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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法不斷演變,形成“刑統”這一新形式

北宋建立之初,無論社會狀況還是制度都是五代的接續。從法律方面來講,《宋刑統》固然是對《唐律疏議》的繼承,但《唐律疏議》更多是針對唐前期的社會狀況而定,是對魏晉南北朝以來立法成果的吸納和發揚。

古代刑法不斷演變,形成“刑統”這一新形式

随着唐中期以後的社會發展,法典仍在不斷修訂,唐宣宗時便出現了《大中刑律統類》,将“律”、“格”、“敕”綜合編排,并加以分門别類,形成了“刑統”這一新的法典形式。

五代時期又有《同光刑律統類》和《顯德刑統》,這些都是《宋刑統》編定的直接淵源。因而,《宋刑統》實際是唐末五代宋初一段曆史時期内法律狀況的綜合反映。

《宋刑統》相關條文對“冒榮居官”所做的規定與唐律完全相同。盡管随着制度演變,冒榮居官法中的有些用語已不适用于宋朝的社會狀況,比如,官制變化使“職事、散官、衛官”等詞意義的變化,“勳官”在宋代的地位也在降低。

但是,這些變化隻是停留在形式上,法律對任官避家諱既承認又限制的态度并未發生變化。所見隻有在具體懲罰時“免所居官”的“官”的名稱發生變化,但很容易比照處理。

因而,出于對基本法典的尊重,《宋刑統》編纂者原封保留了唐律用語。不過,細讀《宋刑統》對任官避家諱的規定,就會發現,條文直接呈現的内容之外還是會有一些細微的改變。

古代刑法不斷演變,形成“刑統”這一新形式

主要展現在,《宋刑統》在格式上相較《唐律疏議》有所變化。這與刑統體裁自身的編纂規範有關。

“刑律統類”的編纂特點就是将原來分散的條目分門别類。分類的本質是“按事物的性質劃分類别”。

要把零散的法律條文歸納為若幹門,也就意味着同一門内的法條具有類似的性質,同時也意味着不同門之間的性質必然有所差别。

這就涉及到分門所依據的标準,而标準背後又隐含着時人對相關問題的看法。“冒榮居官”在兩書的《名例律》和《職制律》中分别都有記載。

《唐律疏議》的卷二、卷三為《名例律》,兩卷中“官當”、“除名”、“免官”、“免所居官”、“除免官當叙法”、“以官當徒不盡”、“除免比徒”諸條,都對官員犯罪後以官抵罪的情況加以規定,“冒榮居之”條就是“免所居官”罪中的一條。

而在《宋刑統•名例律》中,出現在《唐律疏議》中的這些罪名都被總結歸納入“以官當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門下。《宋刑統》将這些條目合并,目的隻是将各種以官抵罪的情況化為一門,并沒有特别的用意。

古代刑法不斷演變,形成“刑統”這一新形式

《唐律》卷十《職制律》中,“府号官稱犯父祖名”是對任官避家諱的規定。在《宋刑統》卷十《職制律》中,這條規定被合并到“匿哀”門下。“匿哀”門的出現,反映了宋代對避諱問題的立法思路相比唐代有了很大變化。

“匿哀”本來是指“匿哀不舉”,且不隻在《名例律》“十惡”中提到,《職制律》中也有對“諸聞父母若夫之喪,匿不舉哀者”之罪的規定。而在《宋刑統》中,“匿哀”的用法擴大,成為統領一門的題目。

單獨看“匿哀”門,會認為這隻是把與家庭、祖先有關的條目列為一類,但《宋刑統》卷十《職制律》中還有一門,名為“誤犯宗廟諱”,若将《唐律疏議》與《宋刑統》對“宗廟諱”的分類結合起來看,就會有新的發現。

唐代以前,門閥士族在門第上并不輸于皇室,唐太宗編《氏族志》是依靠強制指令來壓低山東士族的等第。然而,即便如此,在一百多年之後,唐文宗仍感慨“我家二百年天子,顧不及崔、盧耶?”

古代刑法不斷演變,形成“刑統”這一新形式

如果說唐代的門閥士族在社會名望上還可以和皇室一較高下的話,那麼宋代皇室則絕對是獨尊的地位,沒有任何其他門第可以與之抗衡。此種背景下,如果說在《唐律疏議》中“家諱”還隐約可以匹敵“公諱”。

那麼到了《宋刑統》中,則被完全劃歸為兩種不同性質的問題。宋代對“私諱”、“公諱”的不同認識,必将導緻不同的對待。

宋代公諱之嚴格是空前的,“本朝尚文之盛,故禮官讨論,每欲其多,廟諱遂有五十字者。”《淳熙重修文書式》規定,避欽宗趙桓之“桓”字嫌名四十九字,避高宗趙構之“構”字嫌名五十五字。

對“公諱”的嚴密規範,并不代表“家諱”也可以得到同等待遇。對“家諱”的規範與限制,成為有宋一代處理家諱問題的總綱。從“冒榮居官”法在宋代的發展變化情況,亦可以看到這一趨勢。

太宗雍熙年間的诏令,可以看作是宋初統治者較早對冒榮居官法進行修訂的檔案。與《唐律》和《宋刑統》中的冒榮居官法相比,這份诏書對任官避家諱有了新的規定。

古代刑法不斷演變,形成“刑統”這一新形式

從結構上看,其内容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從開頭直到“緻忤物情”是陳述部分,說明了處理任官避家諱問題的理論依據,并指出現存的問題;之後直到結束是在陳述情況之後所做的規定。

第一部分的陳述内容,申明了避家諱的原則。首先,肯定了避家諱的合理性,即“名終将諱,禮有舊章”。

但話鋒随即一轉,強調家諱隻可以在私人場合回避,而不能用于公務場合,即“子孫則難言,公家則不避”。這也表明了诏書中所持的基本态度,即家諱隻在用于私人場合時是合理的。

其次,二名不偏諱、嫌名不諱,在《禮記》早已有明文規定,诏書再次重申了這一原則。

随後,诏書進一步指出,當時避家諱已經超出規範,即“如聞近日因其家諱,緻忤物情”。诏書此處所錄隻是節文,據《宋大诏令集》中收錄的同一篇诏書可知。

當時的情況是“聞州縣長吏,頗以私諱責人,甚無謂也!”據此可以推斷,當時的主要問題是,州縣長吏濫用職權,要求下屬回避自身家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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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書第二部分針對這一問題做出了規定,其内容也分為兩層。首先,強調“内外臣僚三代名字隻得私諱,州府長吏不得令人于客次牓列。”

其次,規定“新授職官除三省、禦史台五品、文班四品、武班三品以上許準式奏改,其餘不在請改之限。”兩項規定在本質上存在差别。長官要求僚屬、客人避家諱,是将私諱的影響擴大化,在宋代“公諱”強、“私諱”弱的背景下,是不被容忍的。

不過,官員選擇不出任犯家諱的官職,是通過改變自己的官職回避家諱,隻可能影響到自身官位高低,雖也對朝廷運作構成一定影響,但基本不會牽連他人。

這是“君所無私諱”與“孝子之心”互相妥協的結果,與“以私諱責人”屬不同性質的問題,然而诏書卻一并加以禁止,隻允許“文班四品、武班三品”以上官員任官避家諱。

考宋朝磨勘法,文官左右谏議大夫(從四品)以上,武職的橫行、正任以上是不系磨勘由特旨授予的高品。這樣,隻有極少的人才被允許任官避家諱。這條诏書在打擊私諱擴大化行為的同時,也禁止中下級官員正常的任官避家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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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書文字雖短,但明确指出二名不應諱,嫌名不應諱,彌補了《唐律疏議》、《宋刑統》中未對二名、嫌名做出明确規定的缺憾。但是,“公家”不避家諱的态度,以及剝奪大量中低級官員任官避家諱的權利,又是對唐代冒榮居官法所确定的任官避家諱原則的破壞。

不過,高官得避,卑官不避的雙重原則證明,這份诏書并沒有否定任官避家諱的原則,而是出于行政效率考慮才剝奪了大量中下層官員的這項權利。這與當時的社會背景有着密切的聯系。

五代以來,避家諱的風氣可以說是走向了兩個極端,一個是進階官員的家諱受到很大的尊重,另一個是大部分普通官員的家諱被忽略。

五代時期地方節度使權重,朝廷對于重臣在自身轄境之内要求下屬避家諱也有所遷就。史料顯示,當時對公與私兩種情況做了區分。一是在節度使轄境之内“私敬”的情況,一是上書朝廷的情況。

這裡,明顯是将上書朝廷視為“公”,而節度使轄境之内則成為“私”,因而在處理辦法上也有“在本道”與“告勅内”兩種情況的差別。節度使轄境俨然成為“私”地,節度使本人的家諱也自然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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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在這種不得已的情況下,也就隻好維持一個最基本的底線了。史料中還提到盧文紀事,可見,朝廷也認可官員要求下屬避家諱的事實,之是以要對“在本道”與“告勅内”加以分别,其實是在吸收了于邺參自盡的教訓之後想出的變通辦法。

不過,還要特别指出,五代時期的權臣避家諱與之前的門閥士族避家諱有所不同。首先,門閥士族避家諱是追求禮法的展現,而五代權臣則是盲目地效仿。

如前引霍彥威例,其人本是孤兒,為後梁将領霍存收養,歸順後唐以後曾被賜姓名李紹真,又多次改姓異名,何談家諱。五代權臣是通過避家諱來彰顯其權力,而門閥士族避家諱是維護其禮法門風。

其次,門閥士族是一個社會階層,而且有繼承性,是一個家族持續地避家諱;而五代權臣則隻是個别人物,随着改朝換代時有更替,雖五代皆有權臣,但對個體家族來說,無法持續避家諱。

相對五代權臣濫避家諱的現象,五代普通文臣的地位較低,如後梁宰相敬翔就自稱“臣受國恩,僅将三紀,從微至著,皆先朝所遇,雖名宰相,實朱氏老奴耳。”直到後周仍有“安朝廷,定禍亂,直須大刀大劍,若‘毛錐子’安足用哉?”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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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局面下,五代的普通官員不可能再提出任官避家諱的要求。總之,五代宋初,門閥士族早已衰落,門閥士族社會中避家諱的風尚也不再盛行。

在此背景下,能與“君之尊”相抗衡而避家諱的隻有權臣、高官,但權臣避家諱早已不是“孝子之心”的反映,而是特權的展現了。這就可以了解,《雍熙二年诏》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社會的實際情況。

不過,這是冒榮居官法的暫時倒退,随着宋王朝的穩定,以及制度的完善和社會發展,冒榮居官法在宋代中期以後又有了新的發展。針對宋初任官避家諱的無序狀态,賈黯提出“前後許與不許,系之一時,蓋由未嘗稽詳禮律,立為永制。

請約雍熙诏書,自幾品官以上,每有除授,若犯父祖名諱,有奏陳者先下有司詳定。若于禮律當避者,聽改授之,餘不在避免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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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黯上書的本意是,請求在參考禮律規定的基礎上嚴格執行《雍熙诏書》中的規定。但在“诏太常禮院、大理寺同定奪”之後,認為“父、祖之名,為子孫者所不忍道。不系官品之高下,并聽回避”。

現存嘉祐六年的這份诏書雖然很短,但是對《雍熙二年诏》做出了實質性的修改。首先,《雍熙二年诏》将任官避家諱列為進階官員的特權,而嘉祐六年诏書明确“不以官品高下,并聽回避”。

任官避家諱從少數人的特權重新變為針對所有官員的一般規定,是這份诏令最大的意義。其次,對于嫌名和二名的避諱問題。

《唐律》中并未做出具體規定,《雍熙二年诏》中雖提到不應避嫌名、二名,但基本态度還是将其作為“禮”的一部分,并未明确指出二名不偏諱、嫌名不諱的原則。嘉祐六年诏書雖将二名、嫌名排除在任官避家諱的範圍之外,但表述婉轉,并未直指二名、嫌名。

《嘉祐六年诏》是宋代法律對家諱的規定由簡單粗暴變為細緻的轉折點。不僅解決了此前律與诏令相沖突的問題,統一了處理家諱問題的标準,還做了進一步的補充完善。宋代法律對家諱的規定由粗暴轉為尊重,這與當時社會發展的情況是相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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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官避家諱問題在曆史上一直是呈現“君之尊”與“孝子之心”博弈結果,當君強臣弱時,君主就會壓抑大臣任官避家諱的要求,君弱臣強時大臣往往濫避家諱,冒榮居官法是兩者權衡妥協的結果。一旦失衡,冒榮居官法便得不到真正的貫徹。

五代、宋初權臣、高官濫避家諱,隻是源于大臣個人的特權,并非像魏晉南北朝那樣形成了一個與皇權匹敵的門閥士族階層。是以,五代、宋初權臣、高官避家諱還不代表“君之尊”與“孝子之心”已回歸到平衡狀态。

真正恢複這一平衡狀态,是在士大夫群體形成之後,具體的推動力則是北宋士大夫的重建宗族運動。

餘英時先生指出,“宋代皇帝尊士,前越漢、唐,後逾明、清”,這種現象不僅僅是因為皇帝的個人好惡,而是由于宋初統治者為壓抑驕兵悍将,尋求新的統治基礎而産生的。通過改革科舉、優寵進士的手段,宋王朝得到了士階層的認同。

在這種情況下,士大夫有了很強的政Z主體意識,才有了範仲淹“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名句,也才會産生文彥博“與士大夫治天下”的思想。有這樣一個與君權抗衡的階層存在,“君之尊”就無法壓抑臣下避家諱的要求了。

崛起的士大夫階層為維護自身家族地位的延續,紛紛投入重建宗族的運動中、在宗譜、族田、宗族祭祀等宗族活動中,與家諱聯系最緊密的就是編修宗譜。五代之前,世家大族皆有譜牒,以供選舉、聯姻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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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因為譜牒記載着各家世系姓名,為了在交往中不犯他人家諱,譜學也成為門閥士族時代社會交往的必備知識。顔之推就曾抱怨“今人避諱,更急于古。凡名子者,當為孫地。吾親識中有諱襄、諱友、諱同、諱清、諱和、諱禹,交疏造次,一座百犯,聞者辛苦,無憀賴焉。”

顔之推雖不勝其苦,但也有精于此道之人。可見,譜牒是助長社會避家諱風氣的煽動力量。五代時期,士族衰落,譜學不傳,徹底打破了士族以家諱相矜的局面,以至出現幾代之後便不知道祖先名諱的情況。

當時宋郊被人重傷,被迫改名。從其提出的改名理由為“鄉裡耆舊告知祖先名諱”,可知當時士人并不以不知遠祖名諱為恥。這種情況與魏晉隋唐時期動辄追溯數代祖先的現象有了很大差别。

不過,宗族衰落的現象逐漸在發生改變。北宋最早開始編修族譜的士大夫,正是仁宗後期的歐陽修和蘇洵。随着編修族譜的成為普遍現象,也開始出現要求回避遠代祖先名諱的例子。

除了族譜對家諱的直接推動作用外,複興宗族所引發的尊祖敬宗的趨勢也間接影響了避祖先名諱的風氣。北宋士大夫複興宗族的運動對恢複避家諱的風氣起到了極大的作用。此後,不按規定任官避家諱的現象仍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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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珂根據一兩個例子便得出“嘉祐之诏”行與不行的結論,是沒有看清家諱發展的趨勢。與其它的官員管理制度不同,任官避家諱屬于意識形态問題,不可能完全一刀切,隻有從趨勢上去把握才能認識到其本質。

總體說來,宋代大臣不像魏晉門閥士族可以比肩皇權,宋代皇帝也對士大夫有着基本的尊重,是以,作為“君之尊”與“孝子之心”平衡結果的冒榮居官法,也能得到較好的貫徹。之後,宋代對冒榮居官法的發展主要是填補以往空白,細化回避家諱時的改任方式。

針對之前一些法律文獻沒有明文規定,卻是任官避家諱的常見問題的二名、嫌名等避諱問題,宋代法規通過诏令的形式,對其做出了明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