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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在軍隊回易的問題上,預設一些行為

作者:小白曆史1

軍隊回易貨物種類繁多,不僅經營一般商人所經營的普通商品,而且經營一般商人所不能經營的禁榷商品。宋朝廷對于軍隊回易一般性商品通常是默許的,對邊防重地駐軍的回易,甚至給予多種優惠和扶持政策。而這類一般性商品,主要有布帛、鈾絹、竹木、土地、糧食等。

宋朝在軍隊回易的問題上,預設一些行為

布帛可以說是古代中國的一個大宗商品,是以很容易被販賣者所選中。北宋初期,将領米信在橫海軍時,“專态不法,軍人宴搞甚薄,嘗私市絹附上計吏,稱為官物,以免官征”。米信用自己的絹冒充官物,說明絹是當時官方販運的貨物之一,而且這種現象一直持續着。

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禁河北、河東、陝西緣邊部署、鈴轄、都監、知州等私買軍衣絹染彩,博市府州蕃馬”,這裡隻是禁止私買絹,對于非私買的,不予禁止,而私買與非私買有時是很難明确劃分界限的。

軍隊将領有時也組織收買麻布,并打着“為系軍用”的旗号逃避商稅,而且這些回易的布帛有時又直接賣給或強行抑配給自己的士兵,對于那些沒有現錢的士兵,是可以賒帳的,當然,賒帳是有利息的,這些賒欠,有時就直接從士兵的軍銅中扣除氣自陝西販賣竹木到開封。

得利極厚,是以秦隴竹木是北宋商業販運的一個熱點,很多文官武将如張永德、趙延溥、祁廷訓等人都是販運秦隴竹木的熱衷者。李守信也受诏市木秦隴間。除了這個熱點外,其他地方販賣竹木的現象也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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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元豐年間,提舉熙河路探買木植司言:“乞先支撥經制司息錢二十萬絡,以備本司錢糧和雇水腳之費,候将來回易三二年,所收息錢既多,可以漸省朝廷應付,及乞添置通遠軍探造兵士一指揮。”朝廷同意了這種提議,“仍令回易近下仿木取息,即不得過合支和雇水腳之數”。

民以食為天,無論在什麼朝代,糧食都是人們生活必不可少的物品,’宋朝建立後,農業生産有了很大發展,糧食生産也大幅度提高,這就使許多糧食跳出了自給自足的範圍而進入到商品流通領域。是以許多官員将領也都販賣糧食牟取利潤。

張白做蔡州知州的時候“假貸官錢,居來粟麥以射利”。除了布帛、觸絹、竹木、糧食之外,還有其他一些經營,一些部隊統兵将領役使衆多士卒經營酒滬、藥局、當鋪、客棧等。有的将領因為開典庫而積财至萬。禁榷是古代政Z對茶、鹽、酒等物品實行征稅、管制、專賣,進而取得盈利的制度。

宋朝在軍隊回易的問題上,預設一些行為

宋朝政Z禁榷的貨物,主要有茶、鹽、酒幾種,而在軍隊回易中,與其他二者相比,販茶是一種相對普遍的現象。唐代中葉以後,茶業得到了迅速發展,并在宋代達到前所未有的水準,封建政Z從茶業中獲利極高。

張永德因“販茶規利”而被“罷為左衛上将軍”,說明朝廷是禁止販茶規利的,然而,這種禁令并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以後販茶規利仍屢見記載,仁宗朝邊臣滕宗諒“差兵士百八十七人,以驢車四十兩,載茶三百餘籠,出引逐處”。

神宗朝時,秦風路副總管夏元錢“回易私茶、破壞茶法”,皇帝“诏轉運司勃之”。夏元瓷僅是由于違反茶法而被彈劫,恰好說明一般性的軍隊回易,已成合理合法的事。而且軍隊回易“私茶”,也說明茶是當時軍隊回易的一種主要商品。

既然茶是軍隊回易的商品,那麼鹽也就順理成章地成為軍隊回易的商品。仁宗至和年間“三司言諸州軍回易解鹽為公用,頗侵商人,請行禁止,從之”。諸州軍回易解鹽是為了公用,但是由于侵占了商人利益,朝廷就下令禁止回易解鹽。

然而,這種禁令像朝廷的許多禁令一樣,是很難被徹底貫徹實施的。軍隊回易就是為了賺取利潤,而在諸商品中,鹽作為禁榷的、人們生活必不可少的商品,是最容易取得利潤的。是以,軍隊置朝廷的禁令于不顧,依舊取鹽歸利。有時甚至出賣鹽引,權三司使薛向上奏“請止絕秦風路轉運使蔡延慶置場減價出賣鹽鈔……”。

至于酒,軍隊将領也是緊盯酒利不放,紛紛建立酒庫、酒坊、經營酒業,謀其利以養兵,而且是營銷一體。“元年四月,兩浙轉運司言,杭州酒務……自來以錢雇民充役,今請罷,以錢募兵士四百人隸本院充役,事下三司請如所奏,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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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聖三年江甯府又援引此例,募兵士一百五十人。從軍中挑選士兵到酒坊充役,不僅可以挑到身強力壯的熟練勞工,且一年之内還不用付傭金,進而降低酒的生産成本,使酒利更為豐厚。

而且士兵在酒坊充役,會熟悉酒的生産過程、了解酒的品位檔次、掌握酒的特點,這樣就會更有利于士兵運酒販賣。軍隊回易有時還幾種商品同時販運,尹沫在文中有這樣的記載:“沫遂體問到前來張亢在任日。

并鄰近州軍,徑州鄭戳、慶州滕宗諒,将銀往西川收買羅帛,并買上京交鈔,亦是三處回易……兼體問得諸處,及本州自來并是于軍資庫或随軍庫支撥系官錢作本回易。”此處的回易,既有羅帛、解鹽、又有鈔券。

宋代軍隊回易以商業為主兼營别樣,見于記載的有運販絹帛、竹木、糧食、鹽酒以至文具、飲食品、灑掃之具等,開柴場、立解庫、置塌坊、倒賣鈔引、出貸收息等,有時甚至幹起買賣人口的勾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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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軍隊回易己經滲入到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回易範圍廣,貨物種類繁多。軍隊回易的管理者一般是由将帥委任的。将帥從軍隊中挑選某一人或幾人作為回易事務的全權負責者,然後給其回易資本,至于如何用這些資本取利,則完全是回易管理者的事情。

北宋初期,武将們承襲五代舊風,大都經營回易。宋太祖時,一駐防西北的邊将如李漢超、郭進等經營回易并享受免稅特權。這些武将本人一般不會親自去經商,而是象五代一樣,“多遣親吏往諸道回圖販易”。

從宋仁宗朝到宋徽宗朝,沿邊地區的經略使、安撫使等,幾乎都在經營回易。範仲淹是選差廉幹使臣作為回易的管理者,并給其絕對的權力,将帥所做的,隻是給其本錢,收其利錢,并從整體上加以掌控。

宋朝在軍隊回易的問題上,預設一些行為

宋政Z設有回易庫和撫養庫經營回易。沿邊經略司設有回易庫掌管各項回易本錢,後來撫養士卒等本錢與公使錢分開,新設的庫應即“撫養庫”。文中言“諸路并乞依此”,可知當時設回易庫、撫養庫并非個别。撫養庫經營回易事也屢見記載。

邢恕就曾上言“先乞降空名度碟二千道,充本路撫養庫支用,于在京及諸路取便出賣,回易所有物貨,乞特免沿路往腹商稅,有旨依奏。今來邊事之際,全籍回易收息應付支用,伏乞詳酌将本路撫養庫探事本錢,往諸處回易,其易買物貨許依徑原體例,特免沿途往腹商稅”。

可以說,當時在很大範圍内,回易庫和撫養庫是從事回易的主要機構。而這種機構也主要是掌握回易本息,并設有回易的專門帳曆,以帳曆為依據對從事回易者進行賞罰。有了管理者,還要有具體的從事運輸、販賣的人員,而這些人員,也是從軍隊中挑選的。

楊崇勳在藩鎮的時候,曾經役使兵士作木偶戲人,塗以丹白,舟載裔于京師。這就是要把士兵作為紡織最有效的勞動力。這些史料雖隻說明做工之人是兵士,但我們從中不難推測出運輸販賣的具體執行者也是兵士,因為兵士是回易最友善的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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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朝的秦風路副總管夏元豢即用禁軍回易私茶氣“間州通判之子,數遣小兵貨物于市……”這些史料清楚地表明回易所使用的人員就是軍士。可以說,在軍隊回易過程中,生産、運輸、銷售各環節所使用的勞動力都是軍士。

宋朝皇帝雖然容許軍隊做一些回易與經營,但通常情況下是讓雇民經營的,禁止役使士卒從事回易,但這種禁令在當時是根本無法得到有效執行的。軍隊回易一般是讓士卒在軍營駐地棄武從藝或派士卒出外做貿易。

士卒不以訓練武藝為己任,而以“服事手藝”為要務。北宋仁宗時,邊帥賈選以十萬貫為本錢,遣士兵外出回易五十天。而到了神宗朝乃至以後,用士卒回易更是屢見不鮮。在軍隊回易過程中,商品是如何運輸的呢?從宋代文獻來看,主要有陸路和水路兩條途徑。

陸路靠車,水路用船。受當時生産力發展水準的限制,陸路上的車主要是驢車。由于宋朝處于相繼與遼、夏、金的對峙狀态,對馬的需求一直比較大,是以宋朝是很少用馬去拉車的,因而軍隊回易運輸商品也很難大規模使用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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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牛在當時主要用于農業耕種,政Z也制定了一些保護耕牛的政策,是以牛也很少用于交通運輸。這裡的舟船,有的是自己的私船或是雇傭的船隻,有的直接用國家的官船。由于當時軍隊回易是委托個人管理,回易本息又有專門的賬曆。

并依據賬曆對從事回易者進行賞罰,是以,回易管理者會盡力減少開支,增加回易收入,是以他們會盡可能地利用官船來載運貨物。除了用官船載私貨外,還有用私船載官貨回易的。仁宗嘉枯年間,知濱州王起“常以私船回易官鹽益公用……”。

總之,無論使用何種工具,其目的都是為了使回易活動順利進行或是減少回易開支,增加回易收入。軍隊回易在一定程度上也減輕了人民的負擔,特别是戰争所在地人民的負擔。李繼遷攻陷靈州時,朝廷調兵前去平定,當時“軍費多出于民,關内大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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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則史料我們可以看出,戰争發生在靈州,“軍費多出于民”的民應該是關内之民。在北宋,日常軍費一般主要靠當地的财政收入來支付,北宋前期,陝西軍費基本上都是出自地方财政。宋太祖時,當時邊防軍隊集中在環、慶(今甘肅環縣、慶陽)二州,軍費全靠當地供應,是以當戰事嚴重時人民的負擔自然會加重。

為了減輕人民的負擔,一些軍隊将領就回易取息,以贍軍用。回易息錢有時也用于駐軍附近的兵民,幫助他們進行農業生産。熙甯九年,新知崛州種愕言:“并邊招置弓箭手外,有荒閑地,欲不拘蕃漢兵民,權招耕種,依鄉原例平分,無牛具者,令于回易息錢内支借,侯收熟撥還”。

在這裡,可以把回易息錢借給屯種的士兵或農民,讓他們有進行生産的工具和投資,這樣既有利于屯種兵民的生活,又有利于開發邊地荒田,為駐地官兵提供糧食。軍隊回易在意識領域裡促進了商品意識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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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是一個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社會,商人隊伍龐大,商業資本膨脹,商人富敵王侯,财累萬金,在京師“資産百萬者至多,十萬而上比比皆是”,“兼并豪猾之徒,居物逐利,多蓄絡錢,至三五十萬以上,少者不減三五萬”。

國家有專門的征收商稅的政策和機構,也有一系列的商品市場管理制度,這些制度又確定了商品活動能夠比較順利地進行。在商品經濟的猛烈沖擊下,社會各階層紛紛卷入商業,形成一股全社會經商的熱潮。

社會各階層經商的結果,使得商人與他們的聯系日益增多,交往越來越頻繁,商人的地位也相應提高,商人可以送其子弟進入官辦的州縣學就讀,并有資格參加科舉考試出任官職,商賈可以通過向政Z進納錢粟而跻入仕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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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些商賈通過交結宗室、貴戚、官員,甚至與之聯姻的方法謀取官位,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輕視工商思想受到挑戰,士大夫與商賈的關系,從對立輕視到官商結交,甚至有的士大夫直接跻身于商賈之列。

也有一些士大夫抛棄了抑商輕商的傳統觀念,主張各行業并舉,務農通商,發展經濟,穩定統治,在思想領域内,掀起了一股反傳統傾向的風浪。經濟的繁榮,市場的擴大,大大刺激了一部分軍人。

尤其是一些統兵将領的經商意識,軍隊回易也使将帥們切身體會到了商業帶來的利潤,認識到了商業的巨大作用,而且将帥們指揮或參與商業活動,已經表明他們并不認為從商是可恥的事情。

雖然軍隊回易不是一種正常的商業活動,但這一活動仍然使衆多參與者認識到了商業活動的重要性,是以我們也可以說軍隊回易促進了宋代商品經濟觀念的轉化。軍隊回易可以彌補軍需,減輕國家财政負擔、緩解财政拮據的局面,這是軍隊回易的最大作用,也是統治者所看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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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為統治者所看重,是以軍隊回易在北宋一朝才會如此普遍。至于軍隊回易減輕人民負擔和促進商品經濟發展這兩方面,是軍隊回易的附帶作用,促進商品意識發展這點可能是封建統治者所始料不及的。

宋代軍隊從事回易經營,确實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朝廷财政拮據、軍費緊張的困難,發揮了籌措、補貼軍費的功能。但是由于回易的泛濫成災,大量的士兵根本不參與訓練,而被用于從事貿易活動。

回易活動在地域上很廣,長途販運、倒賣鈔引、設定店務,從繁華都市到窮鄉僻壤,到處都可以看到回易活動的痕迹。軍隊回易成為将領剝削士兵的一個手段。雖然軍隊将領中也不乏範仲淹、滕宗諒等把回易所得全都用于軍事上的人,但這種人畢竟是少數。

軍隊回易更多地成為将校們刻剝士卒,填塞欲壑的手段,是敗壞軍政、軍風、軍紀、摧折士氣的腐蝕劑。《宋會要》記載:“諸軍回易布帛等物,賒與官兵,重搭息錢,卻于請給内過數除克。及辄差請受最多人掌管庫務,店肆,稍有虧欠,勒令賠償。”

宋朝在軍隊回易的問題上,預設一些行為

士卒不僅成為回易物品的消費者,而且還要為賒欠的賬付利息。在這裡,回易完成了流通物品和出貸收息兩項任務,卻讓士卒們多受了一重剝削,這種剝削無疑會加重士卒生活的艱辛程度,以至于衣不蔽體,食不果腹,望敵驚奔,無任何戰鬥力可言。

軍隊将領利用回易贍軍的機會,打着為公用的旗号而大量的私役軍士,所謂私役是指非法役使。按宋時的規定,文官武将可合法役使一定數量的軍士,稱為“白直”,類似近代的勤務兵、衛兵,軍隊将領為了自身的奢侈生活,長期地、普遍地私役兵士。

一些有手藝或一技之長的軍士,全都脫離軍事活動而成為将官們的家奴。一個将校可以役使上百甚至千人不等的士兵,宋仁宗時有人估計:“今軍士有手藝者,管兵之官每指揮抽占三分之一。”

宋欽宗自己也說:“……服事手藝為業,每營之中,雜色占破十居三、四,不複以武藝訓練。”這樣,使大批軍士脫離訓練,進而降低了軍隊的戰鬥力。軍隊回易使部分作戰隊伍變成了經商隊伍。

将領們想方設法聚斂财富,一門心思地役使、剝削士卒,不關心軍事訓練,中外兵帥“營利自豐,素召衆怨,校閱滅裂,軍容不整”。而士卒呢?忙于應付各種各樣的商品生産、運輸、銷售任務,無法及時完整地參加軍訓。

宋朝在軍隊回易的問題上,預設一些行為

北宋末,士卒被“公然占破,坐免教習,名編卒伍而行列不知,身為戰士而攻守不預”,是以,“兵陣教習之法日廢,工匠技巧之事日多,兵政之弊,以至于此”氣在軍隊裡,将不類将,兵不類兵。

宋代軍隊經營回易與中央财政的困窘密切聯系,作為一項權宜的、應急的辦法,軍隊回易幫助解決了某些局部的财政困難。但實際上滲軍隊回易又使中央财政收入蒙受了嚴重的損失。我們可以從禁榷商品和一般商品兩方面來分析這一問題。

朝廷對于茶、鹽、酒等商品是禁榷的,實行專賣,專賣收入歸朝廷所有。但是軍隊可以利用其權勢來經營茶、鹽、酒等商品。這些禁榷的商品,是一般的商人不能經營的人民生活必需品,是以軍隊經營時,獲利極高,而這種利潤一旦為軍隊侵奪,朝廷的禁榷收入肯定會相應減少。

對于一般商品來說,商人貿易是要交納商稅的,而軍隊回易卻有免稅特權,如崇甯二年朝廷降度碟二千道給徑原路經撫司作回易本,特免回易沿途商稅,政和七年環慶等路經略司請免回易沿途商稅氣即使朝廷嚴令軍隊依例交稅,軍隊也會依仗強勢,千方百計地偷、漏、逃稅款。

軍隊作為一個極為特殊的群體,既然為宋統治者所倚重,享有十分優厚的政治、經濟特權,是以可以利用職務之便,鑽法規空隙,進行販運貿易。這樣,就使得國家的商稅收入相對減少。軍隊回易侵奪了禁榷商品的利潤,對于一般商品又不交商稅,是以說,軍隊回易使中央的财政收入蒙受了較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