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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玉權:願每一個英雄都不被辜負

<h2>原文:他已經說</h2>出來了

曲玉權:願每一個英雄都不被辜負

哈爾濱中央法院判處人民警察屈玉泉被殺,引起轟動,尤其是公安民警,對判決表示強烈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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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被打死,五名被告被判處最高13年徒刑,最低刑期六年。毫無疑問,這樣的語言很難不被拍攝下來。

曲玉權:願每一個英雄都不被辜負

人們分享這一點,同樣的心。我也希望每一位英雄的眼淚,每一位英雄的流血,每一位英雄的犧牲,都不要失望,我們都希望正義照耀大地,邪惡無處可去。

正因為如此,我們每一個人,無論是警察,還是法人,還是吃瓜的人,都給予了曲玉泉極大的關注。

在這場風雨中,警察可謂是一群激情。可以了解的是,畢竟長袍兄弟們,怎麼會不哭,不哭。正如一位警察所說:如果我不說出來,我以後就會做兄弟。

就像在詩集裡一樣。秦楓唱道:

你沒有衣服嗎?與長袍的兒子。

你沒有衣服嗎?與同一個澤的兒子。

你沒有衣服嗎?和兒子在一起。

人不是草,他可以無情。正如我看到法官被責罵和毆打一樣,我也呼籲嚴懲,也哀歎為什麼中國沒有犯有藐視法庭罪。

曲玉泉案的判決之是以引起如此大的浪潮,不是正義還是不是淺薄的問題,更多的是公安警察對長期執法無權威的集體宣洩和哭泣,當警察群體一次又一次地在靈活執法的無助邊緣掙紮時, 一次又一次地在"警察打人"的卑鄙陷阱中,警察這個英雄團體很難不生氣。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将刑法中毆打警察的罪名定為犯罪,這也直接導緻警察集團執法權威的損害,也讓警察在襲擊中,對肇事者的懲罰并沒有比預期的更嚴厲。

由于沒有毆打警察罪,毆打警察一般因違反公務罪受到處罰,但違反公務罪的最高刑期僅為三年。為了嚴格起見,《刑法》對妨害公務罪毆打警察規定了嚴厲的刑罰,但隻有三年,不如挑釁鬥毆打老百姓罪,可判處五年徒刑。如果對警察的攻擊更加暴力,造成更大的傷害,它隻能受到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的懲罰。這種普通的罪名,顯然很難突出毆打警察和毆打普通人的差別。

事實上,中國法律專家也提出,"襲擊警察"罪納入刑法尚未通過。

網上有一段關于各國警察遇襲後果的段落,不難看出人民警察要把負擔扛起來有多難。

曲玉權:願每一個英雄都不被辜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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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曲玉泉案本身,曲玉泉在春節前夕的夜裡,夕陽亮起,放棄了家人的美好時光,在執行公務時被五名歹徒毆打,緻心髒病,五名歹徒被判處最高13年徒刑,就這一判決, 事實上,當案件被起訴到哈爾濱道日區人民法院時,可以預見判決隻能是有期徒刑,因為刑法規定隻有無期徒刑才被中級法院接受。而根據上訴不處罰原則,被告人上訴時,中國科學院二審不能加重刑罰。除非檢察院拒辦案件或者二審法院發回再審,地區法院應當以無管轄權為由,向上級人民法院報告審理。

是以,在曲玉泉案中,判決,在原來一審的區法院決勝局中,結果是注定的。

這起案件的特别之處在于,曲警官被五名歹徒毆打,導緻冠心病死亡,而不是被暴力殺害。

五名被告是否對曲法官因毆打緻冠心病死亡負有責任?

在國外,有一個蛋殼頭規則,由英格蘭法官麥金農于1939年制定。

在一項案件裁決中,MacKinnon法官說:"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犯下過錯,不應該從受害者的個人特征的角度來看待他,即使受害者的這種個人特征增加了他受到傷害的可能性和程度。對于因受害人顱骨破裂而造成的損害索賠,受害人顱骨的異常容易破裂,不能作為辯護理由"。

我國一般稱為特定體質,據張明凱教授介紹,特定體質不能阻斷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但行為是由具體條件決定的。是以,由于被害人特殊的身體狀況,肇事者在通常情況下不足以造成暴力死亡,導緻被害人死亡,也應肯定因果關系。至于行為人是否知道或應該預見到被害人存在疾病或特殊身體狀況,但是否存在故意的、過失的問題,并不影響因果關系的判斷。

很明顯,五名歹徒毆打曲警官的行為與曲警官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差別在于曲警官的死是故意的還是過失的。

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緻曲警官死亡,并希望這種結果(稱為直接意圖)将構成故意殺人,知道他的行為将導緻曲警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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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從上述案情描述來看,五名歹徒不可能預見到曲警官心髒病發作,他們的推搡、撕扯、拖拽、踢打等會導緻曲警官死亡。法醫确定,曲警官的多處軟組織損傷,赤手(腳)可以形成,排除了網上謠言,即曲警官被歹徒用磚頭襲擊的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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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比較了瞿警被毆打緻心髒病發作緻死的案件,與交警石英才被大連中央法院判刑的三名暴徒毆打緻冠心病緻死,主犯韓方軒被判處緩刑,兩名同夥分别被判處無期徒刑和11年徒刑。據認為,應判處同樣的刑罰,在曲警官受害的案件中,五名主要罪犯中至少有兩人應被判處無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以上。

正如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兩片葉子,也沒有完全相同的兩種情況一樣,所謂的共同判斷在邏輯上是一種僞命題。

大連中央法院曆史人才案與曲警官受害案存在根本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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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石英才的案件中,石警官明确告訴歹徒自己心髒病發作,此時肇事者韓方義等人繼續毆打甚至追趕石警官,這與謀殺曲警官是不一樣的,五名歹徒不知道瞿警官有心髒病發作主觀惡性惡性良性腫瘤是不一樣的。而曲警官倒在地上,據判決書稱,因為五名歹徒互相掩護逃離現場,曲警官阻止了不成功的摔倒在地,救援後無效死亡。在史警官的案件中,這名歹徒在一次心髒病發作中被史警官明确告知心髒病發作時被打死。

是以,這兩種情況,無論是出于主觀惡意,是否知道行為的惡性方面不同,都存在顯著差異,不能作為類似案例援引。

而就曲警官而言,一個不可回避的事實是,曲警官因最終襲擊而心髒病發作而死亡,也将有利于五名歹徒的刑罰。

其次,曲警官的案件,在進入法庭之前,一直風波及硯眈,面對這樣的案件,不可能不謹慎,但本案,無論是公安、起訴、法院,其實在本案一開始就有一定的判斷依據,否則公安主要圍繞故意傷害收集固定證據, 最後轉交檢察院,檢察院如何将故意傷害控方移交給區域法院,甚至在二審法院判決後,檢察院也沒有抗拒起訴。公安機關沒有要求檢察院提出抗議。相反,五名歹徒對法院的過度判刑、誤判提出上訴,同樣認為他們疏忽導緻曲警官死亡,應被判犯有過失緻死罪。

在瞿警官受害案件中,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為了減輕瞿警官家屬的負擔,直接判處6000萬元以上的賠償金,要知道,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中,按規定不能直接判處死刑賠償金,隻能判處喪葬費等有限的數萬元, 死亡賠償應當通過民事訴訟另行起訴。

曲玉泉的妻子王麗靜告訴記者,她出席了案件的第一次審判,但第二次審判沒有進行。她不願對判決發表評論,說:"我想和女兒一起過上安靜正常的生活。她也沒有要求檢察官辦公室提出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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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曲玉泉案中,我了解警察的集體憤怒,我尊重每一位肩負着前進重擔的優秀警察。就我個人而言,我希望任何襲擊警察的歹徒都會受到嚴厲的懲罰!懲罰!嚴懲!警察有尊嚴,人民的生命有尊嚴。警察有尊嚴,執法人員也有尊嚴。

然而,不幸的是,在現行法律制度中,一審和二審法院判處了最高13年的監禁,這在現行法律制度下也是一種無助的行為。法官孤零零的胳膊不忍心突破五名歹徒的判刑界限,主犯死刑或緩刑,在一個動人的法官被追趕的背景下,法官本人也是泥濘的河對岸,自己難以保護。

周恩來總理曾經激情澎湃地說:國家安全、公安是一半!在和平時期,犧牲最大的是警察。

三千人熙熙攘攘,萬盞燈,沒有警察扛起重擔前行,歲月靜谧。我希望有朝一日,法律能加上襲擊警察罪,讓前線的每一項指控,在前線戰鬥的警察,都能更體面、更有尊嚴、更無所畏懼。

希望每一位警員一到,都能安全歸來,不要讓妻子和孩子擔心,久等無人問津,因為在這個寒冷的夜晚,他們的家人同樣害怕寒冷。

願每一位英雄都能夠被打敗。

文章以曲玉泉妻子公開信的最後兩張截圖結束,向她緻以最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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