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物業管理的重點和難點

作者:浮生初醒

主要難點

01

物業管理收費難的問題

原因:

物業管理的重點和難點

1.業主對“掏錢買服務”消費觀念不适應。

2.物業管理的整體性,導緻一些業主“搭車消費”,拖欠物業管理費。

3.現行的物業管理體制法律關系錯位。

根據新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可以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也就是說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是委托與被委托關系。

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業委會行使了委托的權利,也應履行支付管理費用的義務。但實際上是業委會隻行使了委托權利。物業公司履行了服務義務,還要向每一個業主去收費。這種錯位的權利義務關系,給物業公司收費及維護自身利益留下了隐患。

4.物業服務不能令業主滿意。這也是收費難的主要原因。滿意是個很抽象的詞彙,有的業主滿意,有的業主不滿意。是以滿意與否,不是某個業主說了算,這需要業委會根據所簽訂的物業委托合同裡服務标準來衡量。

解決辦法

物業管理的重點和難點

一方面物業公司要做好物業的服務工作,并加強物業管理消費意識的宣傳力度,另一方面建議物管區域所屬地的房地産行政部門成立一個專職的委員會,部分業主欠費是對其他繳費業主的侵權,隻有業主在繳清管理費後,才可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到位等進行投訴,并由這個專職委員會進行議定裁決,若實屬物業公司服務不好,由該委員會判罰管理公司返還物業費給業主。

02

電梯運作收費及攤銷的問題

解決辦法

物業管理的重點和難點

認為電梯營運費用按住戶使用頻繁度進行攤銷比較合理,也就是多層或高層的住戶多使用,多繳費。繳費的比率可以參照财務會計資産使用年限折舊法。

03

停車場責任承擔的問題

對于管理區域内停車管理及責任界定的問題,一直以來都有争議。對于盜車事件賠與不賠,主要是看物管區域的停車是占位還是保管,或兩者兼有。僅僅是占位,交納占位費用,則物業公司不用承擔賠償責任。若是保管或兩者兼有則理應賠償。

是以在實際生活中,有的業主買了車位,可以自由進入停車場,不交停車費,但物業公司必須要看管好這些業主的車輛,而且開發商所賣的車位收益都歸其所得,憑什麼?因為這些業主車輛的保管費用按物業費用标準含在所交的物業管理費用中(自己買車位不存在交納占位費用)。

沒有買車位的業主或外來的車主則每月或每次停車都會按規定交納停車費,其中的占位費收益是歸全體業主所有,而保管費用才是物業管理收益。認為萬一小區内有車輛丢失,若是交了停車費的,物業公司按保管費用在停車費所占的比例承擔責任;若這車輛的業主有車位無須交停車費,物業公司則必須根據委托物業管理合同被視為失職對業主進行賠償;若是外來的車輛,也沒有交停車費,物業公司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現實中,發現很多物管小區在收取停車費用時都是一樣的價錢,按車位數量收取,而不論汽車的檔次、價值。一旦車輛丢失,物業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一般會要求按照車輛價值進行賠償。這樣就成了上面所說的交的同樣的錢,丢什麼賠什麼。

是以建議物業企業一方面通過購買保險分散物業企業的保管風險,另一方面在收取停車費用時考慮價值與責任的對等,根據車輛價值的高低因素追加保管費用,明确雙方責任、義務,或者在停車場進口處立牌告知此停車場保管車輛系保管車輛或僅提供車位。這樣若有車輛丢失,責任承擔及賠償也一目了然。

04

物業管理費收費标準問題

05

物業管理的服務水準

06

停車收費問題

07

房屋品質和維修等問題

08

業主委員會維權途徑不暢

重點

01

物業類型多,管理上各有側重。

住宅小區記憶體在不同類型的物業,如多層住宅、高層住宅、商場、學校等。

由于其物業本身特性的不同,對物業管理需求和要求也不同,是以,在制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總體方案時,物業管理企業應針對不同類型的物業,在管理方式上有所側重,以适應不同類型物業對物業管理的需求。如高層住宅要特别加強裝置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加強巡視和檢查,及時發現、排除管理隐患。

02

解決物業管理經費不足的沖突。

物業管理的收費實施的是“保本微利”政策,政府對物業管理的收費定價還沒有完全放開,采取了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與市場協定價相結合的方式,特别是經濟适用型住宅的物業管理收費還遠遠低于市場價格。

物業管理收費低于成本,緻使有較多的物業管理企業處于虧本運作,如何克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經費不足成為住宅物業管理的難題之一。

從現有成功的經驗來看:一是要推進物業管理市場化程序,逐漸實作優質優價;二是物業管理企業實施規模化運作,在企業内部合理配置人員,提高科技含量,降低成本;三是利用住宅小區現有的物業管理資源,開展經營創收,彌補小區經費不足。

03

産業多元化,要求制定《業主公約》。

住宅小區人口衆多,人員複雜,沖突和糾紛時常發生。是以,在提倡業主自治自律的基礎上,必須對住宅小區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居住行為加以限制和約定,制定一個大家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即《業主公約》,來明确住宅小區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規範住宅小區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行為,促進住宅小區物業管理。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