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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律:論單個業主可以訴請物業配置設定公共收益——兼評《民法典》第283條【摘要】在小區未成立業委會或業委會不履行職責的情況下

作者:張海濤

趙律:論單個業主可以訴請物業配置設定公共收益——兼評《民法典》第283條

【摘要】在小區未成立業委會或業委會不履行職責的情況下,單個業主可以訴請物業配置設定公共收益,并享有自己的份額;

業主也可以訴請将物業費與自己的公共收益份額相抵銷。

【問題】目前很多法院認為訴請配置設定公共收益隻有業委會有資格,但是在面臨成立業委會難和業委會不履行職責的現實情況時,業主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分析】

一、業主對公共收益的共有性質

《民法典》第282條規定,小區公共收益屬于業主共有。然而,共有,在民法上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業主對小區公共收益的共有屬于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呢?

《民法典》第297條規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稱分别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别對共有财産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共同共有,又稱為公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者法人,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财産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系而産生,如夫妻關系、家庭關系。鑒于業主之間不具有共同關系,而且《民法典》第283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公共收益配置設定按照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确定,是以業主對小區公共收益的共有屬于按份共有。

二、業主是否可以請求分割公共收益

根據《民法典》第303條的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時請求分割共有财産。是以,業主可以請求分割屬于自己公共收益份額。

而份額的确定,根據《民法典》第283條的規定,應當依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進行确定。

三、業主對公共收益享有的份額債權可以與物業費相抵銷

除了建設機關和其他管理人之外,公共收益一般掌控在物業手裡,物業負有向業主配置設定其享有的公共收益的份額的義務。而在物業費合法的前提下,業主也負有向物業支付物業費的義務。

業主與物業雙方互負有效的債務,互相有效的債權,債務的标的物的種類都屬于金錢之債,而且并無禁止抵銷的情形,業主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68條的規定向物業公司主張抵銷。

四、業委會主張配置設定的是全體業主享有的公共收益;單個業主主張配置設定的是自己所享有的公共收益份額,兩者并不沖突。

【小結】在小區未成立業委會或業委會不履行職責的情況下,單個業主可以訴請物業配置設定公共收益,并享有自己的份額;

業主也可以訴請将物業費與自己的公共收益份額相抵銷。

實際單個業主起訴基本上法院不會受理(受理來白搭主體不适格就打發了)

未業主可聯名起許物業拿回公共收益嗎?

從法律層面上,全體業主授權起訴物業拿回公共收益是完全沒問題的。但要是部分業主甚至單個業主起訴,基本上法院不會受理,因為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和民法典的規定,小區公共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單個業主或者部分業主無權要求小區公共收益或對其進行配置設定、使用,一般來講業主個人或者部分人提起訴訟,因未得到全體業主的授權,屬于訴訟主體不适格,法院一般不會受理。

能夠起訴的隻有業主委員會或者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代表。從實際操作上,困難很多甚至曠日持久。給幾個建議:

第一,先由20%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形成業主大會決議,書面授權業主代表代表全體業主進行訴訟。

第二,業主代表必須有毅力有恒心能堅持下來且有一定的法律常識跟清晰的分析判斷能力。訴訟是個比較長期的過程,業主代表如果沒有毅力,很難堅持下來;而訴訟中的很多事項,做不到每個事都要業主大會表決,需要業主代表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并決斷才行。

第三,對訴訟費、律師代理費要取得業主的共識并書面認可;訴訟費數量不大,但律師代理費根據訴訟标的數額而定,業主代表個人不一定能承擔,需要全體業主分攤并認可的。

第四,對物業開支的審計所要通過法院指定或認可;

第五,有熱心并關心小區物業服務工作的業主搜集相關證據。包括小區廣告收入、場地出租費用收入等等。

趙律:論單個業主可以訴請物業配置設定公共收益——兼評《民法典》第283條【摘要】在小區未成立業委會或業委會不履行職責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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