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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堂”權力運作機制:有一覽衆山小的雄厚之力,可以以物映人

文|桑代克的猹

編輯|桑代克的猹

如要考察在維京時代的斯堪的納維亞的傳統社會中,人們是如何将對宇宙的認知和對“諸神—祖先”的崇拜融入到現實的操作層面中,需要對當時社會中的某一具有社會結構特征的标本進行探究。

“廳堂”做為維京時代斯堪的納維亞權力結構及其運作機制的濃縮,是考察當時斯堪的納維亞傳統社會結構、屬性的最佳選擇。

斯堪的納維亞維京時代的廳堂作為當時部落酋長的居是以及具備多重功用的大型建築物,出現于斯堪的納維亞鐵器時代早期(約公元1至6世紀中期),是酋邦社會生活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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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堂的定義

大多數學者認為廳堂的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斯堪的納維亞的羅馬鐵器時代後期(約公元3至5世紀)。從詞源學的角度來講,“廳堂”一詞很可能是來自于原始日耳曼語的借詞),而另一個古北歐語詞彙“salr”也許才是“廳堂”真正的斯堪的納維亞本土古語形式。

這種理論也能夠很好地解釋斯堪的納維亞本土的衆多地名來源,如GamlaUppsala(老烏普薩拉,意為“舊的北方廳堂”)、(斯契靈薩爾,意為“金光閃閃的廳堂”)等。關于廳堂的起源,西方學界至今仍存在着争議。

有學者認為,斯堪的納維亞在鐵器時代之是以會出現廳堂這類建築形式是受到了羅馬帝國長方形會堂建築風格的影響;還有學者認為,廳堂是由傳統的北歐長屋(longhouse)建築風格進一步發展演變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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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無論廳堂起源于何處,它的選址、結構和功用都透露給我們一種同樣的訊息:廳堂是反映斯堪的納維亞維京時代宇宙觀與社會結構的标志性事物之一。故而,筆者将廳堂作為維京時代斯堪的納維亞的社會權力結構模型,結合北歐本土宗教的思想,對當時社會的權力運作機制進行切片式的考察、分析。

西方學界關于其定義的研究過程至今大體上可分為三個階段。這三個階段之間的關系是緊密相連的,前後并沒有出現颠覆性的結論,而是在原有的成果基礎上結合最新的考古發現,對前者進行修改、補充和細化。故而,廳堂定義的發展也具有了理論和結論上的連續性。

第一階段:19世紀中期至20世紀80年代

從19世紀中期開始,被視為古代北歐神話經典文本的《埃達》開始被翻譯成英語出版,使北歐神話得以在世界範圍内被廣泛傳播。當時學界一直認為前基督教時期的斯堪的納維亞社會中存在一種特殊的宗教活動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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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北歐國文獻中,祭祀儀式經常會涉及到一個名為“hof(或hov)”的場所,是以當時的學者們将“hof”的含義與“temple”(廟宇)等同視之,認為它是一種具有作為儀式場所功用的獨立、神聖的建築物。

是以,在早期的英文翻譯過程中,“hof”往往被翻譯為“pagantemple”(異教神廟),與基督教的教堂相對應,進而将它限定在純粹的宗教場所的範疇之内。這種觀念延續了整整一個世紀之久。

1966年,丹麥學者奧拉夫·海曼·奧爾森(OlafHeymannOlsen,1928—2015年在其博士學位論文基礎上,出版了《祭壇、廳堂與教堂:維京時代的曆史學與考古學研究》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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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一系列對文物和遺迹的考察、分析和總結,他提出了一種有别于将“hof”視為“異教神廟”的觀點,認為在維京時代(約公元8世紀末至11世紀初)的生活中,神聖的信仰與世俗的生活之間并非存在着一條不可逾越的界限,沒有必要為單純的信仰目的而修建獨立的儀式類房屋。

他認為“hof”是:“一座農場,是農場住戶與衆人用以舉行日常祭拜儀式的集體場所。”

可以看出,奧爾森雖将“hof”與具備生産、居住功用的農場整合為一個統一的空間概念,又沒有放棄此前學界對于“hof”具備儀式性功用的定義,隻是在此之上進行了修改創新,提出了廳堂概念的基本輪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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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于當時考古發現的匮乏,他沒有立足于斯堪的納維亞整體語境對“hof”的概念進行考察。然而,他的這一主張打破了此前學界對于這種建築物先驗式的定義,使“hof”與農場之間的關系問題具備了學術讨論的空間和意義。

第二階段:20世紀80至90年代

20世紀80年代,考古學家對丹麥菲英島古默——倫德堡地區的納維亞鐵器時代的人類遺迹進行了發掘,所取得的成果推動了“中心區域理論”在北歐學界的發展,進而促使學者們展開了進一步的思考。

“中心區域理論”是一種考古學理論,誕生于20世紀30年代。它力圖通過對考古發現的分析,揭示出一張鋪散在人類聚落之中的,以權力之源為中心而展開的社會組織結構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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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古默——倫德堡地區的考古發掘過程中,學者們發現在聚落活動範圍記憶體在着數座規模龐大的建築物,從其中兩座緊緊相鄰的建築物遺存中出土了諸多制作精美的金銀飾物和器具,表明這兩座建築物很可能是當地聚落權力和儀式的中心。

如此獨特的、多功能的大型建築物使學者們再一次對中心區域理論在北歐地區的運用和發展迸發出了熱情。而如何通過考古發現對這些特殊建築物加以合理的界定便成為了學者們日後思考的課題。

其中,烏普薩拉大學的考古學家弗蘭德斯·赫申德的研究成果最具權威性,被當時學界廣泛認可。赫申德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對鐵器時代的房屋結構和功用展開了系統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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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将這些巨大建築物定義為“廳堂”,認為其起源于古代斯堪的納維亞長屋中具有多重功能的房間,在5世紀時是屬于在當地掌握經濟、軍事大權的貴族與王室的财産,并将廳堂定義的諸種要素總結如下:

(1)廳堂均位于大農場之内;(2)廳堂最初是由一個擁有一定數量立柱的房間構成的;(3)在農場中,廳堂的位置是獨立的;(4)廳堂中的爐火并不是用來烹饪或制作手工藝品的;(5)廳堂與農場的主屋居住空間有不同的器物出土。

赫申德的定義繼承了奧爾森對“hof”與農場間關系的建構,并勾勒出廳堂的空間輪廓和部分特征,在20世紀90年代被學界奉為經典。但它仍舊受到當時考古發現的限制,存在着某些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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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為明顯的一點便是,他沒有總結出那些被視為廳堂的建築物所應具備的規模,而建築物規模的大小往往與其擁有者所掌握的資源成正比。

按照赫申德的定義,一位相對富裕但并不處于聚落權力中心位置的農夫也可以在自己長屋内擁有一處具備上述特征的私人空間,而同那些巨大的建築物相比,唯一差別隻是大小不同而已。

如此一來,廳堂的定義就會被無止境地泛化,同時也令廳堂失去了作為斯堪的納維亞鐵器時代“中心區域理論”支撐點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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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20世紀90年代至今

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學界又陸續對多座鐵器時代的廳堂建築遺存展開了發掘工作,衆多擁有着特殊功用的巨型建築物的發現進一步拓寬了學界對廳堂的研究視野。

其中最為重要的一點是,廳堂的空間不再被限定在建築物内的某個獨特的房間,而是擴充到建築物的整體及其附屬設施,而廳堂的定義和特征也随之得到進一步豐富。

在學界衆多見解中,波羅的海與斯堪的納維亞考古中心的學者莉蒂亞·卡斯滕斯在繼承赫申德經典定義的基礎上,又對廳堂所具備的特征做出了進一步的補充和細化.此外,卡斯滕斯還發現,不論是耕地品質還是建築物的方位似乎都不是廳堂選址的重要考量因素。

這從一個側面說明,廳堂的象征意義要遠大于它的實用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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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梳理廳堂概念的發展過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概括性定義:廳堂是斯堪的納維亞維京時代人類定居複合體中的權力活動中心,它坐落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且規模龐大,是具有包括舉行祭祀儀式在内的多重社會功用的建築物。

此外,由于當時社會中沒有形成文字書寫體系,是以,在無字社會中,一座雄偉壯觀的廳堂能夠起到重要的象征和紀念意義,并可以在日常的語言交流中被作為一種象征權力和财富的符号被人口口相傳。

是以,我們可以說,廳堂就如同如尼文石碑一樣,本身就是一座高大的紀念碑。無論是對于社會内部的成員來講,還是對于異鄉的來客而言,高高聳立的廳堂是在凸顯一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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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力量是高高在上的,一覽衆山小的雄厚之力。而這種力量感也會通過對廳堂空間感的塑造和各種内部的神聖儀式被傳遞到廳堂擁有者的形象之上,進而達到c的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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