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會受到處罰的,這個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不是很常見的嗎?
準确地說,這種同居叫作非婚同居,而不是某些人口中的“非法同居”,因為同居本身并不一定違法。
有一些還沒有結婚的人,處上男女朋友了,就在一起同居。有一些年紀比較大的人,在喪偶之後或者離婚之後,跟其他人一起搭夥過日子,不領結婚證,這些現象都是很常見的。
而且從現實中而言,如果沒有掌握什麼違法犯罪線索的話,公安機關也是不會上門去問得,更别提說查到怎麼辦了。
不過,在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下,雙方非夫妻關系同居的話,就會構成違法犯罪了。
我從事法律實務工作10多年了,接下來我們就來就梳理梳理這些特殊的情況:
1.強奸罪
很多人都會說,強奸罪不是必須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發生關系嗎?怎麼雙方自願同居也能構成呢?
這其實是對強奸罪這個罪名的一知半解。
一般情況下,構成強奸罪的前提是婦女明确的表示反抗、反對,但是在行為人的暴力、脅迫之下,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比如在醉酒的狀态下,又如在拿刀威脅的情況下。
但是有兩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即便女方配合、同意,也是構成強奸罪的:
第1種情況是女方屬于未滿14周歲幼女的。
第2種情況是女方屬于無性防衛能力的婦女的。
在這兩種情況下,女方對于與誰發生性關系以及與發生性關系的後果,對于一起同居的後果,沒有一個明确的認知。男方雙方發生關系,可能會對女方的身體、精神造成極大的危害。
是以,無論女方如何自願、如何同意,都是以強奸罪論處的。
2.破壞軍婚罪
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罪名,主要用來保護現役軍人。
畢竟現役軍人都在保家衛國,如果家庭不穩,容易影響他們的心理。
刑法第259條明确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是以,隻要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并且與之同居,就構成破壞軍婚罪。
這裡的對方既包括男的也包括女的。
不過,構成犯罪,有兩個前提:
一是對方屬于現役軍人的配偶,已經退役的人的不算;
二是行為人對于這一狀态是明知的,比如對方明确說過、看過對方結婚照、結婚證、以及軍官證等等。
3.重婚罪
這是另外一種比較特殊的罪名,類似于卻又不同于破壞軍婚罪。
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與破壞軍婚罪不同的是,要構成重婚罪,必須是“與之結婚”,具體表現為兩種:
一是領取結婚證,二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
隻不過重婚罪對主體是沒有限制的,任何人都可以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