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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羅馬共和時期司法機制論。 羅馬共和時期的司法機制是一個很重要的曆史話題,它不僅影響了羅馬共和時期的政治、社會、文

作者:Ta途說

[下雨]羅馬共和時期司法機制論。

羅馬共和時期的司法機制是一個很重要的曆史話題,它不僅影響了羅馬共和時期的政治、社會、文化,而且也對後來西方法律體系的發展産生了重大影響。

是以,讨論羅馬共和時期司法機制是十分必要的,羅馬共和時期的司法機制根植于傳統民間審判,并在帝國時代進行了逐漸完善。

凱爾特人是一個獨立的法庭,由八十名凱爾特士官員組成,司法裁決權在他們手中。在這個時代,司法部門也開始使用律師作為代理人處理案件。

随着時間的流逝,司法部門開始對民間審判進行重新整合并更新相關立法,在此之前,民間審判已然普遍存在,但大多數情況下,這些民間審判并沒有明顯的立法依據。

聖皮耶提出了《皮耶法》:根據這部立法,群眾将不再能夠直接對侵權者施加懲罰,相反,侵權者必須向國王或總理申請上訴。

除此之外,競選總理也成為一個重要部分,競選總理是一位勝出者将會頗具影響力并控制總理行使裁決權。

如此看來, 這部“皮耶法”不僅促進了群眾之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保障; 而且也促進了國王和總理之間相應加強,另一部立法——《皮拉法》也被制定出來,進一步強化了司法機制。

根據這部立法,任何人都可以向總理申請上訴,而無需先聘請律師作為代表,這部立法還要求總理必須在三天内答複申請人,并在十四天内宣布裁決結果。

羅馬共和時期的司法機制是一個重要的曆史事件,它對當時政治、社會、文化的影響不可小觑,後來西方國家法律體系的發展也是由此而來。

尤其是《十三表》和《皮耶法》、《皮拉法》所整合出來的民間審判,更加明顯地展現了當時的司法機制。

此外,羅馬共和時期的司法機制還包括另一個重要部分——仲裁,仲裁是一種自願性的調解方式,由當事人或者其它授權人員協商決定争端的解決辦法。

在羅馬共和時期,仲裁則是由凱爾特人或者國王/總理所授權的代表進行,仲裁在當時也是一種很流行的司法處理方式。

在羅馬共和時期,還存在另一種重要的司法處理方式——庭審, 庭審通常由國王/總理、民間大會代表、律師、訴訟當事人代表、目擊者等八十名凱爾特士官員共同參與,根據訴訟當事人之間所呈上之請願,相應作出相應裁決。

羅馬共和時期的司法機制根植于民間審判,後來逐漸整合起來并更新相關立法,不僅促進群眾之間互相尊重、互相保障,還使得國王/總理能夠加強對群眾的保障。

由此看來,羅馬共和時期的司法機制對曆史上文明體系的發展也是不可或缺的。

羅馬共和時期的司法機制根植于羅馬傳統,是一個複雜而完整的體系,在這一時期,司法機制被用來保護公民的各項權利,并且以正義、公平和尊重原則作為準則。

在司法機制中,官員扮演者重要角色,當時存在不同等級的官員:律師、裁定者、律師助理、仲裁人和仲裁委員會成員。

這些官員都承擔着不同的職能,這些官員都是司法機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員。

在司法機制中也存在一套複雜考核體系,當時民間訴訟通常由三個部門監督:民間訴訟委員會、民間訴前委員會和民間請願委員會都必須遵循國王立法所明文化明的原則。

在競争性上,三個部門之間必然學生競争,促使各部門盡快處理請願,加強對民間請願的監督,該考核體系也使得公民能夠依法衡平正義,尊重原則并更好地保障公民權益.

此外,羅馬共和時期運用“大衆庭”政策來促進正義公平,大衆庭是一個特殊的庭審形式,每位大衆庭成員都是随機選擇準備工作,适用于特定重要案件。

大衆庭是由大量随機選出的集體決斷者組成,這使得大衆庭獨立于單獨團體之外,考核過程

中,大衆庭成員将根據其個人經驗和認知來判斷事實,并作出最後的裁決。

總之,羅馬共和時期司法機制根植于傳統,是一個複雜而完整的體系,在這一時期,司法機制擔負着保護公民權益、正義、尊重原則的任務,各部門之間存在競争性,大衆庭也是由大量随機選出的集體決斷者所組成。

是以,可以看出這一時期司法機制不僅能夠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能夠促進正義公平。

參考文獻:

《羅馬共和國權力制衡研究》

《古羅馬法治發達的動力機制探析及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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