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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平面到立體的複制?裝飾裝修設計的著作權保護

作者: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

文 | 吳茵茵

注:本文在“第四屆新時代版權強國青年征文活動”中榮獲三等獎,該征文活動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導、《中國版權》雜志社主辦、中華版權代理有限公司協辦,以下系獲獎文章内容(為友善閱讀,對文章部分内容進行了調整)。

對美的追求是人類精神需求的外在表現之一。目前人們不僅注重生活品質的提高,也願意為獨特的審美表達而買單,為滿足這種視覺上“裝飾美”[1]的需求,通常會借由設計師的專業特長進行委托設計。這使得裝飾裝修設計變得非常普遍,小到每家每戶的家庭住宅裝修設計,大到商場展廳的公共裝修設計。随之而來的行業糾紛也朝多元化發展,圍繞着裝飾裝修設計的著作權的認定、權屬以及使用方式等争議也逐漸增多。但總體上來看,訴訟量的增加說明行業内版權意識的提高,這也給裝飾裝修設計的獨創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實踐中對裝飾裝修設計保護所适用的規則差異,對設計方、施工方、建設方等行業不同主體帶來的影響各異。本文從實務角度出發,理清目前法律規範意義上,尤其是《著作權法》對裝飾裝修設計成果保護到哪個程度以及會産生怎樣的影響加以分析。

01.裝飾裝修設計的著作權保護現狀

完整的室内裝飾裝修設計不僅包含裝修設計部分,還會包括家具配套、軟飾搭配等方面的建議。該類型的委托設計合同一般按“方案設計——施工設計”兩個階段進行約定,每個節點受托人(一般指提供設計的一方)向委托人送出不同的設計成果,實踐中設計成果[2]一般包括:

從平面到立體的複制?裝飾裝修設計的著作權保護

(一)裝飾裝修設計成果中哪些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内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的規定,任何一份“作品”都需要滿足以下構成要件:(1)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内,這就排除了如醫學領域内3D列印的牙套、假肢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品的可能性;(2)獨創性,要求獨立完成,不可以複制抄襲,同時也并非所有人類的勞動成果均受著作權法保護,需具有一定的創造性;(3)以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比如:以文字為表達載體的文字作品,以色彩、線條為表達載體的美術作品,以點線面及符号(幾何圖形)等為表達載體的圖形作品,還有以攝制的畫面為表達載體的視聽作品……(4)智力成果,強調人的智力創造,熱帶雨林裡大猩猩的自拍照就不可能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我們常說的“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但保護思想的表達”,落實到法條層面就是要滿足“獨創性”與“有一定的表現形式”的要求。

如果将上述表格中列舉出來的設計成果形成電子稿或列印出來,它們是否就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呢?對上述設計成果按要素進行區分,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以點線面、符号、色彩要素組合而成的平面形态,如平面(布置)圖、電子三維效果圖等圖示材料;二是文字要素,如設計說明書,工程預算書等文字材料。對于第一類,設計方基于自然屬性的形式美對房屋方位、面積、承重牆、空間結構等通過有選擇性地排列點線面或幾何圖形,形成對稱、比例和諧等社會普遍認可的美感特征;再利用色彩的形式美規則在不同部位選擇不同顔色、層次、形态等進行設計/繪制及标注,展現設計方利用其專業知識圍繞相關要求所進行設計,具備了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人的獨創性等要件,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但是其中所标注的資料、設計名額、性能、規範等内容,均屬于思想範疇,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對于第二類,設計方配套提供的設計說明書、施工說明書、預算表等,雖然符合以文字為表達載體的智力成果等要件,但此時還不能說它們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因為《著作權法》除了不保護思想外,還不保護技術方案、實用功能、操作方法以及公有領域的内容,而說明書、預算書中包含技術方案的部分或公有領域等内容,是以被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範圍之外。

綜上,在裝飾裝修設計成果中,具有獨創性的圖示材料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設計施工說明書等文字材料不單獨受著作權法保護。也就是說著作權法保護裝飾裝修設計裡洋溢出來的浪漫的“裝飾美”的表達,但是不單獨保護純粹的理性技術方案,想單獨保護技術方案等其他内容可以以商業秘密的形式或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大家分工明确,各掃門前雪。

(二)裝飾裝修設計成果屬于《著作權法》中的哪一種作品類型?

目前在涉裝飾裝修設計成果的糾紛中,以點、線、面、符号、色彩為表達形式的設計圖或設計效果圖是産生著作權權屬及侵權糾紛的重災區。以實踐中的訴訟案件為對象,經案例檢索[3]分析得到司法實務已經達成的共識之一是:有獨創性的設計圖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但司法實踐中關于裝飾裝修設計成果具體應當由《著作權法》規定的哪一種作品類型進行保護仍存有争議。

主流觀點是以《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七款規定的圖形作品對裝飾裝修設計的圖示材料進行保護[4]。但在部分案件[5]中,法院則适用第四款中規定的“美術作品”對“設計效果圖”進行保護,甚至于某些判決[6]未對設計成果做區分歸類,隻要是滿足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構成要件就予以保護。在實務處理過程中,設計成果的定性歸類不一樣,相應的法律保護規則也會存在差異,對保護效果也會産生系列影響。

從平面到立體的複制?裝飾裝修設計的著作權保護

法律意義上的圖形作品具體指什麼?在著作權法法律體系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二款規定“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産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産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從該條例的規定來看,工程設計圖的功能在于施工,以設計成果中設計圖為例,其為施工繪制,一般是對地面、空間結構、尺寸、工藝标準、天花處理等進行設計,綜合來講就是最終落地建成實景的基礎。日常稱作“地中海标準戶型”、“聖地亞哥标準戶型”工程設計圖等就屬于圖形作品。

美術作品被規定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款中,“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例如設計成果中的“效果圖”,雖然通常是采用電子繪圖方式繪制而成,但其是以線條、色彩等方式組成的平面化表達,具有明顯的美感,符合審美意義的要求,構成美術作品。但也有少量案例将效果圖歸類為圖形作品進行保護[7]。

02.不同作品類型規則下,司法對施工行為的認定

(一)圖形作品

當裝飾裝修設計圖屬于工程設計圖,被歸類為圖形作品的情況下,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款的規定,著作權人依法對其享有複制權。法律明文規定的受著作權控制的複制行為包括“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複制的形态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體、立體到平面”。對于施工方依據設計圖進行“施工”,目前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其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從平面到立體形态的複制行為。但在1999年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中,法條曾明文規定“按照工程設計圖、産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産工業品,不屬于本法所稱的複制”。這一條款在2001年的修正過程中被删除,使得依據設計圖施工的行為在著作權法上的定性變得模糊了起來,司法實踐中對于施工行為的定性也出現不同的聲音。

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下列三類觀點:一是明确認為施工屬于對圖形作品實施的從平面到立體的複制行為;二是否認施工受著作權法意義上複制行為的控制;三是認可制作/施工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僅從籠統的使用角度對施工行為進行著作權法的規範。詳見下表:

從平面到立體的複制?裝飾裝修設計的著作權保護

首先圖形作品之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并不是因為其可用于指導施工的實用功能,而是其本身的線條、圖案等元素組合而成平面形态所展現的自然屬性下的形式美,即對稱、和諧、整齊劃一等等科學美感。盡管《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取名為“工程設計圖”,但裝飾裝修設計領域的任何一幅設計圖要受該條保護,絕對不能沒有《著作權法》第三條中明确規定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所要求的美感而僅僅談論純工程領域的施工功能,科學美感是設計圖成為著作權法保護圖形作品的特别條件。

第一種觀點和第二種觀點對立的根源在于對科學美感的評價層次的區分。第二種觀點認為隻有按圖施工後的成果重制該圖形作品的科學美感時方才構成對圖形作品的複制,在(2015)朝民(知)初字第22682号中,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與根據平面美術作品制造三維藝術品進而能夠在三維藝術品中展現平面美術作品的造型藝術美感不同,根據工程設計圖所建造的工程實物已經不能再展現工程設計圖中圖形本身的美感,是以利用工程設計圖建造工程實物的過程不是一個再現圖形作品科學美感的過程,而是實作工程設計圖中所蘊含的實用功能、施工方案、技術方案等的過程,是以利用工程設計圖建造工程實物的行為不屬于複制行為。如果認為該種行為屬于複制行為,必然會導緻著作權法保護實用功能、技術方案等的後果,這将有悖于著作權法隻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的基本原理。”強調對科學美感再現的合理性在于以整體視角看待裝飾裝修設計成果,其中圖示材料,尤其是施工設計圖,其自身雖然構成圖形作品(工程設計圖),但這一類工程設計圖的主要目的在于施工,而不是從平面到平面的複制使用。其中工程設計圖科學美感的審美表達屬于附屬地位,并非工程設計中絕對首要考慮的因素。工程設計的美感與産品工業設計在視覺層面上的美感相似,即實作精神層面的舒适與愉悅。

(二)美術作品

設計效果圖通常被認定為美術作品,展現在利用色彩、陰影等所構成的形式美,美術作品之是以成為美術作品系因其審美意義,具有特定的美感。其更為徹底地貫徹對于“重制美感”的要求,即判斷依據美術作品進行施工的行為是否受複制權控制,取決于施工後的整體造型效果,是否重制了裝飾裝修效果圖所承載的藝術性表達。在【(2021)滬73民終736号】中,上海知識産權法院認為:“本案中,由于被訴小區底樓大堂的整體造型并沒有展現出線條、色彩等組成的藝術美感,并不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以并不構成對涉案裝修效果圖所承載的藝術性表達的複制。根據該裝修效果圖進行施工的行為并不屬于著作權法調整的範疇。換言之,涉案裝修效果圖之是以受到保護,并不是基于大堂本身的造型,而是除此之外由線條、色彩、布局等組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表達”。

(三)識别著作權法在規範裝飾裝修行業時的邊界,縮小定性差異

從上述分析來看,不管是屬于圖形作品還是美術作品,認定施工行為是否構成複制的重要标準是最終落地的實物景象是否重制了原作品中的美感。以“重制美感”為标準,可縮小司法對具體施工行為的定性差異,但同時也暴露了著作權法在規範裝飾裝修行業的局限性。

第一,在實際業務中,不管是依據圖形作品還是美術作品進行施工,絕大部分是對設計成果中的技術方案、操作規範等等的實施,而非直接對科學美感或藝術美感的再現,如果以“重制美感”為标準貫穿始終,具體施工的過程很難解釋成從平面到立體的複制過程。

第二,存在邏輯跳躍風險,如果按照工程設計圖或美術作品施工構成從平面到立體的複制行為,其必須内含的一個前提是施工後的成果也應當是作品,也應該滿足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構成要件,但具體是哪一種作品類型實則更難以界定劃分,裝飾裝修設計的最終成果附屬于立體物之上,但是其難以單獨構成實用藝術品或建築作品。雖說目前《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九款的規定“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使得将作品不做區分進行保護有了法律依據,但是實則舉步維艱。這其實從另一個方面說明目前關于裝飾裝修設計的糾紛已經超出了著作權法能規範的範疇,繼續擴大解釋涉嫌法條的不當适用。

第三,實踐中證明标準不明确,當事人舉證難度大。從“重制美感”這一标準來看,證明落地的實物景象中重制了重制美術作品中的藝術美感和重制的工程設計圖的科學美感的難度,一個更比一個大。

03.當施工構成複制行為時,對行業中各方權利義務的影響

在服務裝飾裝修設計行業過程中,常在委托設計合同中看到這樣的知識産權條款,主要内容為:乙方(設計方)基于本合同而創作的所有作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其所有權及知識産權(署名權除外)全部完整的歸甲方(客戶)所有。

一般情況下,合同順利履行完畢,雙方權利義務終止。但在提供相關法律咨詢服務的過程中,也遇到一些後合同的咨詢,諸如:“我公司是甲方,對方是乙方,現在發現對方到我們的實地進行拍照并在朋友圈進行宣傳,這樣算違約嗎,還有如果對方拿着實景照片去參獎這樣是合法的嗎?”

從前文的系列分析,有這樣一個共識,設計圖或效果圖分别構成圖形作品或美術作品,一般都約定為客戶所有,但目前設計方是對實地(即落地的室内裝修成果)進行拍攝而非直接對設計圖進行拍照宣傳,因而需要做更進一步的差別分析。首先室内裝修成果與設計圖并非同一标的,目前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室内裝修效果圖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如果案涉的室内裝修成果滿足“獨創性”要求,具有美感,構成著作權法上作品,那麼當認定施工行為是對設計圖實施從平面到立體的複制行為時,落地的室内裝修成果的著作權便當然地屬于客戶所有,施工後的成果是立體複制品。但從上述分析來看,施工行為并不構成從平面到立體的複制,但如果施工後的整個建築構成實用藝術品或者建築作品,這種情況下客戶對于室内裝修成果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因而設計方在未經客戶許可的情況下擅自拍攝室内效果圖并在朋友圈傳播的行為構成對客戶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在著作權法意義下,設計方使用實景圖檔參加比賽的行為,便可能涉嫌侵犯客戶的首次發表權,如果客戶從未對外發表過室内裝修效果圖,可以侵犯發表權來限制設計方使用效果圖參賽的時間。但如果客戶已經對外發表了室内裝修效果圖的照片,受發表權一次用盡原則規範,設計方使用實景圖檔參賽的行為雖然屬于公衆傳播的行為,但基本不影響客戶對作品的使用,也不影響客戶的合法權益,可構成合理使用,屬于合法行為。但以上情況,我們通過合同也可以實作對雙方的限制。

其實裝飾裝修設計除了具有一定的審美功能,還發揮着認知作用。即相對固定的裝潢裝修(色彩、布置、用材質地等)作為一種視覺符号,在一定範圍内使用了一段時間後在消費者群體中發揮了明顯的訓示作用,形成商業辨別,當這一裝潢風格具有一定影響後,大陸的《反不正當競争法》将對這種商業利益給予保護,即第六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辨別”。

除了在實施裝飾裝修行為後,著作權法對于設計成果的保護顯得捉襟見肘外,在進行方案設計前,甚至設計過程中委托方與受托方對風格要求的溝通,有司法案例對于提供概念圖紙、參考圖檔的行為皆認定為思想概念範疇,著作權法不予規制。所幸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但合同可以保護。

04.結 語

按表達要素的不同可以将裝飾裝修設計成果區分成圖示材料和文字材料,其中隻有圖示材料中有獨創性的設計圖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司法實踐中通常将設計圖與效果圖進行區分,分别作為圖形作品及美術作品進行保護,類型不同,對認定施工行為是否屬于從平面到立體的複制也常有差異。但當我們将複制的标準統一為“重制美感”時,便殊途同歸,即施工難以構成從平面到立體的複制。

究其原因,并非著作權法不夠完善,需要修法或做司法解釋,而是我們要承認著作權在規範裝飾裝修設計行業時的局限性,僅以著作權法來規範裝飾裝修設計的整個業務流程是不可能實作的目标。

歸根結底,人類有物質需求與精神需求,投射到裝飾裝修設計成果上,著作權法能進行規範保護的是其滿足人類精神需求中的審美表達,但其主要的顯示意義還是在于滿足人類的物質需求,即施工,不能為了著作權保護而保護,反而束縛了整個行業健康動态發展。就服務整個裝飾裝修設計行業而言,着眼于行業内的著作權要素之時,又能跳出著作權的限制,真正實作法律賦能行業發展要走得進去,亦需汲取他處所長。

注釋

[1]借由産品美感的區分标準“功能美”與“裝飾美”,前者對應人的物質需求的滿足而産生的心理感受,後者對應人的精神需求的滿足而産生的心理感受,本文将後者的“裝飾美”統稱為“美感”。

[2]參見《湖南省住宅室内裝飾裝修服務标準(征求意見稿)》。

[3]在确定案由包含“合同、準合同糾紛/知識産權與競争糾紛/侵權責任糾紛”的基礎上,分别在Alpha資料庫及元典智庫資料庫進行案例檢索,檢索式分别如下:(1)元典智庫-案例研判-進階檢索-裁判分析過程“平面 立體’(間隔10字);裁判分析過程“設計”;(2)元典智庫-案例研判-進階檢索-裁判分析過程“裝飾 設計”(間隔50字)&裁判分析過程“作品”;(3)元典智庫-案例研判-進階檢索-查明事實“設計合同》”;(4)Alpha資料庫-進階檢索-全文包含“裝修”,當事人包含“裝飾工程”;(5)Alpha資料庫-進階檢索-全文“CAD”&“室内”;法院認為包含“作品”。

[4] 詳見:(2005)昆民六初字第36号、(2006)鄭民三初字第71号、(2014)冀民三終字第92号、(2014)園知民初字第0006号、(2015)疊民初字第723号、(2015)朝民(知)初字第22682号、(2017)豫14民初7号、(2019)陝01民初1131号、(2021)粵0105民初789号。

[5]詳見(2017)京0108民初27326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20748号、上海知識産權法院(2021)滬73民終736号。

[6]詳見(2010)粵高法民三終字第12号、(2012)宿中知民初字第0019号、(2013)蘇知民終字第0183

[7](2015)疊民初字第723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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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遷.論平面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從“形象”與“圖形”的區分視角[J].法學,2020(04):15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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