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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薦運作程式的合規内容

作者:德恒律師事務所
算法推薦運作程式的合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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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此前,複旦大學教授孫金雲對打車軟體進行專項調研,根據打車800多次的調研分析報告,用蘋果手機打車更容易被專車、優享這類更貴車型接單;其他類型的手機,手機價格越貴,越容易被更貴的車型接單,對應打車價格也就更高。類似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見。使用者注冊成為平台的進階會員,在購買相同産品或服務時,不僅未享受優惠,反而會比普通使用者支付更高的費用。使用者在軟體上浏覽某一類商品後,後續将被持續推薦類似商品的廣告,幹預甚至嚴重影響使用者的自主選擇。這類現象引發廣泛關注和讨論,資料的規模化聚集發展使得企業能夠建構更精确的使用者畫像進行精準個性化推薦,釋放資料價值的同時提升社會治理和服務水準,與此同時,大資料殺熟、歧視定價、誘導沉迷、算法控制等成為數字化、智能化的反面典型,侵害使用者權益的同時也擾亂市場競争秩序。

針對算法運用亂象,2022年4月8日,中央網信辦牽頭開展“清朗·2022年算法綜合治理”專項行動,整治算法濫用現象,推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落地。《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由國家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四部門共同制定,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實施,作為目前國内針對算法推薦技術的專門規範,《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對算法推薦技術的運用提出了一系列專門規定,涉算法型網際網路企業應予以重點關注。

一、何為算法推薦

算法的本義是指能夠用來計算、解決問題和做出決定的一系列有條理的步驟。《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第二條以列舉的方式對算法推薦技術進行說明,包括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排程決策類等算法技術,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利用算法技術向使用者提供資訊。例如常見的個性化推送類算法技術,平台通過使用者注冊和互動式界面收集的使用者資料,建構使用者畫像,再向使用者界面推送符合使用者興趣特點的内容,并結合使用者回報資訊評估推薦效果,繼續優化調整個性化推送内容。

以騰訊公司在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算法備案系統公示的微信看一看個性化推送算法為例,該算法基于使用者浏覽記錄、關注公衆号、使用者在看内容等資料,通過機器學習AI算法,綜合篩選使用者可能感興趣的内容,以實作資訊個性化推薦。

二、算法企業的三類行為義務

《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對算法服務提供者義務的規定,按企業應履行的行為強制與否主要可分為應當主動完成的行為、禁止從事的行為、鼓勵采取的行為三類:

(一)應當主動完成的行為

·定期稽核、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模型、資料和應用結果。

·建立健全用于識别違法和不良資訊的特征庫,完善入庫标準、規則和程式。

發現未作顯著辨別的算法生成合成資訊的,應當作出顯著辨別後,方可繼續傳輸。

·發現違法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資訊擴散,儲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發現不良資訊的,應當按照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置。

·加強使用者模型和使用者标簽管理,完善記入使用者模型的興趣點規則和使用者标簽管理規則,不得将違法和不良資訊關鍵詞記入使用者興趣點或者作為使用者标簽并據以推送資訊。

·加強算法推薦服務版面頁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幹預和使用者自主選擇機制,在首頁首屏、熱搜、精選、榜單類、彈窗等重點環節積極呈現符合主流價值導向的資訊。

·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規範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采編釋出服務、轉載服務和傳播平台服務。

·應當以顯著方式告知使用者其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情況,并以适當方式公示算法推薦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作機制等。

·應當向使用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使用者提供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使用者選擇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使用者提供選擇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薦服務的針對其個人特征的使用者标簽的功能。

·應當設定便捷有效的使用者申訴和公衆投訴、舉報入口,明确處理流程和回報時限,及時受理、處理并回報處理結果。

(二)禁止從事的行為

·不得設定誘導使用者沉迷、過度消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倫理道德的算法模型。

·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資訊,不得傳播非國家規定範圍内的機關釋出的新聞資訊。

·不得利用算法虛假新增賬號、非法交易賬号、操縱使用者賬号或者虛假點贊、評論、轉發,不得利用算法屏蔽資訊、過度推薦、操縱榜單或者檢索結果排序、控制熱搜或者精選等幹預資訊呈現,實施影響網絡輿論或者規避監督管理行為。

·不得利用算法對其他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礙、破壞其合法提供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正常運作,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争行為。

(三)鼓勵采取的行為

·綜合運用内容去重、打散幹預等政策,并優化檢索、排序、選擇、推送、展示等規則的透明度和可解釋性,避免對使用者産生不良影響,預防和減少争議糾紛。

三、算法合規的規範程式

(一)建立算法管理制度

《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算法安全主體責任,要求算法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算法機制機理稽核、科技倫理審查、使用者注冊、資訊釋出稽核、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反電信網絡詐騙、安全評估監測、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制定并公開算法推薦服務相關規則,配備與算法推薦服務規模相适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支撐。

(二)進行算法備案

《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算法備案義務: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内通過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算法備案系統(網址:https://beian.cac.gov.cn)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形式、應用領域、算法類型、算法自評估報告、拟公示内容等資訊,履行備案手續。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備案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内辦理變更手續。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服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内辦理登出備案手續,并作出妥善安排。

目前,國家網信辦已公布了首批30條算法備案資訊,包含微信、淘寶、抖音、微網誌、美團、快手等頭部平台,涉及排序精選等多種類型的算法。算法備案是網絡平台分級分類治理的表現之一,雖然目前就算法備案是否具有對抗效力、免責效力沒有定論,但算法型企業宜盡快完成算法備案,在滿足監管對網絡安全規範治理要求的同時,也逐漸完善企業合規治理體系,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三)開展算法安全評估

《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

《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稽核、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模型、資料和應用結果。

(四)針對特殊對象的專門保護規定

1.未成年人

《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并通過開發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服務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資訊。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資訊,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2.老年人

《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充分考慮老年人出行、就醫、消費、辦事等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智能化适老服務,依法開展涉電信網絡詐騙資訊的監測、識别和處置,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薦服務。

3.勞動者

《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勞動者提供工作排程服務的,應當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權益,建立完善平台訂單配置設定、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相關算法。

4.消費者

《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違法行為。

四、算法向上向善

資料要素随着新一代資訊技術的發展已呈現聚集化、規模化、共享化趨勢,決定資料價值的關鍵不再是資料采集,而是對相同資料進行分析得出不同層次結論的差異化的算法,“算法即權力”已然逐漸成為技術領域的共識,算法在數字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和影響将會越來越重要。與此同時,算法作為人為設計的分析決策方式,具有利益傾斜的天然傾向,放任随意發展必然會損害社會的公平秩序。是以,在通過算法利用資料發展經濟的同時,需要堅持算法向上向善的原則,在發展數字經濟和保護個人利益之間尋找平衡。涉算法型資料企業作為掌握專業技術而在市場交易中占據優勢的主體,應主動做好算法運作程式的合規安排,防範算法安全風險,承擔社會責任和使命。

本文編譯者:

算法推薦運作程式的合規内容

李傳龍,德恒濟南辦公室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訴訟與仲裁,企業投融資,不良資産,資料合規,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等。

聲明:

本文由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德恒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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