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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經理被股東舉報職務侵占獲刑2年,刑滿釋放後改判無罪,獲國家賠償近27萬元

  随着依法治國的不斷推進,司法改革不斷深入,刑事偵查手段和法律法規不斷進步與完善,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冤假錯案得以糾正,一些當事人被宣告無罪。有的當事人在被宣告無罪之前,已被羁押多年,人身自由受到侵犯,他們應該怎樣維權?可以獲得多少賠償?賠償金額該如何計算?(記者 吳佳穗)

  案例1

  一審被判有期徒刑2年,二審法院判他無罪

  蔡某原為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經理、出納,張某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陳某為某公司股東。

  2011年12月29日,蔡某因涉嫌職務侵占,經我省某市檢察院決定,由某市警察局執行逮捕。2012年2月24日,某市檢察院以職務侵占的事實不清為由作出撤銷強制措施決定書,撤銷對蔡某準許逮捕的決定,某市警察局不服,提出要求複議意見書。2012年3月27日,省檢察院作出複核決定書,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維持某市檢察院不準許逮捕決定。

  2016年5月27日,因某公司股東陳某再次舉報張某、蔡某職務侵占,2016年7月26日,某市警察局對張某涉嫌職務侵占罪、蔡某涉嫌挪用資金罪一案立案偵查。2017年12月24日,某市警察局在浙江省溫嶺市對蔡某執行拘留,當日羁押于溫嶺市看守所,2017年12月29日押送至某市第二看守所羁押。其間,某市警察局作出變更羁押期限通知書,延長羁押期限至2018年1月23日。

  之後,該案經某市警察局偵查完結報某市檢察院批捕,2018年1月30日,某市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準許逮捕決定書。同日,某市第二看守所出具釋放證明書,對蔡某釋放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2018年5月10日,經某市檢察院準許,某市警察局以涉嫌職務侵占對蔡某再次執行逮捕并送至某市第二看守所羁押。2018年12月28日,某市某區檢察院以被告人張某犯職務侵占罪、蔡某犯挪用資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2月26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七個月;被告人蔡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侵占的公司資金5106452.99元,責令被告人蔡某退賠挪用的公司資金1490000元。

  張某、蔡某均不服判決并上訴。上訴審理期間,2020年4月1日,蔡某刑滿釋放。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蔡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資金,且某公司始終認為蔡某與公司之間是正常的借貸關系。2020年10月28日,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蔡某無罪;上訴人張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七個月。

  2021年4月21日,蔡某向一審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蔡某稱,他被多次錯誤拘留、逮捕乃至錯判,失去人身自由長達730天。蔡某請求一審法院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53127.5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00元,并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

  一審法院認為,該院對蔡某作出有罪判決,二審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二審判決宣告蔡某無罪,但蔡某于2020年4月1日已刑滿釋放,刑罰已經執行。依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該院作出決定,向賠償請求人蔡某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5312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兩項合計賠償268127.5元;駁回賠償請求人蔡某的其他國家賠償請求。

  案例2

  他曆經四次庭審被改判無罪,獲國家賠償5萬餘元

  2001年8月25日,周某毆打吳某的侄子,随後周某與吳某發生争執。周某持菜刀将吳某頭部、背部砍傷,吳某撿起一根木棍追趕周某,周某見狀扔下菜刀逃跑。周某逃跑出約20米後摔倒,被追趕上來的吳某持木棍打傷額部和手部。案發後,吳某一直在逃。

  2005年6月30日,我省某市警察局某分局以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請準許逮捕。2005年7月18日,某市某區檢察院準許逮捕吳某。2013年6月25日,吳某被公安民警抓獲,同年12月6日,一審法院決定對吳某取保候審。吳某共計被羁押164天。

  2013年12月6日,一審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吳某不服提起上訴。2014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吳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10月9日,二審法院審查吳某的申訴後作出再審決定。2016年1月28日,二審法院作出裁定,撤銷該院原裁定及一審法院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2016年11月30日,一審法院重審後作出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吳某不服再次上訴。2017年11月2日,二審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刑事判決,宣告吳某無罪。

  2017年12月5日,吳某因再審改判無罪向二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2018年3月26日,二審法院依據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作出1号國家賠償決定書,駁回吳某關于再審改判無罪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吳某不服,向省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國家賠償決定。

  2018年7月,省高院作出決定:撤銷二審法院1号國家賠償決定書;向吳某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46697.3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二項合計51697.36元。

  律師說法

  國家賠償新标準 每日409.34元

  海南問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何烨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從業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何烨表示,需要注意的是,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何烨介紹,根據國家統計局2022年5月20日釋出的2021年全國城鎮非私營機關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額,2021年全國城鎮非私營機關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106837元。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截至目前,日平均工資标準為106837(元)÷12(月)÷21.75(月計薪天數)=409.34元。

  何烨提醒,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若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