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作者:張叔觀天下

#曆史開講#

文丨張叔觀天下

編輯丨張叔觀天下

前言

在古代社會,死刑不僅是對罪犯的懲罰,也是統治者維持社會秩序、鞏固統治的手段之一。

宋代統治期間,面臨着周邊遊牧國家和内部反叛勢力的威脅,是以統治者格外重視對社會秩序的掌控。

宋廷制定了嚴格的法律來規範群眾的行為,複用淩遲、磔刑、釘刑、醢刑等法外酷刑來打擊動搖統治的行為,對後世産生了深遠的影響。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從制度上看,宋代死刑審判制度經過多次改革,更加嚴密。作為審判主體,宋代官員的法律素養較前代有所提高。

在司法審判過程中謹慎用刑、依法判決。儒學作為官方正統思想對宋代死刑審判産生巨大影響,在司法實踐中審判官員注重協調儒家倫理、法律與人情的關系。

在此情況下,北宋的死刑審判制度形成了其獨有的特點。本文将探讨北宋時期,宋代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進而了解宋代社會思潮。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死刑審判制度更加嚴密

北宋有笞、杖、徒、流、死五刑,州府長官擁有徒罪以下終審權,而流罪與死罪的判決必須上報。“若大理寺及諸州斷流以上,若除、免、官當者,皆連寫案狀申省。”

相較于非死罪的刑事案件,宋代死刑案件的審判制度更加嚴密,主要展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審判流程的逐漸嚴密。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北宋死刑案件初審于案發地所在州縣,初審要經過審訊、錄問、檢法、聚議、拟判五個環節,對各個司法環節的監督也貫穿始終。

而且北宋時期也多次改進死刑審判程式,通過分離審訊和檢法環節、增加錄問次數和錄問官員數量來保證審訊程式的嚴密。

二是死刑審判的逐級複核。北宋死刑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經過逐級複核。北宋州縣長官不具有死刑案件的終審判決權。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若縣内發生死刑案件,縣府審訊清楚後奏報給州府,州府進行拟判,無疑死刑案件仍需申報刑部進行複核。

元豐改制後,無疑案件需申報到路級提刑司進行核準。而疑難死刑案件則須奏報大理寺進行複審,大理判決後送往刑部複核,複核後奏報皇帝,由皇帝進行最終的審決。

如此,不同審級負責各自司法權限内的審判事宜,逐級複核,盡最大程度保障死刑審判的公正性和準确性。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三是增加對死刑判決的複議程式。無論在刑部、大理寺,還是在地方州府,死刑審判都遵循“鞫、谳、議分司”原則。

鞫是審理,谳是定刑,議指審議,北宋死刑審判不僅要求案情明确、定刑審慎,更注意判決結果是否合乎禮法人情。

是以設立“詳議”程式,由審理、判決環節以外的人員或機構,對死刑判決結果進行再一次的評議。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朱熹說:“今天下之獄,死刑當決者,皆自縣而達之州,自州而達之使者,其有疑者,又自州而上之朝廷,自朝廷而下之棘寺,棘寺谳議而後緻辟焉。其維持防閑,可謂周且審矣。”

司法官員法律素養較高

法律素養是指認識和運用法律的能力。官員是審判制度運作的主體,官員的法律素養決定其司法實踐能力,對死刑審判制度的運作至關重要。

鄧小南也提出:“制度的台前幕後都是‘人’,‘人’在‘事’中的行為使得制度‘活’起來。”相較于前代,北宋司法官員的法律素養較高。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北宋繼承了前代“原情定罪”的原則。東晉袁宏《後漢紀》中記載:“春秋之義,原情定罪”,唐代時“原情定罪”成為法定的定罪原則。

北宋官員在案件審判中同樣注重原情定罪。蔡久軒在文中強調:“決斷大辟公事,要見行兇人起争之因,所謂原情定罪者是也。”

案件審判中,司法官員将犯罪者的主觀惡意和犯罪事實的客觀危害作為定罪标準之一。這與現代刑法中的“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相符合。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對于主觀惡意不強、犯罪事實危害較小的案件,審判官員會酌情減刑。如宋法規定“發冢者加役流;已開棺椁者絞”。

但對于“父死母改嫁,子待母死,盜掘母柩與父同葬”特殊情況,大理寺詳斷官蘇寀認為:“子盜母柩,納于父墓,豈與發冢取财者比?”請求減免其死罪。

陝川通判孫唐卿也認為:“是知有孝不知有法耳。逐釋之以聞。”陝西提點刑獄官侯瑾甚至請求将蘇寀所請著于令,讓後人效仿。又如越州(今浙江紹興)民醉酒咒罵其祖父一案。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根據《宋刑統》規定:“子孫與祖父母、父母,情宥不順而辄詈之,合絞。”但是當時“祖既訴之,已而大悔”,哭于庭曰:“老無子,賴孫以為命。”

知州任布将其孫子無罪釋放,又上書自劾。朝廷也沒有對其問責,說明當時的官員都認可任布的處理方法,對這種情輕法重的案件予以減刑。

相較于前代,北宋統治者更重視官員的司法素養。自漢武帝後,儒學成為古代中國正統思想,官員兼具儒生身份。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陳景良指出漢唐官員在司法過程中“長于經義、疏于吏事”。唐代選拔官員注重考察經義、詩賦。

洋州(今陝西洋縣)刺史趙匡批判唐代科舉制度時曾說:“進士者時共貴之,主司褒貶,實在詩賦,務求巧麗,以此為賢……明經讀書,勤苦已甚,其口問義,又誦疏文,徒竭其精華,習不急之業……及臨人決事,取辦胥吏之口而已。”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他認為當時少有稱職的官員就是因為“所習非所用,所用非所習”。唐代士人在科舉考試之後還要經過吏部的铨試才能被委派官職。

唐代吏部铨選的标準有“身、言、書、判”四條,其中“判”就是判詞,但是“判詞之優劣全在典故之引用,文章之華采”。

從“習不急之業,臨人決事,取辦胥吏之口”到“經生明法,法吏通經”,就能看出北宋對司法官員的要求更高,是以北宋官員的法律素養較漢唐時期的官員有所提升。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在司法實踐中北宋官員堅持依法判決,并且用刑明慎。石冬梅在《唐代死刑制度研究》中指出,唐代的司法權受到宰相、宦官的幹擾。

北宋時,洪州(今江西南昌)“州将之甥與異母兄毆人,而甥殺人”;當時葛源初任洪州左司理參軍。

州将對葛源說:“兩人者皆吾甥,而殺人者乃其兄也,我知之。彼大姓也,無為有司所誤,不然,此獄将必覆也!”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面對頂頭上司的威脅,葛源依舊秉公審理案件。仁宗景祐四年(1037 年),密州(今山東諸城)豪強王澥私自釀酒被鄰人發現,王澥“使奴盡殺鄰人父子四人”。

州府僅判決其家奴死罪,案件奏報到中央,宰相陳堯佐贊成州府的判決。面對宰相的施壓,知審刑院長官宋郊仍然據理力争,最後依法判決王澥死罪。

又如景祐年間(1034-1038年),大理寺駁回了萬州(今重慶萬州)的奏谳案件,認為知州失出人死罪。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萬州幕職官蒲慎密上奏與大理寺争辯,知州認為不可,曰:“可與廷尉争耶?”蒲慎密回答道:“法者天下共守。今罪于法不當死,不争則不可。”

鄭克評價說:“古人守法,敢與天子争辯。州将卻認為‘不可與廷尉争’,真是大錯特錯。”不論職位高低,為了堅守法律,敢與廷尉争、敢與宰相争、敢與天子争,展現了宋代司法官員良好的法律素質。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同時,北宋司法官員在審判中強調用刑明慎。北宋陳巽擔任常州(今江蘇常州)團練推官時曾提出:“非罪殺人以法,與殺人以刃無異也。”

可見在死刑案件的審判中,司法官員更須用法謹慎。例如袁州(今江西宜春)有人在行竊時被失主擊殺,知州判失主死罪。

司理參軍胡向指出失主擊殺小偷在律法上與鬥毆殺人有差別,且失主并非故意殺人,認為“依法當杖”。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又如“嚴四為争渡錢溺死饒十四”一案。嚴四擺渡載人,一次收錢十七文,而渡客饒十四隻肯給五文,判文記載:“不應舟已離岸又複作鬧”。

說明二人在岸上已經争吵過一次,這種情形下,嚴四沒有趕人下船,而是等到舟已離岸,再一次索要船費,二人又吵鬧起來。

“饒十四揮拳在先,嚴四進而應之,遂中其面,饒十四落船溺亡”。經過檢驗,饒十四面上有拳痕,再無它傷。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範西堂根據轄區内的實際情況與相關法條,對案件做出了合法、合理、合情的判決。第一,“嚴四為争渡錢溺死饒十四”一案的前面幾篇判文,都與霸渡、勒索渡錢相關。

審判官員都是範西堂,這說明當地有擺渡人在行船途中勒索的不良風氣,且範西堂作為地方官,已然了解這個情況。

嚴四一案,若按照《宋刑統》規定:“鬥毆者,元無殺心,因相鬥毆而殺人”,嚴四當處絞刑。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然而嚴四并非勒索,隻想收取剩餘的渡錢,饒十四溺亡,“非其所料”,判處絞刑,的确不合适。

若是按照嚴四因“思慮不周、過失殺人”論處,則以贖銅論。但顯然嚴四并沒有相應經濟能力。

最後,判官範西堂以“渡人于深闊湍險之處,恐吓乞取錢物,以持杖竊盜論”判決,但因“嚴四所需不過十七文,所得不過五文,以不得财論,合杖一百。因饒十四溺水身死。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因嚴四而起,比附得錢五貫,判處嚴四杖脊十二,刺配本城。”範西堂結合法條、民情、犯罪動機以及訴訟雙方實際情況做出的判決,不可謂不明慎。

筆者觀點

在制度、思想以及社會現實等多重因素的影響下,北宋死刑審判表現出自身的特點。

究其原因,首先是統治者在儒家慎刑觀念影響下,不斷改進審判制度,注重對官員法律素養的考察,盡最大可能保障司法公正。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為控制死刑人數,統治者對雜犯死罪的犯人予以減刑,又設定了杖脊加配軍、終身監禁等死刑替代刑。

其次,審判制度的改革、選官标準的變化以及對“故、失出入人死罪”懲罰的加重,都要求官員不斷提升司法能力。

複雜的社會現實和儒家思想也要求官員在審判過程中謹慎用刑,注意協調天理、法律和人情的關系,進而實作社會穩定和諧。

淺談北宋時期,死刑審判的特點及其原因

最後,北宋統治者崇儒尚法,推動了儒家思想的發展。程朱理學作為宋代新儒學的主要流派之一,在發展的過程中對宋代死刑審判産生了雙重影響。

理學家不但發展了傳統儒家的慎刑思想,其“義刑義殺”觀念又為宋代死刑執行方式的殘酷化提供了思想基礎。

參考文獻

[1]王雲海.宋代司法制度[M].鄭州:河南大學出版社,1992

[2]郭東旭.宋代法制研究[M].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1997

[3]張晉藩主編.中國法制通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陳寅恪.金明館叢稿二編[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1

[5]薛梅卿、趙曉耕.兩宋法制通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