人社、一審的判決顯然更站得住腳。但是二審法院依據的“無違法行為”,顯然沒有考慮工傷認定的要件-即需履行工作職責或者公司指派的與工作相關的内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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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檔來源于網絡

對此,我們隻能認為勞動者出差在外,所從事的一切活動或者内容,無論是吃飯,睡覺還有按摩,是不是都可以了解為”為了緩解疲勞和壓力,進而更好的工作呢”?

不過這倒是再一次認證一點:國内法律中間留白真的很多,這就導緻在審判中,有太大的操作空間存在...

最後我們不得不說一點,案中人所做的服務是正經的按摩服務(有派出所證明),在此過程中不存在違法行為是非常關鍵的。

因為如果有其他的“帶顔色服務”,那麼應該就不符合二審法院“無違法行為”的認定了吧~

#大有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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