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世紀90年代,法學界曾熱議過克隆人對法治的挑戰問題。本人時任《法學》雜志總編,和時任副總編、已故的傳鼎生教授曾經熱情滿懷地在《法學》上開辟專欄予以讨論,我們當時天真地以為克隆人将會在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婚姻倫理關系、刑事犯罪和偵查等許多法律領域發生颠覆性的革命作用。但後來的事實卻無情地告訴我們,克隆人欺騙了我們,它昙花一現,一場烏龍而去。一個做了多年克隆人實驗的日本醫學博士告訴我,克隆人不現實,“多利羊”是僞造。我和鼎生兄事後總結辦刊教訓,覺得今後要堅守法律的保守、求穩性特點,對新出現的、主要是其它專業制造的、我們對它僅僅一知半解的問題,不要自作多情、迫不及待地去擁抱接吻。雖然某個後發、落後地區可以借鑒先進地區而超前立法,但就立法總量而言,它具有滞後性,因為它隻調整那些清晰、成熟、穩定的法律關系,它不會因為出現了一個被人拟制的機器人“公民”,就急急忙忙去修改公民的已有法定概念;也不會因為出現一個被拟制的民事主體,就去修改民法關于民事活動主體的基本理論。
似曾相識燕歸來。如今,人工智能來了,法學界對這一無涉意識形态的話題,又表現出了莫名的興奮。不少研究者又驚呼人工智能會對法治産生颠覆性的革命。由于曾經有過讨論克隆人話題的經曆,是以,本人根本不相信人工智能能取代人類、取代人對法治的根本主導地位。因為我堅信法治是調整人的社會關系的活動,法治活動的主體是人。而人工智能本身不是人,它不是法治活動的主體。
第一,人工智能是人控制之下的、人能力的延伸物,它本身沒有内源性的行為能力,也沒有内源性的權利能力。是以,人工智能無法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人類可以制造人工智能,也可以毀滅人工智能。毀滅的辦法很簡單:切斷驅使人工智能運作的動力能源,或斷電、或抽去它的電池。一旦沒了動力能源,人工智能就是一堆廢銅爛鐵。如果有人一定擡杠,說會有一種取之不竭、用之不盡、超出人們控制之外的電池,能夠讓人工智能成為永動機,那我隻能說法學家畢竟不是科普幻想作家、不是預言家,不需要去對沒有發生的事情展開馳騁想象的翅膀。
第二,人工智能缺乏法治所需要的辯證邏輯思維能力。人工智能隻有形式邏輯思維能力,但沒有辯證邏輯思維。而法治是形式邏輯思維和辯證邏輯思維的統一。最近,一位中國工程院院士說過,人工智能優越于人的地方就是它比人更講形式邏輯和程式。但本人認為,它欠缺辯證邏輯思維。但法治不能沒有辯證思維能力。解決具體法律的立、改、廢的形勢判斷問題,需要辯證思維;解決社會變革時期良性違法、合理越軌、寬容改革失誤等問題,離不開辯證思維。因為形式邏輯思維解決不了這些問題。所謂形式邏輯是在“質”的規定不變的情況下,對“質”的同态性表述。它反映的是事物的“象素”、是量的積累。也就是說,形式邏輯的推演表現的是事物自身的等同性,即在推演的過程中,事物質的規定不能從一種質的規定變化為另一種質的規定。辯證邏輯就是在認識事物的過程中不但認知事物目前的、現在的“質”的不變性(穩定性),同時還要認識到這種不變性是暫住的。辯證邏輯差別于形式邏輯之處就是辯證邏輯總是強調命題成立的前提、條件、相對性。而形式邏輯常追求一種普遍的、不受條件限制的、絕對正确的命題。而法律的立、改、廢都是追求法律的“變”,是一種辯證思維。
第三,人工智能沒有運用法律原則和模糊性法律規範的能力,在解決疑難複雜和新型案件方面一籌莫展。所謂疑難複雜新型案件,無非是指一些法律缺乏規定、法律規定模糊、法條競化、法律規定沖突、法律規定已不合情理的案件,這些對隻有精确、明确思維的人工智能來說,是解決不了的問題。人工智能能運用民法上的帝王條款一一誠實信用嗎?能判斷何為公序良俗嗎?能具有權利推定的能力嗎?
第四,人工智能沒有判斷證據真僞的能力。從紙上的法律到實踐中的法律,關鍵是證據。執法和司法就是法律規則加證據判斷運用。但證據有真僞、片面和全面之别,這需要執法和司法人員根據經驗、情理等予以去僞存真、取精棄粗的自由心證,由于人工智能缺乏人類的生活經驗和豐富的内心體驗,是以它沒有判斷真僞的能力。
第五,當代社會日益重視社會糾紛的調解,大多數民事糾紛都是通過調解而了之,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是通過辯訴交易而解決。而調解、交易并不是隻依據法律,還依據道德、利益等各種因素,需要讨價還價、靈活多變,人工智能不具備讨價還價、靈活多變的調解能力。總之,人工智能隻能在某些方面幫助人類從事法治活動,而根本改變不了人在法治中的主導作用,因為它不是人,是人造的機器。
學界一些誇大人工智能的作用,固然有多種原因,但在我看來,關鍵是能否堅守曆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第一,唯物史觀認為,人的本質是社會關系的總和,而人工智能的本質是人的工具、人器官的延伸;唯物史觀認為,生産力是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而生産力由勞動者、勞動工具和勞動對象三個要素構成,勞動者在三要素中居于支配地位,人工智能屬于勞動工具。勞動工具為人所造、為人所用,它怎麼可能取代人呢?第二,唯物史觀認為人類的曆史不同于自然界的曆史,根本差别就是前者具有七情六欲的人造曆史,而後者則是無意識的、無目的的自然而然的曆史。人工智能屬于後者,它的意識受人控制。如同孫悟空七十二變,卻逃不出如來佛的手掌心,如同孫悟空能耐雖大,卻有個緊箍咒被唐僧攥着。人工智能是孫悟空,而人類卻是如來佛和唐僧。如果不願堅守唯物史觀的這些基本觀點,夢幻、臆想、戲說人工智能,就不足為奇了。好在學術研究追求百花齊放、百家争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