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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國家網信辦進一步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體預置行為(附解讀)

導 讀

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近日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體預置行為的通告》。《通告》指出,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體預置行為應遵循依法合規、使用者至上、安全便捷、最小必要的原則,依據誰預置、誰負責的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尊重并依法維護使用者知情權、選擇權,保障使用者合法權益。生産企業應確定移動智能終端中除基本功能軟體外的預置應用軟體均可解除安裝,并提供安全便捷的解除安裝方式供使用者選擇。

關于進一步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體預置行為的通告

工信部聯信管函〔2022〕269号

為進一步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體預置行為,保護使用者權益,提升移動網際網路應用服務供給水準,建構更加安全、更有活力的産業生态,促進移動網際網路持續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現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預置應用軟體,是指由生産企業預置,在移動智能終端主螢幕和輔助屏界面記憶體在使用者互動入口,為滿足使用者應用需求而提供的、可獨立使用的軟體程式。

二、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體預置行為應遵循依法合規、使用者至上、安全便捷、最小必要的原則,依據誰預置、誰負責的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尊重并依法維護使用者知情權、選擇權,保障使用者合法權益。

三、生産企業應確定移動智能終端中除基本功能軟體外的預置應用軟體均可解除安裝,并提供安全便捷的解除安裝方式供使用者選擇。

四、基本功能軟體限于以下範圍:

(一)作業系統基本元件:系統設定、檔案管理;

(二)保證智能終端硬體正常運作的應用:多媒體攝錄;

(三)基本通信應用:接打電話、收發短信、通訊錄、浏覽器;

(四)應用軟體下載下傳通道:應用商店。

實作同一基本功能的預置應用軟體,至多有一個可設定為不可解除安裝。

五、生産企業應完善移動智能終端權限管理機制,提升作業系統安全性,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預防在産品流通環節發生置換作業系統和安裝應用軟體的行為。

六、生産企業應按照《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體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有關規定,保證預置應用軟體安全合規,明示所提供預置應用軟體的相關資訊,履行登記、稽核、監測、留存、下架等全鍊條管理責任,完善投訴受理制度等服務保障措施,及時處理使用者投訴,落實個人資訊保護責任。

七、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加強對預置應用軟體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八、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

2022年11月30日

《關于進一步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體預置行為的通告》解讀

11月30日,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聯合出台《關于進一步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體預置行為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為更好地了解和執行《通告》要求,工業和資訊化部資訊通信管理局對《通告》有關内容解讀如下: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2016年,工業和資訊化部出台《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體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對移動智能終端預置、分發應用軟體等行為加強監管,明确了隻有預置的“基本功能軟體”才可設為不可解除安裝等管理要求。該檔案自2017年7月實施以來取得良好效果,有效規範了終端預置應用軟體行為,有力保護了使用者合法權益。

近幾年,随着應用軟體(APP)産業的迅猛發展和不斷創新,為廣大消費者提供了豐富多彩的網際網路應用,便利了人民群衆生産生活,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在現有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明确和細化了“不可解除安裝”預置APP的定義和範圍,壓實終端生産企業主體責任,強化預置APP全鍊條管理。

是以,為進一步規範移動智能終端APP預置行為,提升移動網際網路服務供給水準,建構更加安全、更有活力的産業生态,營造更加放心的資訊消費環境,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聯合釋出本《通告》。

二、《通告》制定過程是什麼樣的?

2021年11月,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成立專項起草組,深入開展調研、座談和論證工作,梳理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檔案等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分析目前移動智能終端預置APP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聽取移動網際網路領域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形成《通告》征求意見稿。後多次向移動智能終端生産企業、相關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征求意見,并于2022年2月中旬至3月上旬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建議基礎上,《通告》由工業和資訊化部和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聯合釋出公布實施。

三、《通告》的定位和主要内容是什麼?

《通告》是在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檔案确立的管理原則和各項要求基礎上,對APP預置行為有關事項作出補充細化的具體規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針對移動智能終端預置APP行為,提出“依法合規、使用者至上、安全便捷、最小必要”的原則要求,明确“誰預裝、誰負責”和保障使用者知情權、選擇權等。

二是明确預置APP的定義,針對移動智能終端預置APP能否解除安裝作出具體細化規定,即不可解除安裝的APP應限于系統設定、多媒體攝錄、接打電話、應用商店等少數基本功能軟體。

三是要求生産企業提升終端産品安全性,避免在銷售管道被非法“刷機”、安裝APP。進一步明确生産企業對預置APP的登記、稽核、監測、留存、下架等全鍊條管理責任。

四是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加強對預置APP的監督檢查和違規處理。

四、《通告》所稱“移動智能終端”的範圍是什麼?

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檔案規定,移動智能終端是指接入公衆移動通信網絡、具有作業系統、可由使用者自行安裝和解除安裝應用軟體的移動通信終端産品。

根據移動智能終端和預置APP的監管實踐和使用者實際使用需求,《通告》所稱“移動智能終端”範圍,主要包括接入公衆移動通信網絡的智能手機、平闆電腦、可穿戴裝置等大衆消費類通信終端産品,不含工業終端、車載終端等面向特定行業和用途的資料終端,也不含未接入公衆移動通信網絡的智能終端産品。

五、《通告》限定的基本功能軟體範圍和主要考慮是什麼?

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檔案規定,移動智能終端的基本功能軟體的是指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體和作業系統正常運作的應用軟體,主要包括作業系統基本元件、保證智能終端硬體正常運作的應用、基本通信應用、應用軟體下載下傳通道等。

《通告》在現有規定基礎上,按照“最小必要”原則,進一步明确每一類基本功能軟體包含的具體APP類型,既充分保障使用者能夠正常使用終端産品,又最大限度的壓縮不可解除安裝APP的範圍,維護使用者知情權和選擇權。

六、《通告》對于終端安全管理有哪些要求和考慮?

由于移動智能終端允許使用者自行安裝和解除安裝APP,在産品流通過程中就有可能會被非法“刷機”,包括被更換作業系統或安裝一些非法的APP。為避免“刷機”帶來的安全風險,保護使用者權益,《通告》要求生産企業完善移動智能終端權限管理機制,提升作業系統安全性,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預防“刷機”行為。

七、下一步如何抓好《通告》貫徹落實?

《通告》釋出後,工業和資訊化部将從政策宣貫、标準修訂、強化監管、促進發展等方面抓好落實。一是加強宣貫落實,做好政策解讀,加強移動智能終端預置APP管理相關工作指導,組織生産企業将《通告》各項要求及時落實到位。二是同步修訂配套的标準規範。組織修訂完善《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體分類與可解除安裝實施指南》等配套标準規範,強化标準引領,切實抓好《通告》貫徹落實。三是完善APP全鍊條監管體系,在APP預置和分發等環節共同發力,加強進網環節對預置APP的安全檢測,持續強化APP管理,促進移動網際網路和智能終端産業安全、有序、健康發展。

來源:工業和資訊化部資訊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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