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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有關古代的文藝作品中,我們常常能夠看見一些被發配到遠方的犯人。
這些犯人往往帶着沉重的刑具,臉上還被刺着象征着恥辱的字迹。
比起那些遭受腰斬、淩遲的罪犯而言,他們的下場似乎也談不上多麼凄慘,但作為一種在華夏大地上延續了幾千年之久的刑罰,流放依然有它的可怕之處。
這種刑法在大陸的隋朝被定為五刑之一,直到清朝滅亡才徹底被廢止,而遭受了流刑的犯人,也通常會受到常人難以想象的折磨。
不過,令人感到費解的是:在衆多的犯人當中,負責押送他們的差役卻格外喜歡女性犯人。
每當有女犯被判處“流刑”的時候,官差們往往會争着搶着去執行這個任務。
那麼,在流刑的背後到底有着怎樣的危險和隐秘呢?為什麼每當有女犯人被判處流刑,當地的差役們都對押解任務如此熱衷呢?作為一種刑罰,流刑又為何會在近代被廢止呢?
(描繪“流刑”的繪畫)
接下來,就讓我們慢慢道地來。
一 古老的“刑罰”
在大陸的儒家經典《尚書》中,就有關于“流放之刑”的記載。
在《尚書.舜典》中,有一段這樣的文字:“流宥五刑,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竄三苗于三危,殛徙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鹹服,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克明允。”
像共工、三苗這樣的遠古人物都是當時的部落首領,舜帝在打敗這些人之後,并沒有判處他們死刑,而是以更加輕微的“流放之刑”來作為對他們的懲罰。
在那個時代,“流刑”被看作是當權者對犯人的一種寬恕。
正所謂“死罪可免,活罪難逃”。在這樣的情況下,犯人往往會被發配到極遠極邊之地。
(《尚書》書影)
雖然官府為犯人免除了明面上的死刑,但在被流放的過程中,如果犯人被飛禽走獸所傷最後死亡,官府大機率也不會負責任。
是以,在許多時候,犯人甯願被判死刑也不願意被流放。
不過,在犯人被流放之前,官府大機率會對他們施加刑罰,很多犯人都是帶傷上路的,這又給他們的旅途增添了許多的不确定性。
後來,大陸進入到了奴隸制社會,雖然人們在刑法上變得更加殘忍,但“流放之刑”還是被後世的人們保留了下來。
這一時期的流行主要針對的是“貴族階級”。這樣一來,他們即便犯了法也不用失去生命。
是以,這也可以被看作是對貴族階級和當時奴隸制度的一種維護。
不過更有意思的是,商代的執法大臣甚至可以給統治者使用“流放之刑”。
《史記》中就有着這樣的記載:“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尊湯法亂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宮。”
當年商王太甲登基三年之後沒有按照先王商湯的意願去施政,于是商湯給太甲留下的老臣就以“不遵先王遺命”為名,将太甲放逐到了銅宮。
這段故事通過司馬遷的史筆,被後來的人們所熟知。
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流放在當時是一種非常常見的刑罰。
到了秦朝,由于商鞅和韓非等人确立了“法家思想”指導下的政治制度,秦朝的法律可謂是空前的嚴苛與繁多。
當時,秦始皇将流放作為一種很平常的刑罰,動不動就将其用在犯人的身上。
(商王“太甲”的畫像)
是以,秦朝就出現了大批犯人被流放的情況,而他們被流放之後,往往需要參與當地的建築工程,以此來彌補當地“壯勞力短缺”的情況。
在這一時期,流刑往往被稱為“戍邊”或是“谪戍”。
當時,陳勝和吳廣因為天氣原因在路上耽誤了時間,按照秦朝的“法令”,原來的流放之行,是以也變成了砍頭,這一群犯人越想越害怕,于是便幹脆起義了。
(商代名臣伊尹的畫像)
秦朝就因為“嚴刑峻法”為自己樹立了太多的敵人,這些敵人也紛紛投入到了敵對的陣營當中,成為了威脅秦朝統治的重要力量。
是以,秦朝在全國範圍内的統治隻存續了短短的15年時間便宣告結束了。
漢朝初年,當朝統治者吸取了秦朝滅亡的教訓,開始用“黃老之術”指導治國。
在這樣的情況下,全國的法律變得寬松了起來,整個社會都呈現出一片安甯祥和的景象。但是時間一久,這樣的政治制度也顯現出了它的弊端。
由于長期以來安逸的發展,漢朝對于邊境地區的管控力度逐漸下降。
加上匈奴屢屢犯禁,掠奪漢朝的物資和人口,這些問題都讓漢朝統治者開始思考今後的“治國之策”。
(“漢武帝”劉徹的畫像)
當時有幾名儒士向漢武帝進言稱,朝廷應該在全國範圍内施行一些懲罰相對較輕的刑律以鞏固統治。
于是,在漢武帝組織了兩次對匈奴的大規模征讨之後,漢朝朝廷便重新重視起了對“流放之刑”的使用。
當時,漢朝将河西走廊納入到了自己的統治範圍之内,并且将這些匈奴故地設定成了漢朝的酒泉郡和朔方郡。
漢武帝正好可以将那些被流放的犯人全部流放到這些地方,以加強當地的建設。
(描繪“匈奴騎兵”的繪畫)
于是,大批犯人被以各種各樣的刑罰發配到了朔方和酒泉兩郡。
不僅是那些犯人感到了一種劫後餘生的慶幸,漢王朝也是以擁有了源源不斷的“勞力”來建設邊疆。
但真正的“流刑”直到南北朝時期才被正式當作官方的一種刑罰确立了下來。
為了表示懲戒,人們甚至還會在罪犯的臉上刺上字,正是因為有了這一點,這個時候的“流刑”往往會被視作一種比較有侮辱性的懲罰。
因為這種刑罰的“侮辱性”,它常常會被用在朝中那些文官的身上。
事實證明,這種“刺字發配”的方法确實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晚清犯人)
這一時期的“流刑”并沒有将女性囚犯考慮在内,是以無論罪犯是男是女,他們都需要在臉上刺字,而後再接受發配。
可畢竟男女有别,古代人在增加了許多針對女性的刑罰後,又在女性流放的案件上做起了文章。
以至于每每遇到有女性犯人的“流刑”案件時,衙門裡的官差們都會争着搶着去辦差。
那麼,這背後到底有着怎樣的隐情呢?
(晚清犯人)
二 流放中的“女性犯人”
在大陸古代,許多官吏為了折磨犯人,想出了一些專門針對女性的刑罰,這些刑罰即便在今天的人們聽來,也會感到殘忍至極。
而對于一些犯罪情節并不嚴重的女性,官府則會将他們流放到極邊之地,讓她們吃盡苦頭。
但這個時候,衙門裡的差役往往會争着搶着去執行押解犯人的任務。
因為在唐宋以後,中國社會事實上已經形成了一種庸俗的“封建禮教”觀念。
在這樣的背景下,許多人都會将女性犯罪看作是比男性犯罪更加嚴重的事情。
(描繪“古代女子”的畫像)
一旦犯人踏上被流放的道路,就會面對各種各樣的風險,而犯人在路上的飲食起居乃至生殺予奪,都是由負責押送他們的官差掌握的。
為了讓自己的家人少受罪,一些女方的家人們就會主動給差官提供一些賄賂。
要知道,在大陸古代官和吏往往是兩個被分開的獨立系統。
負責押送犯人的官差大多是屬于衙門當中的小吏,這些人收入低微,根本不能靠着自己微薄的收入來養活一家人。
是以,一旦有賄賂可以拿,這些衙門裡的小吏其實都是非常高興的。
再者,一些衙門裡的公差對于被押送的女囚本來就心懷不軌,按照當時的觀念,一個女子即便是死了,也不能夠“失節”,往往女子家人為了替其求一個平安,都會給公差們送錢。
(正在“流放途中”的犯人)
但是,畢竟在路上有着許許多多意料之外的情況,是以,許多官差便可以既收錢又為惡,随後又将押送的犯人在途中殺死。
最後,這些官差們便會以意外為名将犯人的死訊呈報給“上級衙門”,面對這樣沒頭沒腦的“小案件”,大多數的衙門都會選擇無視。
是以,這樣的事情進行到最後,往往使官差們拿到了錢、犯人丢掉了性命,最後傷心欲絕的也隻有那些犯人的家屬而已。
另外,從執行任務的角度上來看,女性的體力是要遠遠弱于男性的,這也就意味着這一趟公差相對而言是比較輕松的。
比起在衙門裡天天受人指使、看人臉色的日子,許多官差當然願意走得遠遠的,自己當一個實實在在的“土皇帝”。
(流放途中的“女性囚犯”)
這些被判處“流刑”的女性,在到達目的地之後,往往還會背負繁重的工作,她們大多會被發配到一些專門做苦活累活的院子裡繼續接受懲罰。
如果沒有朝廷的“赦令”,她們當中的大多數人會病死或老死在那裡。
還有一種情況最令那些被流放的犯人感到“絕望”,在被流放到遠方的時候,如果犯人的家屬都已經不在人世了,他們便會感到更加害怕。
因為這個時候官差會對他們的生命随意處置,即便是日後真的鬧出了“人命”,根本不會有人為死者說話。
而很多的官差為了讓自己能夠早點回去交差,也會殺死這些完全沒有利用價值的犯人。
如果這個時候有人出錢,讓這些官差去殺死犯人,他們會毫不猶豫地答應。
(描繪“清朝酷刑”的繪畫)
大陸的古典名著《水浒傳》當中就曾經出現過“兩名負責押送犯人的官差蓄意殺人”的故事。
雖然故事的經過和結局都有作者戲劇加工的成分,但是通過水浒傳當中的故事,我們也不難發現,“雇用官差殺死流放中的犯人”也是當時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
在大陸古代的“流刑”當中,人們逐漸形成了一條不成文的規矩:如果罪犯是北方人,那麼就将他流放到南方的“瘴氣之鄉”。如果罪犯是一個南方人,朝廷則會将他發配到北方的“極寒之地”。
這樣做不僅可以摧毀犯人的意志和反抗意識,也能為那裡增添一些“人丁”。
這也是為什麼滿清時期,朝廷喜歡将犯人發配到甯古塔等地的一個重要原因。
後來,東北成為了大陸人口較為稠密的地區,這與晚清時期的大批移民與被流放者是分不開的。
(由《水浒傳》改編的平劇《野豬林》)
到了明清時期,為了表示對犯人的懲戒和警示,官差往往會在啟程之前砍掉被流放者的手指或者腳趾。
這樣一來,那些犯人也就徹底失去了逃跑或者與官差對抗的能力。
但這對于那些處在流放途中的犯人來說,無疑是一種身心上的“雙重折磨”。
同時,因為清朝時期的領土得到了“擴大”,流放的地點也變得越來越遠。會根據犯人所犯罪行的輕重程度,将所有的“流刑犯”分成不同的等級。
一些被官府認為罪孽深重的犯人,甚至會被發配到新疆的邊境上。
(描繪“清朝酷刑”的繪畫)
1911年,辛亥革命的一聲炮響,徹底摧毀了腐朽的滿清王朝。
在中華民國建立之後,新的政府頒布了新的法律法規,在國民政府的《刑法》當中,人們廢除了流刑和斬刑等諸多封建時代的刑罰。
那麼,這對于大陸社會的整體進步與發展有着怎樣的意義呢?為什麼在民國建立之後,人們執意要廢除掉“流刑”呢?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書影)
三 理想與現實的“沖突結果”
其實,民國政府選擇廢除斬刑和流刑更多是為了證明自己政權的“先進性”和“民主性”。
當時的不少知識分子認為,将一個人流放他鄉的做法實在太過野蠻,既然中華民國号稱是一個“效法歐美”的民主共和國。
在這個共和國裡,就不應該再存有那些時代中遺留下來的“野蠻刑罰”,而且,這也與一個“現代社會”的精神風貌嚴重不符。
是以,在民國建立之後,斬刑跟流刑必須被廢除。
(中華民國的“締造者”孫中山先生)
其次,當時的許多官員提出了一種想法:如果将一個犯人發配到極邊之地,這本身就是極難管理的。
如果需要将犯人發配到遠方,再讓他做苦力的話,倒不如直接讓他在當地做苦力,這樣一來,政府也能省下一大筆“财政支出”。
當時,民國政府對各個地方的控制力都比較弱,如果将犯人發配到遠離中央政府的地方去,就極有可能趁機逃跑,這與法庭審判并處罰他們的初衷,本質上是相違背的。
是以,出于現實考慮,民國政府也必須要廢除掉“流刑”這種刑罰方式。
但奇怪的是,在中華民國成立後的許多年裡,一些地方政府仍然在沿用清朝時期的律法。
因為民國政府所制定的那一套“司法體系”,對于中國社會來說實在是太過理想化了。
民國政府的法律在一些地方根本實行不下去,也就更談不上有什麼“威懾力”了。
(民國初年的“政治集會”)
再加上民國時期的“宗族勢力”仍然非常強大,許多家族内部都還有承襲之封建王朝法令的所謂“家法”。
許多時候,一些落後地區的人們根本不知道,所謂的“民國憲法”是什麼,他們所能感受到的隻有森嚴的“家規”和嚴酷的“家法”。
由于人們心中的“封建主義思想”還沒有被根除,民國時期,許多地方仍然保留着斬刑和流刑,而當地的老百姓也非常樂于圍觀并讨論“殺頭”。
(民國時期的“舊警察部隊”)
就是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之下,魯迅先生才寫出了流傳後世的《狂人日記》。
在一個充滿了封建主義色彩的社會當中,這些看似冠冕堂皇的法治口号都隻不過是一個笑話而已。
實作真正的法治,必須去除掉中國人心中的封建主義思想。
1949年10月,天安門廣場鋪天蓋地的“紅色旗幟”中,一個嶄新的“人民共和國”誕生了!
随後,新中國通過了屬于自己的法律條文,各級黨委的幹部也開始下鄉,向普通的群衆開展普法宣講和教育訓練掃盲工作。
到這個時候,在中華大地上橫行了2000多年的封建刑法體系,才總算是走向了“終點”。
中國人終于用更加文明的手段與法令替代了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刑罰。
中國社會在“紅色光環”的指引之下,才終于取得了實際意義上的進步。
(參加第一次全國人大的代表合影)
不過,大陸的法治建設工作從來都是隻有“進行時”而沒有“完成時”的。
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我們的法治建設自然也就有着新的挑戰。
大陸的法律也在根據社會現實的變化而不斷進行修正與完善。
當一個社會的法治逐漸走向完善與“人性化”,這個社會才算是真正擁有了溫度。
而這也正是我們法治建設的目标,更是未來我們所奮鬥的方向。
也許在未來的道路上還充滿了未知與坎坷,但現代的法律将會成為我們每一個人最好的“護身符”。
在一道又一道法律的規範之下,社會将有條不紊地向前發展運作下去。
每一個共和國的公民也都将在這片由法治支撐起來的天空之下獲得實實在在的“幸福感”。
參考文獻:
《流刑何時被列入五刑》馬新
《中國古代流刑制度初探》闫園園
《宋代流刑特點考論》尹敏
《明朝充軍刑與流刑的差別》郭銳
《大陸古代流刑的衍進史》梅象華
《論兩漢魏晉南北朝流刑之變遷》連宏
編輯:濁酒
責編:林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