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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代簽,形成的病曆,是否有效?在醫療糾紛中,時常會發現病曆簽字處不是醫生本人簽字,那麼這樣形成的病曆是否有效?根據《病

作者:陳健康律師

醫生代簽,形成的病曆,是否有效?

在醫療糾紛中,時常會發現病曆簽字處不是醫生本人簽字,那麼這樣形成的病曆是否有效?

根據《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第三條“病曆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确、及時、完整、規範。”、第八條“病曆應當按照規定的内容書寫,并由相應的醫務人員簽名。”、第三十一條“列印病曆是指應用字處理軟體編輯生成并列印的病曆(如Word文檔、WPS文檔等)。列印病曆應當按照本規定的内容錄入并及時列印,由相應醫務人員手寫簽名。”、《電子病曆應用管理規範(試行)》第九條“電子病曆系統應當為操作人員提供專有的身份辨別和識别手段,并設定相應權限。操作人員對本人身份辨別的使用負責。”、第十條“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電子病曆系統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進行身份認證,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得知,病曆中醫生簽字處應當由醫生本人簽字;若醫療機構電子病曆系統中的電子簽名通過數字認證,則其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裁判中,若患方以病曆中醫生簽名處存在他人代簽、印章代簽、未簽字主張醫方僞造病曆,法官通常會根據“病曆資料的記錄内容與患者的病情治療是否具有關聯性,客觀病曆的内容與實際診療措施是否前後沖突,病情記錄是否明顯違反邏輯性和連貫性之處”來評判是瑕疵病曆還是僞造病曆。

筆者認為,病曆是醫務人員整個診療活動的依據,記載着患者的全部醫療資訊,涵蓋患者的病情變化,與病人的醫療安全息息相關。若司法實踐中審判機關、司法鑒定機構對他人代簽或不簽的病曆簡單認定為瑕疵病曆,則會進一步增加患方舉證的困難,也有違公平原則(允許醫生簽名處代簽、不簽,卻不允許患方簽字處代簽、不簽)。造成僞造病曆認定困難的原因,歸根結底,是因為病曆一旦被認定僞造、篡改,醫療機構及其相關醫務人員面臨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風險!#醫生##醫院##律師來幫忙#

醫生代簽,形成的病曆,是否有效?在醫療糾紛中,時常會發現病曆簽字處不是醫生本人簽字,那麼這樣形成的病曆是否有效?根據《病
醫生代簽,形成的病曆,是否有效?在醫療糾紛中,時常會發現病曆簽字處不是醫生本人簽字,那麼這樣形成的病曆是否有效?根據《病
醫生代簽,形成的病曆,是否有效?在醫療糾紛中,時常會發現病曆簽字處不是醫生本人簽字,那麼這樣形成的病曆是否有效?根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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