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執行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執行的申請,是執行程式的開始,什麼樣的申請是合法的?什麼樣的材料是完善的?什麼樣的資訊是要熟知的?
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講解:
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哪些?
(一)法院制作的具有執行内容的法律文書:
1.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行政判決(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
3.經法院依法審查并作出确認裁定的人民調解協定;
4.支付令。
(二)其他機關制作的由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
1.大陸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與調解書;
2.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可以向哪些法院申請執行?
(一)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調解、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财産部分,由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财産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财産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執行應當送出哪些材料?
(一)準确完整書寫申請執行書。
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标的。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
(三)申請執行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四)其他應當送出的材料。
執行工作中的常見問題
(一)申請執行時是否需要預交執行費?
不需要預交,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法官在執行過程中直接向被執行人收取。
(二)什麼是執行風險?
“執行風險”是指權利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後,由于受到客觀因素的影響導緻案件執行不能,法院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因而不能實作自身權利的可能性。簡單而言,就是申請執行并不能確定實作權利,需要正确認識執行難與執行不能。
來源:山丹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