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範泰爾《良心的自由》- 伊麗莎白時代英格蘭的容忍政策與良心:三、威廉·帕金斯:良心的神學
《良心的自由》- Liberty of Conscience
從清教徒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 The history of a puritan idea
(美)約翰·範泰爾 著
張大軍 譯
貴州大學出版社;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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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約6300字;粗體字本編标
·編錄:楊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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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帕金斯對神學的重視可以視為一種被稱作“良心的神學”的新神學的基礎。(p17)
帕金斯對良心的定義包括兩個重要的思想預設:《聖經》經文的權威性和以官能心理學為基礎,這是他對良心做出獨特定義的原因。
遵循保羅的認知,帕金斯認為基督徒的良心始終受到《聖經》——特别是《新約》——的規範性限制。
《聖經》的權威高于國家權力。(p18)
基督徒是通過鑽研《聖經》——尤其是道德律令——來形成其良心的。(p20)
羅馬教會的錯誤在于倡導對世俗權力的絕對順從,正如他們倡導沒有《聖經》依據的對教會的服從那樣。(p22)
家庭、教會、國家、企業等基本的機構都并列地存在于上帝涵攝一切的主權之下。。。機構的設立是為人類服務的。。。人們對國家法律的遵從與他們首先順服上帝的事實是吻合的。(p23)
如果國家在諸如宗教等基本問題上越權的話,帕金斯眼中的信徒必須采取公民不服從的立場:
如果人類的法律最終包含邪惡的内容,而且是被上帝所禁止的,那麼就根本沒有對良心的限制力了;反之,人們在良心上有不去遵守的義務(p24)
人們顯然對于良心已經形成截然不同的兩種态度。
一種态度脫胎于政府官員以及其他支援傳統英國思想模式的人的思想,将良心視為政府管轄權限之内的一種活動。(p25)
另一種良心觀出現于清教徒群體中,其主要代言人是威廉·帕金斯。它認定,作為人的天賦的良心超越于其他任何形式的權威之上。良心處于人及機構的權柄之上,因為它直接歸屬于上帝。(p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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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伊麗莎白時代英格蘭的容忍政策與良心自由
三、威廉·帕金斯:良心的神學
P17
威廉·帕金斯于1557年來到劍橋大學,發現那裡已經有一種旨在提升英格蘭教會和社會的精神生活品質的熱烈氛圍。和許多同時代的人一樣,帕金斯也經曆了戲劇性的認信過程,此後便轉向對敬虔生活的熱烈追求之中。帕金斯是個有天賦的教士和作家,事業早期便已聲名在外。雖然他1602年去世時年僅44歲,但卻留下了三大卷神學論文。單純從著作數量上來看,帕金斯的作品比伊麗莎白時期的任何一個清教徒都多。
帕金斯的作品與同時代人的作品有一個重要的不同,即他的作品顯示出帕金斯對于良心的極大熱情,而這一點是其他清教徒所沒有的。事實上,帕金斯對神學的重視可以視為一種被稱作“良心的神學”的新神學的基礎。說帕金斯開創了一門新神學,并不意味着清教神學教義标準被抛擲一邊。清教神學中的主要教義,如上帝的主權、因信稱義,以及其他新教傳統教義,都被帕金斯保留了下來。
帕金斯的良心神學基于一個假設,即良心對于決定靈魂狀态起着關鍵的作用。事實上,對靈魂的狀态,基督徒始終抱有興趣并且十分關注。不過,帕金斯認為良心是讓基督徒能夠高度準确地确定其靈魂狀态的手段和工具。他對良心的強調使得他不得不對良心作出定義并對它如何起作用作出描述。于是,他就良心問題寫了大量著作,另外還寫了一些著作描述良心是如何起作用的。帕金斯關于良心的奠基性著作被命名為《對話》(the Discourse)這部著作,連同他的《為良心辯護》(Cases on Conscience)對良心作出了定義并概略列出良心問題的基本類型。對于帕金斯而言,良心涵蓋了所有神學論題,這一點可以通過下述事實被發現:帕金斯把救贖問題描述為“良心問題,而良心是迄今為止最為偉大的東西”。
P18
盡管對帕金斯在創立良心神學中所起的作用需做進一步了解,但本書隻限于考察他對于良心所下的定義,以及這個定義所引發的伊麗莎白時代的人對于良心自由的興趣。
帕金斯對良心的定義包括兩個重要的思想預設:《聖經》經文的權威性和以官能心理學(編者注:官能心理學乃是在中世紀興起的一種基于亞裡士多德的自然主義的心理學。這種心理學把亞裡士多德學說與晚期羅馬和伊斯蘭的醫學結合起來。亞裡士多德曾提出三種官能:一般感覺、想象和記憶。後來,有的學者提到三種官能,有的學者提到五種官能。)為基礎,這是他對良心做出獨特定義的原因。對其中任何一個因素的誇大都是對帕金斯關于良心定義的歪曲。
關于《聖經》經文權威性的預設從下列方面影響了帕金斯對良心的看法。首先,帕金斯在《新約》中找到了良心教義的明确依據。聖保羅是良心概念的主要闡釋者,他常常提到基督徒通過良心所獲得的自由和釋放。帕金斯的良心神學是對保羅原則的詳細闡述。遵循保羅的認知,帕金斯認為基督徒的良心始終受到《聖經》——特别是《新約》——的規範性限制。在他描述良心的責任與自由時,他總是以《聖經》的教導為依據。從伊麗莎白時期人們關于權力之源的争執來看,帕金斯的神學立場強化了清教徒所宣稱的觀點——《聖經》的權威高于國家權力。
帕金斯良心神學的第二個重要特征是從官能心理學的角度描述良心。當然,運用官能心理學并非帕金斯的首創,而隻是對羅馬天主教學者的有意模仿而已。根據官能心理學,良心是認識的一部分,而認識又是靈魂兩個組成部分之一,另外一個是意志。良心與認識有關,因為良心的活動離不開理性;理性又是認識的必不可少的要素。(p19)帕金斯用家喻戶曉的“馬車夫和馬車”的例子來闡明良心是認識的一部分的觀點。就像馬車夫可以引導馬車一樣,認識中的理性和良心也引導着人。相比之下,意志隻有能力去選擇或者拒絕一些行為,它并不具有指導性。
P19
帕金斯做了進一步的劃分,他将認識分為理論上的和實踐上的。理論上的認識判斷真僞,但止于理性的沉思;另一方面,實踐性認識判斷特定的行為,确定其好壞。帕金斯認為,良心是實踐性認識的一部分,它的作用就是用來判斷具體的行為。
根據帕金斯的觀點,還應作進一步的區分,因為良心不僅僅是認知。帕金斯說,如果良心僅僅是認知,它就能夠被消滅,但這是不可能的。良心是一種天生的能力,也就是說,良心發揮了認識的功能,而不僅僅像單純的認知那樣是認識的一種産物。帕金斯認為良心是一種天生的能力的主張是基于自身的體驗:他無論如何都無法擺脫良心。這種觀點從聖保羅寫給羅馬人的書信中也能獲得支援,在這封信中,保羅曾教導說,良心可能會堕落,但卻一直作為上帝律法的見證而存在。
帕金斯運用官能心理學對良心所作的定義了解起來并不那麼容易,但是他對良心目的的讨論卻幫我們架起了一座連接配接官能心理學和現代思想的橋梁。他指出,良心可以判斷良心内駐于其中的人們的行為,并給予贊許或譴責。良心的功能僅僅關系到自我的行為,良心是自我的一部分,因而不能判斷他人的行為。在帕金斯看來,對他人行為的是非判斷充其量不過是認知而已。
帕金斯認為,良心的一個基本特征是它的見證作用。帕金斯所提的見證作用是指良心與自我的其他部分對話的能力;即他人所說的“良心的聲音”。良心不僅是自我的見證,也是上帝的見證。良心作為自我以及上帝的見證而存在,是帕金斯的基本觀點。他說,良心是上帝安放于人心中的,以使人有辦法知道其行為是否合乎上帝的道德律令。用帕金斯的話說就是:
P20
良心具有一種屬神的本性,是由上帝安放在他與人類之間的,作為仲裁者施行審判,并向上帝申明是贊成還是反對人類。
帕金斯承認,良心對于是非對錯有着某種先驗的感覺,但這并非基督徒良心的來源,基督徒是通過鑽研《聖經》——尤其是道德律令——來形成其良心的。然而,對帕金斯而言,道德律令不僅包括《舊約》中的摩西十誡,也包括《新約》中所講的道德律令。一個人如何遵守道德律令的問題在他的實踐神學和對良心問題的看法中有所闡明。
實踐神學的兩個一般特征有助于讓它保持正确的方向,也有助于向現代人闡明它的含義。對帕金斯而言,《舊約》所教導的道德律令意識往往會被基督徒在基督裡的自由所沖淡。事實上,人們或許會用清教徒看重《新約》過于《舊約》的事實質疑他們對于良心的強調。後來的事實證明,一些清教徒由于過分強調《舊約》,以至于他們看不到關于良心的定義有什麼特别的價值。在帕金斯和後來的清教徒身上所展現出來的、實踐神學的第二個特征是:根據基督對道德律令的總結排列良心問題的傾向。因而,良心問題實際上是三種基本問題類型中的一種:自我和上帝之間的關系問題,自我和他人之間的關系問題,以及隻涉及自我的問題。這三大類型都包含可以想到的各式各樣的問題,帕金斯将這些問題羅列出來,顯示了他令人稱羨的邏輯性。
這種一般性的概述所具有的普遍包容性為實踐神學的評論者們讨論包括教會、國家和個人關系在内的各種人類關系提供了可能,實際上是對他們提出了挑戰。帕金斯對這一類問題也表現出特别的興趣,至少他長篇大論地處理了這個問題,并且是努力而堅定地去做的。在有關教會和國家的相關評論的導言中,帕金斯陳述了透徹地闡釋這一問題的理由,即他确信羅馬教廷長久以來都在扭曲良心在人類事務中所扮演的角色。他這樣寫道:
P21
我将在此就這一觀點稍作考察和駁斥,即教廷的根基至今依然存在;換句話說,世俗和教會依然有權控制良心,據此而制定的法律對可赦之罪(mortal and venialsin),依然有着真實而且被視為适當的限制,俨然上帝的律法。
帕金斯對天主教習俗的關注源于這一事實——在他看來,天主教會的做法已經對上天賦予基督徒的良心自由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值得一提的是,他指出了兩處他認為羅馬方面的行為已變得具有危害性的地方,即教會和國家。
就教會而言,帕金斯認為,羅馬教會傳統中所有沒有《聖經》依據的規條都是對《新約》中所教導的良心自由的不必要且不合理的侵害。帕金斯以典型的清教徒的方式,通過闡述他自己的觀點,列舉了14處錯誤并逐一加以反駁。這裡有一個例子能充分說明問題。《加拉太書》第五章的其中一部分提到:“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是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挾制。”帕金斯非常清楚這句話的意思:
上帝在《新約》中已經賦予了良心以自由,基于此,它也不受上帝的其他律法的束縛,除非這些律法和教義是救恩所必須的。
帕金斯引用了一位不知姓名的羅馬作者的話,這位作者認為,《加拉太書》的這段話僅指要将人從罪的捆綁中釋放出來,脫離律法的咒詛,而不是擺脫所有在上者的律法。帕金斯反駁道:
P22
我重申,這一想法是極其荒謬的:即認為上帝将良心的自由賜給我們,不受上帝的律法的束縛,但卻仍然要求我們将良心置于有罪之人所定的法律之下。
帕金斯的這段評論不僅強調了他的這一觀點——《新約》福音書已經将自由賜給了人類,同時,具有重要意義的是,它還表明了人不受任何由他人所定的法律的轄制。當然,他并非是在宣揚無政府主義;而是在強調這一事實:即所有的法律都來自上帝。這種論點在他的其他著作中也可以找到。它與前面提到的伊麗莎白時代政府官員所宣稱的國家有與生俱來的權力與威望的說法形成了尖銳的對立。根據帕金斯的觀點,基督徒服從于國家是因為新約要求他們順服,而并非由于國家本身擁有天賦的權柄。至于人如何順從國家,帕金斯在讨論羅馬教會的錯誤的同時對其進行了概述。
羅馬教會的錯誤在于倡導對世俗權力的絕對順從,正如他們倡導沒有《聖經》依據的對教會的服從那樣。随後帕金斯闡述了個人應該如何與國家相處的方式。某些世俗的實證法律(positive civil laws)是必須遵守的,因為它們隻是重複了上帝的道德律令,比如針對謀殺的法律。實證法中還有一類是來自上帝賦予地方官員維持和平及公共利益的權力。這一類法律被帕金斯稱為“有益的法律(wholesome laws)”,但他強調這絕不意味着對地方官員無限制的全權委托。這些法律中也包含了“中立”的東西,也即,上帝并未明确要求的以及和良心自由無關的事項,比如繳稅。
帕金斯在談到世俗事務時還提到了第三類相當有趣的法律,他稱之為“懲罰性法律”。此處他意指規範諸如商業行為之類的法律,或動機模糊的法律,或者并無明确要求的法律。帕金斯認為,在這些情況下,一個人可以自由地做他想做的事情,隻要他準備好接受随之而來的懲罰。很明顯,在世俗事務上,帕金斯并不是那種持這一觀點的人——即認為法律就是法律,是以人們在任何情況下都得遵守法律。
P23
帕金斯的關于個人如何處理與國家關系的描述,與伊麗莎白時代盛行的觀點相比,不僅具有突破性,而且還有革命性的意味。可以這樣認為,在實際生活中,帕金斯眼中的基督徒遵守着其他人所遵守的絕大多數法律,他不能殺人、不可偷盜。帕金斯和他人觀點關鍵和根本的差別集中在很小的範圍内,但這沒有削弱下述事實的重要性:帕金斯的理論是建構于一個對權力和權威的不同了解的基礎之上的。
能夠最适當地描述帕金斯理論的那個詞是領域主權觀(sphere sovereignty),領域主權一詞通常被用來描述加爾文的機構觀念。這個詞假定所有機構的權力都來自于上帝的創造指令。每一個機構都為着某一目的而創立,是以被賦予了特定權力和特定的管轄範圍。至于這些界定到底是什麼,可以通過考察創造中隐含的秩序來尋找答案,也可以從《聖經》的書面啟示中獲知。家庭、教會、國家、企業等基本的機構都并列地存在于上帝涵攝一切的主權之下。如果沒有人類的存在,那麼這些機構也就不會存在;由此産生了這一思想——即機構的設立是為人類服務的。人類直接并首先與上帝發生關系。這就是帕金斯在反對羅馬教會的下述觀點時所想到的:世俗和教會的管轄範圍包括對良心的控制權,并且由這些機構所設立的法律與上帝的律法本身有着同等的功效。主權領域觀和帕金斯的觀點都認為,人們對國家或者教會的服從,是因為當國家或教會擁有管轄權時,在他們的内心有一個神聖的指令引導他們服從其管理。是以,人們對國家法律的遵從與他們首先順服上帝的事實是吻合的。
隻有認識到帕金斯的關于權力的觀點與盛行的觀點有着極大的差別,才能夠領會帕金斯所說的個人反對國家法律的意思。對帕金斯來說,(p24)次級政府官員管理不善并不成其為一個重要問題:可以推測,他可以透過向更進階别行政長官的申訴來加以匡正。如果國家在諸如宗教等基本問題上越權的話,帕金斯眼中的信徒必須采取公民不服從的立場:
P24
如果人類的法律最終包含邪惡的内容,而且是被上帝所禁止的,那麼就根本沒有對良心的限制力了;反之,人們在良心上有不去遵守的義務。
人們在某些情況下一定要拒絕政府的要求的看法并不是帕金斯的突發奇想,加爾文對此也有相同的看法。加爾文的言辭更為強硬,他認為基督徒更應該“唾執政者一臉”,而不是服從與上帝的道德律令相悖的法律。其中的觀點是一緻的,因為兩者都教導人們要首先順服上帝。
帕金斯深化對良心自由的了解的貢獻具有重要意義,盡管他的貢獻還未被充分認可。也許他最有意義的成就是他以基督信仰和宗教改革的視角對什麼是良心進行了系統的闡釋。他關于良心的觀點——良心是一種可靠而且合理的管道,為人類和上帝提供權威的見證——一直貫穿了以後兩個世紀的宗教改革思想。同樣重要的是他對于良心如何作用于諸如政教關系等具體問題的系統描述。
良心自由是帕金斯關于良心的整體概念的支撐點,它被用于多個方面。帕金斯宣稱:“上帝在《新約》中已經賦予信仰以自由”,這反映了他對于良心自由的總的看法。這種聲明并不意味着一種特許或者無政府主義,也不表明,人是完全自由而且自治的。基督徒必須服從《聖經》上的禁令,這些禁令在帕金斯的實踐神學中已經列出。就信仰而言,基督徒必須遵從有關救恩的基本教義。在帕金斯看來,《使徒信經》所羅列的已經足夠,盡管何為必不可缺的教義最終取決于《聖經》。
P25
帕金斯關于基督教徒應當如何處理與國家的關系的描述表明了他的良心自由觀的另一面。就像宗教中的情形那樣,如果要維持一定的秩序,則會附有一定的基本義務,但帕金斯不會承認所有以秩序的名義所施行的法律。比如調整商業的法律就不限制良心,因而在這種情況下,人就有良心上的自由去追求他自己的目标。
然而,更嚴重的是與上帝的道德律令相沖突的法律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基督徒的良心自由并不受政府的限制。這一點可以通過領域主權觀得到很好的了解。教會、政府和個人都有其自身的責任和權力範圍,但任何一方的權力并不是來自于其他任一方,事實上,它們的權力都首先來自上帝。這種良心自由的觀點認為,就與任何其他領域的關系而言,人是全然自由的,隻有出于《聖經》的指令,才會服從它們。是以,帕金斯就假定:除了那些被《聖經》要求服從之事,人的良心是全然自由的,不受國家轄制。
總之,因為種種原因,威廉·帕金斯在良心自由概念的發展中扮演着一個十分重要的角色。他依據《聖經》和官能心理學對良心所作的系統闡述成為後世數代人的标準。此外,他在這一架構下對良心所下的定義也為下文中的自由意指什麼給出了适當的定義,即“上帝在《新約》中已經賦予良心以自由”。毫無疑問,帕金斯眼中的基督徒對教會、政府和他人都負有很多責任;但是從一開始他就認為《新約》中的基督徒享有良心的自由,是以,他的觀點與伊麗莎白女王及其政府截然不同。
到伊麗莎白女王的統治行将結束時,人們顯然對于良心已經形成截然不同的兩種态度。一種态度脫胎于政府官員以及其他支援傳統英國思想模式的人的思想,将良心視為政府管轄權限之内的一種活動。按照領域主權論的觀點,這意味着政府認為所有良心事務均處于其管轄範圍之内。(p26)盡管政府認為它對于個人良心擁有完全的主權,但總是存在着它屈從于自己的統治對象的良心問題。它選擇做出讓步的這些問題就構成了容忍政策。另一種良心觀出現于清教徒群體中,其主要代言人是威廉·帕金斯。它認定,作為人的天賦的良心超越于其他任何形式的權威之上。良心處于人及機構的權柄之上,因為它直接歸屬于上帝。盡管良心在某些情況下會受到制約,它隻在上帝聖言中清楚表明的那些情況中受到限制。根據領域主權論,良心是在國家和教會的管轄範圍之外的。換言之,個人的良心是全然自由的,它本身就是一個領域。
P26
在17世紀到來時,這兩種觀點——良心的容忍和自由——在舊英格蘭延續下來。在頭40年中,它們更多地成為政治和宗教事務中的一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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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引言… 1
第一章 伊麗莎白時代英格蘭的容忍政策與良心… 3
第二章 1600-1640年舊英格蘭的容忍政策與良心自由… 31
第三章 良心與海灣殖民地建造者:1630-1640年… 61
第四章 1640-1660年舊英格蘭的良心自由… 95
第五章 複辟時期的英格蘭:良心自由的衰落… 123
第六章 美國對良心自由的接受:1630-1770年… 145
第七章 美國革命中的良心自由… 179
第八章 結論 … 209
參考文獻…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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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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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是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挾制。(加拉太書 5:1 和合本)
It is for freedom that Christ has set us free. Stand firm, then, and do not let yourselves be burdened again by a yoke of slavery. (Galatians 5:1 NIV)
弟兄們,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隻是不可将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欲的機會,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侍。(加拉太書 5:13 和合本)
You, my brothers and sisters, were called to be free. But do not use your freedom to indulge the flesh; rather, serve one another humbly in love. (Galatians 5:13 NIV)
IN CH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