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上了“黑名單”高鐵出行受限被執行人主動要求履行義務

作者:都凱閑事管理局龍局

"法官,我已經把錢進了法庭賬戶,請把我從黑名單上拿下來,我有急需把高鐵帶回家,沒想到連高鐵車票都買不到......"

近日,一名被法院限制為高消費并被列入不合情理的被執行人購買高鐵車票名單的高管,因法院限制高消費的措施,被提示無法完成購買。然後與法院聯系,要求履行其義務,并希望将其從違反信任而被處決的人的名單中删除,并從高支出銀行中删除。

上了“黑名單”高鐵出行受限被執行人主動要求履行義務

2019年8月,被處決人羅被利益法院以刑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以罰款2000元。判決生效後,法院因羅未自願繳納罰款,提起訴訟執行罰款。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羅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财産申報令,首次通過網絡司法調查控制系統對羅某銀行賬戶、房地産、車輛、工商登記等财産發起查詢當機,發現其存款以他的名義, 微信餘額隻有100多元。在幾次試圖聯系羅未果後,執行法官前往羅住的村委會調查他的下落并尋找财産線索,但無濟于事。轉職後聯系羅的家人,家人說羅已經出門,不知道自己的下落,經濟困難也無力為羅支付罰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死刑犯高消費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現行法律文書規定的支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消費及非人壽經營、經營所必需的相關消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違反信托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現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列入因違反信托而被處決的人名單,并對其處罰。依法信用:1、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現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2、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式阻撓、抗拒執行的;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隐瞞、轉讓财産等方式規避執行的;4、違反财産申報制度;5. 違反限制令;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定。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限制對因違反信任而被處決者名單所列被執行人進行消費。

2021年8月下旬,經過多方調查,被處決人羅沒有财産可執行,因被執行人羅某違反财産舉報制度,法院依法将其列入因違反信托而被處分的人名單, 同時案件依法終止執行程式。

在被法院列入失信、限制消費名單僅十天後,羅某在家急事将高鐵帶回貴州老家,卻沒想到因為高消費的限制,買不到高鐵車票。羅認為,隐瞞行蹤,拒絕出庭可以逃避執行,案子就不能了。而這一次,因為自己違反信任的行為買不到高鐵車票,羅某真的感受到了違反信任的聯合懲罰的威懾力,決定自覺履行自己的義務。

9月14日,羅先生聯系法院,表示願意履行所有義務,并希望法院盡快将他從違反信任的名單中删除,以便他能夠早點回家。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執行人被列入因違反信托而被處決的人名單,及時悔改,積極履行現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并主動糾正違反信任的行為,人民法院将采取措施,阻止因違反信托而被處決的人的名單, 解除消費限制,一般3-5個工作日可解除相應的紀律處分措施。

在收到羅某的付款資訊後,法官首次對其阻止違反信托的處罰,解除了消費限制措施的程式,同時解除了羅某銀行、網絡賬戶的當機。

上了“黑名單”高鐵出行受限被執行人主動要求履行義務

法官提示:違反信任是有限的,提醒被執行人Chemo有幸運的心态,一旦被執行人被列入因違反信任而被處決的人名單,就會在貸款審批和參與招标、高鐵空運、出境、入住高端酒店等高消費及相關消費限制。被處分人為機關的,被處分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債務履行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執行法律規定的上述行為。

近年來,法院采取了積極有力的措施,除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失去信任的人員名單中公布被處決人的資訊外,還加大了對因違反信任而被處決的人的曝光和聯合處罰力度。 還充分利用官方微信微網誌、畫外音、被處決人所在地的公委會等媒體平台,擴大傳播範圍和社會意識,加大輿論對失信的譴責壓力。據統計:2021年至今,醫院已依法向社會公布了失信人員名單162次,限制高消費638人,司法拘留失信者14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彜縣政法新媒體中心:闫凱雲

編輯:龍祖剛/袁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