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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權利人鑒别辨認意見,僅是一種證據材料,相當于“被害人陳述”或“當事人陳述”,在立場上往往是被控侵權人的對立一方、利益

作者:璞琳說法

商标權利人鑒别辨認意見,僅是一種證據材料,相當于“被害人陳述”或“當事人陳述”,在立場上往往是被控侵權人的對立一方、利益沖突方。實務中甚至出現,注冊商标權利人為打擊“串貨”等原因,而故意将真品鑒别為假冒品。是以,在商标侵權執法中,務必核查商标權利人鑒别辨認意見的合理性、真實性,審查鑒别辨認人員有無鑒别辨認能力和主體資格,充分保障被控侵權人通過送出相反證據、申請微量物證鑒定等進行質證抗辯的權利,務必有效排除合理懷疑,不能簡單地拿來就用,不能無條件地采信商标權利人鑒别辨認意見,要防範商标權利人因打擊“串貨”等原因而有意将真品謊稱為假冒品。國知局《商标侵權判斷标準》指出,商标權利人應當對其辨認意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商标執法部門應當審查辨認意見的真實性和辨認人的主體資格,經審查未發現問題,且被控侵權人沒有提出相反證據的,将該辨認意見作為證據采納。

商标權利人鑒别辨認意見,僅是一種證據材料,相當于“被害人陳述”或“當事人陳述”,在立場上往往是被控侵權人的對立一方、利益
商标權利人鑒别辨認意見,僅是一種證據材料,相當于“被害人陳述”或“當事人陳述”,在立場上往往是被控侵權人的對立一方、利益
商标權利人鑒别辨認意見,僅是一種證據材料,相當于“被害人陳述”或“當事人陳述”,在立場上往往是被控侵權人的對立一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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