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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名春丨荀子非子思孟轲案再鞫

荀子非子思孟轲案再鞫

作者簡介丨廖名春,曲阜師範大學孔子研究院特聘教授,清華大學曆史系教授。

原文載丨《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2期。

摘要:由《荀子》書“案(安、按)”的虛詞用法看,《非十二子》篇論子思、孟轲一段為先秦文法無疑,屬于荀子特有的語言風格;從《荀子·非十二子》篇與《韓詩外傳》相應段落文義内容的比較來看,《荀子·非十二子》篇是原創,而《韓詩外傳》則是雜湊抄錄。将《荀子·非十二子》篇對子思、孟轲的批評說成是荀子後學所為,否定其為荀子之作,經不起先秦秦漢文獻的檢驗,隻能說是無稽之談。

關鍵詞:荀子;非十二子;韓詩外傳;案

《荀子·非十二子》篇是先秦學術史的名篇。該篇在分别批判了它嚣、魏牟、陳仲、史 、墨翟、宋钘、慎到、田骈、惠施、鄧析十子後,鋒芒又直指子思、孟轲二子,說他們:“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統,猶然而材劇志大,聞見雜博,案往舊造說,謂之五行,甚僻違而無類,幽隐而無說,閉約而無解,案飾其辭,而祗敬之曰:此真先君子之言也。子思唱之,孟轲和之,世俗之溝猶瞀儒嚾嚾然不知其所非也,遂受而傳之,以為仲尼、子遊為茲厚于後世:是則子思、孟轲之罪也。”[1]267它嚣、魏牟、陳仲、史 、墨翟、宋钘、慎到、田骈、惠施、鄧析十子屬于道家、名家、法家、墨家等不同學派,荀子作為戰國中晚期儒家的代表人物,批評他們,自在情理之中。但子思、孟轲為儒門名宿,荀子卻如此尖銳地批評他們,同室操戈,人多不解。

比如,揚雄(前53-18)《法言·君子》就說:“孫卿非數家之書,侻也。至于子思、孟轲,詭哉!”[2]499他認為荀子“非”它嚣、魏牟、陳仲、史 、墨翟、宋钘、慎到、田骈、惠施、鄧析十子“侻也”,符合于道。但“非”到儒家嫡系的子思、孟轲身上,就特别詭異,不好了解。

《韓詩外傳》卷四的記載較之《荀子·非十二子》篇則有了改變:“夫當世之愚,飾邪說,文奸言,以亂天下,欺惑衆愚,使混然不知是非治亂之所存者,則是範雎、魏牟、田文、莊周、慎到、田骈、墨翟、宋钘、鄧析、惠施之徒也。此十子者,皆順非而澤,聞見雜博,然而不師上古,不法先王,按往舊造說,務自為工,道無所遇,而人相從。故曰十子者之工說,說皆不足合大道,美風俗,治綱紀,然其持之各有故,言之皆有理,足以欺惑衆愚,交亂樸鄙,則是十子之罪也。”[3]402-403不但将批評的對象它嚣、陳仲、史 改作了範雎、田文、莊周,而且“十二子”也變成了“十子”,沒有了儒家的子思與孟轲。

南宋王應麟(1223-1296)是以說:“荀卿非子思、孟子,蓋其門人如韓非、李斯之流,托其師說以毀聖賢,當以《韓詩》為正。”[4]221他認為《荀子·非十二子》篇“當以《韓詩》為正”,是非十子而非“非十二子”,其“非子思、孟子”部分,本非荀子之作,而是“其門人如韓非、李斯之流”的僞托。

王應麟之說,過去響應者寥寥,到了現代,卻頗有市場。疑古大師顧颉剛(1893-1980)即雲:“《非十二子》中所罵的子思、孟轲即是鄒衍的傳誤,五行說當即鄒衍所造。”[5]254林尹(1910-1983)也說:“荀卿《非十二子》一篇,據《韓詩外傳》所引,并無子思、孟子,則為後人所增,已無可疑。”[6]

近來,這種意見甚嚣塵上。如顔世安就說:“王應麟的說法是有道理的。雖然非思、孟者未必是韓非、李斯之徒,但不是荀子本人,是其後學的可能甚大。”[7]周熾成(1961-2017)更進一步說:“《非十二子》中之非子思、孟轲部分,不出自荀子本人之手,而是其後學之所屬。文字結構、字數、所示意義、後世的引用等,都可證明這一判斷。荀子本人并不反對孟子,而對孟子思想多有肯定和吸收。”[8]這些翻案意見,在時下的學術界興起了波瀾1。

不過,事實上這些說法都是不能成立的。

清人梁玉繩(1744-1819)早就指出:“厚齋此言似誤……《法言·君子》篇:‘荀卿非數家之書,侻也;至于子思、孟轲,詭哉!’是揚雄所見《荀》書有思、孟,與今本仝。”[9]4梁氏引揚雄《法言》說駁王應麟,應該說非常有說服力。所謂“侻”,符合。指荀子《非十二子》篇對它嚣(範雎)、魏牟、陳仲、史 、墨翟、宋钘、慎到、田骈、惠施、鄧析的批評符合于道,符合于教。故李軌注:“彈駁數家,侻合于道。”[2]499所謂“詭”,詭異也。荀子與子思、孟轲同屬儒門,卻操戈相向,揚雄感到不好了解,是以稱“詭異”。從揚雄的這一評論看,其所見之《非十二子》篇,分明是有“非子思、孟轲部分”的,故梁玉繩說“與今本仝(同)”。

但《韓詩外傳》成書要早于揚雄《法言》。《漢書·儒林傳》:“韓嬰,燕人也。孝文時為博士,景帝時至常山太傅。嬰推詩人之意,而作《内》《外傳》數萬言,其語頗與齊、魯間殊,然歸一也。淮南贲生受之。燕、趙間言《詩》者由韓生。韓生亦以《易》授人,推《易》意而為之《傳》。燕、趙間好《詩》,故其《易》微,唯韓氏自傳之。武帝時,嬰嘗與董仲舒論于上前,其人精悍,處事分明,仲舒不能難也。後其孫商為博士。”[10]3613可見韓嬰為西漢早期人,較西漢晚期人揚雄要早出一段時間。是以,揚雄見到的《非十二子》篇“與今本仝”,并不能證明韓嬰所見到的《荀子》該篇就一定“與今本仝”,就一定有“非子思、孟轲部分”。今本的《荀子·非十二子》篇與《韓詩外傳》卷四“非十子”段的關系還有待辯證。

從語言分析入手來看兩者的先後,應是一種客觀可信的方法。

唐人楊倞在《荀子·勸學》篇“安特将學雜志順《詩》《書》而已耳”《注》中提出:“安,語助,猶言抑也。或作‘安’,或作‘按’。《荀子》多用此字。《禮記·三年問》作‘焉’。《戰國策》謂趙王曰:‘秦與韓為上交,秦禍案移于梁矣。秦與梁為上交,秦禍案攘于趙矣。’《呂氏春秋》吳起謂商文曰:‘今置質為臣,其主安重;釋玺辭官,其主安輕。’蓋當時人通以‘安’為語助,或方言耳。”[1]53這是說《荀子》書中“安”或“按”多用為語助詞,猶如“抑”,這是當時人的習慣,也許是方言。《戰國策》《呂氏春秋》也有這種現象。楊倞首次注意到了《荀子》書“安”“按”字的特殊用法。

接着楊倞注就此進行系統讨論的當數清人王引之(1766-1834)。其名著《經傳釋詞》卷二“安案”條稱:“安,猶‘于是’也,乃也,則也。字或作‘案’,或作‘焉’,其義一也。其作‘安’者……《荀子·勸學》篇曰:‘上不能好其人,下不能隆禮,安特将學雜識志,順《詩》《書》而已耳。’安,猶‘則’也。言既不能好其人,又不能隆禮,則但學雜識、順《詩》《書》而已也。《仲尼》篇曰:‘委然成文以示之天下,而暴國安自化矣。’言暴國于是自化也。又曰:‘文王誅四,武王誅二,周公卒業;至于成王,則安無誅矣。’言至于成王,則于是無誅也。(今本‘安’下有‘以’字,乃後人不曉文義而妄加之。《大略》篇曰:‘至成、康則案無誅已。’是其證。)《王霸》篇曰:‘身不能,不知恐懼而求能者,安唯便僻、左右、親比己者之用。’言于是唯便僻、左右是用也。又曰:‘先義而後利,安不恤親疏,不恤貴賤,唯誠能之求。’言于是不恤親疏貴賤,而但求能者也。《正論》篇曰:‘德明威積,海内之民,莫不願得以為君師。然而暴國獨侈,安能誅之。’……言海内莫不服從,而暴國獨侈然自大,于是乃誅之也。又曰:‘于是焉桀、纣群居,而盜賊擊奪以危上矣。安禽獸行,虎狼貪,故脯巨人而炙嬰兒矣。’安,亦‘于是’也,互文耳。……《荀子·榮辱》篇曰:‘故先王案為之制禮義以分之。’言于是制禮義也。《王制》篇曰:‘權謀傾覆之人退,則賢良知聖之士案自進矣。’言于是自進也。《臣道》篇曰:‘是案曰是,非案曰非。’言是則曰是,非則曰非也。《正論》篇曰:‘今子宋子案不然。’言今子宋子則不然也。”并說:“《荀子》中用‘案’字者甚多,今不具載。”[11]33-35他不但将《荀子》書這種特殊用法的“安”“按”擴充到“案”,而且補充了十二例。特别是指出其義“猶‘于是’也,乃也,則也”,而非“抑”,非常正确。

清末學者王先謙(1842-1917)繼承了王引之說,謂:“安猶案也……安、案并猶則也。荀書用安、案字,或為語詞,或作‘則’字用。……《強國》篇雲‘秦使左案左,使右案右’,(使楚也)謂使左則左,使右則右也。《臣道》篇雲‘是案曰是,非案曰非’,謂是則曰是,非則曰非也。《正論》篇雲‘暴國獨侈,安能誅之’,(能字衍)謂暴國獨侈則誅之也。又雲‘今子宋子案不然’,謂子宋子則不然也。《解蔽》篇雲‘學者以聖王為師,案以聖王之制為法’,謂以聖王為師,則以聖制為法也。此并以安、案代‘則’字。餘皆語詞。《富國》篇‘則案以為利也’,《仲尼》篇雲‘至于成王則安以無誅已’,《大略》篇雲‘至成康則案無誅已’,《臣道》篇雲‘凡人非賢則案不肖也’,以‘則案’‘則安’連用,安、案亦語詞。”[1]53-54在王引之說的基礎上,又增加了荀書“安”“案”作“則”字用的五例,使《荀子》書“安”“案”“按”的這種特殊用法更加突出。

近人張亨也指出:“在《三年問》與《禮論》篇的異文中最可注意的是《禮論》篇‘安為之立中制節’‘故先王案以此象之也’‘案使倍之’‘案使不及也’數句中的‘安’或‘案’字都作‘焉’。以安或案作為語助詞或承接連詞是荀書中的習慣用法。……安或案作語詞用雖然也曾見于其他先秦古籍,而荀書使用的次數特多,其為荀書中一類習慣的用語無疑。《禮論》篇這裡用安和案為語詞與荀書他篇的用例一緻,是以這既不可能是編定荀書者有意的竄改,《禮論》篇這一段也就不可能是從《三年問》篇‘混入’的。倒是抄入《禮記》的人不習慣于安、案這種比較特殊的用法,才将它們都改為‘焉’字。”[12]他不僅從《荀子·禮論》篇增補了四個“安”或“案”作語助詞或承接連詞的用例,還利用其為荀書習慣用語的特點,推定《禮記·三年問》篇的異文“焉”後出,很有道理。

随後,鄭良樹《〈荀子·非十二子〉“子思孟轲”條非附益說》[13]228-238一文利用荀書“安”“案”的這種特殊用法來證明《非十二子》篇“非子思孟轲”段為荀書所原有,可以視為張亨工作的推進。

“安”字作承接連詞的例子,鄭氏舉出六例,其中《王霸》篇的“安與夫千歲之信士為之也。……安不恤是非……”二例是他的新補充。

“案”字作承接連詞的例子,鄭氏舉出二十七例,其中《非十二子》篇的“案飾其辭而祗敬之”,《王制》篇的“案謹募選閱材技之士”“案以中立無有所偏而為縱橫之事,偃然案兵無動,以觀夫暴國之相卒也。案平政教,審節奏”“案修仁義,伉隆高”“兵勁城固,敵國案自诎矣”,《王霸》篇的“案申重之以貴賤殺生”,《富國》篇的“凡攻人者,非以為名,則案以為利也,不然則忿之也”“人皆失喪之,我案起而制之”,《議兵》篇的“案角鹿埵、隴種、東籠而退耳”,《強國》篇的“案獨以為私廉”“案直為是世俗之是以為”“案欲剡其胫而以蹈秦之腹”“案用夫端誠信全之君子治天下焉”,《禮論》篇的“案屈然已”“故先王案為之立文”,《解蔽》篇的“案直将治怪說”,這十六例,皆為鄭氏新補。

鄭氏認為,先秦古籍“案”字作“乃”“于是”“就”者,為數至少,應該是《荀子》書的特殊用法。檢遍《韓詩外傳》,除“案往舊造說”外,全書從來不曾将“案”字作句首、置句中而有此義者,可見《韓詩》不但無此特殊用法,更可以證明《韓詩外傳》此句乃抄錄自《荀子》。不然,如何會寫出如此具有《荀子》特色的句子來?這一論證,很有說服力,但仍有值得商榷之處。

鄭氏謂《韓詩外傳》卷四的“按往舊造說”本于《荀子·非十二子》篇的“案往舊造說”完全可以成立,但他将“案往舊造說”之“案”訓為虛詞,釋為“乃”,卻不可盡信。楊倞注:“案前古之事而自造其說,謂之五行。”[1]279不釋“案”字,實質是不以“案”為“乃”。日本學者物雙松(1645-1911)《讀荀子》卷一:“‘案往舊造說’,言案據往世舊家之言,創造其說。”[14]209桃井白鹿《荀子遺秉》也說:“案,據也。”[1]279都是釋“案”為“據”。今人的《荀子》注本,多數都沿襲了這一意見。至郝懿行(1755-1823),始以此“案”字為虛詞。其《荀子補注》說:“荀書多以‘案’為語辭。‘案’,猶‘焉’也。下‘案飾其辭’,義亦同。楊注非是。”[1]279他認為“案往舊造說”之“案”與“案飾其辭”之“案”義同,都是虛詞,都應該訓為“焉”。鄭氏據郝懿行的這一意見為說,應該是有瑕疵的。

“案往舊造說”之“案”訓為“據”,是為動詞。“案往舊”與“造說”都是動賓結構。“往舊”複詞同義,為“案”的賓語。“說”為“造”的賓語。如果“案”為虛詞“焉”或“乃”的話,“往舊”與“造說”的結構就不同了。魏代富看到了這一問題,他說:“《荀子》一書,‘案’多為語辭,郝懿行雲此處‘案’與下‘案飾其辭’之‘案’同,是也。然‘往舊造說’義亦不倫,‘往舊’前缺一動詞。”是以,他提出了解決的辦法:“‘往’乃‘任’之形訛,任讀作仍,仍者,因也,循也。……任舊造說,依據舊說更造新說,即下‘五行’也。”[1]281這樣,“案往舊造說”就變成了“案任舊造說”。這種改法雖然保住了“案”的語辭義,維持了郝說,但改字為訓,将“往”改做了“任”,其實大可不必。因為《荀子》書本來就有“案”訓為“據”的例證。如《不苟》篇雲:“故君子者,治禮義者也,非治非禮義者也。然則國亂将弗治與?曰國亂而治之者,非案亂而治之之謂也,去亂而被之以治。人污而修之者,非案污而修之之謂也。去污而易之以修,故去亂而非治亂也,去污而非修污也。”楊倞注:“案,據也,據舊亂而治之也。《荀子》‘安’‘案’多為語助,與此不同也。”梁啟雄《簡釋》:“案借為按。《漢書·揚雄傳》注:‘按,依也。’《廣雅·釋诂》:‘被,加也。’”魏代富也說:“‘案’是因循的意思。非案亂而治之,謂不行禮義于亂世;雲亂而被之以治,謂先雲除混亂(如用武力手段等)而後推行禮義。”[1]141-142既然《荀子·不苟》篇有“案”義為“據”的成例,“案往舊造說”完全可以釋為“據往舊造說”,又何必遷就郝懿行說,将“案往舊造說”改為“案任舊造說”呢?由此可見,鄭氏之說,猶有值得改進之處。

近年來,研究《荀子》語言問題的論作不少,其中成績最為突出的要數黃珊的專書《荀子虛詞研究》[15]。該書“對《荀子》各類虛詞作了窮盡性的分析研究,力求全面揭示《荀子》各類虛詞的文法功能和文法意義”,其《荀子》虛詞“安”“案”“按”研究部分,對我們啟發頗大。

黃氏統計,《荀子》全書“安”字共出現188次,“案”字出現38次,“按”字1次,總計227次。其中,實詞159例,包括形容詞98例,動詞61例;虛詞68例,包括疑問語氣詞16例,連詞45例,副詞7例2。

黃氏指出:作為虛詞而言,《荀子》書“安”“案”的詞義是完全相同的。《荀子》中“按”隻出現一例:“人皆失喪之,我按起而治之。”(《富國》)這一例可能是“桉”字之誤。“桉”是“案”的或體。《戰國策》中就有“桉”“按”混用的用例。是以,《荀子》書中虛詞“安”“案”“桉”“按”實為一詞,隻是字形不同罷了,可稱之為“異形同義詞”[15]174-175。

《荀子》書“安”“案”用作連詞,表順接,如:

1.先義而後利,安不恤親疏,不恤貴賤,唯誠能之求。(《王霸》)

2.殷之日,安以靜兵息民,慈愛百姓。(《王制》)

3.孰能有與是鬥者與?安以其國為是者王。(《王制》)

4.敵國案自诎矣。(《王制》)

5.辟田野,實倉廪,便備用,案謹募選閱材伎之士。(《王制》)

6.故先王聖人安為之立中制節。(《禮論》)

7.故先王案為之制禮義以分之。(《榮辱》)

8.暴國獨侈,安能誅之,必不傷害無罪之民。(《正論》)

9.暴國安自化矣。(《仲尼》)

用作連詞,也有表示轉接關系的,如:

10.身不能,不知恐懼而求能者,安唯便僻、左右、親比己者之用。(《王霸》)

11.不知道此道,安值将卑執出勞,并耳目之樂。(《君道》)

12.甚僻違而無類,幽隐而無說,閉約而無解,案飾其辭,而祗敬之曰:此真先君子之言也。(《非十二子》)

13.雖能之無益于人,不能無損于人,案直将治怪說,玩奇辭,以相撓滑也。(《解蔽》)

用作連詞,還有表示并列關系的,如:

14.今夫偷生淺知之屬,曾此而不知也,糧食大侈,不顧其後,俄則屈安窮矣。(《榮辱》)

15.故學者以聖王為師,案以聖王之制為法。(《解蔽》)

作為表示順承關系、轉折關系、并列關系的連詞“安”“案”,一共是45例。

作為語氣副詞的“安”“案”,《荀子》書一共是7例。如:

16.是案曰是,非案曰非,是事中君之義也。(《臣道》)

17.然而秦使左案左,使右案右。(《強國》)

這四個作為副詞的“案”,表示語氣的加重和對事實的确認。

18.人皆失喪之,我案起而制之。(《富國》)

19.今子宋子案不然,獨诎容為己,慮一朝而改之,說必不行矣。(《正論》)

20.上不能好其人,下不能隆禮,安特将學雜識志,順《詩》《書》而已耳。(《勸學》)

這裡的“按”“案”“安”,作為副詞,表示的是語氣的轉折。

黃氏認為,“安、案、按”作連詞或副詞,較早的用例是在《國語》中。《逸周書》《管子》《老子》《墨子》《大戴禮記》《戰國策》《戰國縱橫家書》《呂氏春秋》等先秦古籍中時有所見。漢代以後就沒有發現“安、案、按”的類似用法。是以,她斷定,“安、案、按”用作連詞、副詞,僅僅是先秦漢語的虛詞用法,時間大約在公元前967年至公元前209年之間。漢代以後,這種用法就已經消失了[15]。這是基于先秦秦漢現有全部語料得出的結論,應該是可信的。

而在《荀子·非十二子》篇的“非子思孟轲”段裡,盡管“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統,猶然而材劇志大,聞見雜博,案往舊造說,謂之五行”句的“案”是動詞,但下面的“甚僻違而無類,幽隐而無說,閉約而無解,案飾其辭,而祗敬之曰:此真先君子之言也”句的“案”字則是表轉折語氣的副詞。這應該是先秦文獻獨具的現象,也是《荀子》書特有的語言特色,漢代以後就沒有再發現“案”的這種用法了。是以,說《荀子·非十二子》篇的“非子思孟轲”段非荀子所作,其為漢人所摻入,是沒有道理的,得不到漢語史研究的支援。

《韓詩外傳》此段話襲自《荀子·非十二子》篇,從文義的比較上也能看出。比如《荀子·非十二子》篇說子思、孟轲“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統,猶然而材劇志大,聞見雜博,案往舊造說,謂之五行”,邏輯非常清楚。所謂“造說”,即“造”“五行”之說。所謂“案往舊”,即承“略法先王”“聞見雜博”而來。而《韓詩外傳》說“此十子者,皆順非而澤,聞見雜博,然而不師上古,不法先王,按往舊造說”則前後沖突,名實不副。既然說“不師上古,不法先王”,就不好說“按往舊造說”。而且“不師上古,不法先王”這樣的批評,用來說“莊周”尚可,用來說“墨翟”,就非常荒謬了。“範雎、魏牟、田文、莊周、慎到、田骈、墨翟、宋钘、鄧析、惠施之徒”,政治主張各異,思想學說許多都是針鋒相對的,怎麼能套用同樣的評價呢?是以,《荀子·非十二子》篇顯然是荀子的原創,而《韓詩外傳》此段隻能說是雜湊抄襲。

《荀子·非十二子》篇對思孟的批評,人們感到奇怪,是不熟悉《荀子》書所緻。《性惡》篇批評性善說,點了四次孟子名。《解蔽》篇的“空石之中”章雲:“空石之中有人焉,其名曰觙。其為人也,善射以好思。耳目之欲接,則敗其思;蚊虻之聲聞,則挫其精。是以辟耳目之欲而遠蚊虻之聲,閑居靜思則通。思仁若是,可謂微乎?孟子惡敗而出妻,可謂能自強矣。”饒彬指出:“觙,與‘伋’同。其人實指孔伋。伋,字子思,故下文雲:‘其為人也,善射以好思。’”[16]166此說可信。可見,不唯《非十二子》篇批評了子思、孟轲,《解蔽》篇也同樣有批評,更不要說《性惡》篇是專門針對孟轲了。即使據《韓詩外傳》此段話抹掉《荀子·非十二子》篇對子思、孟轲的批評,但《解蔽》篇的“空石之中”章對子思、孟轲的批評,《性惡》篇對孟轲的批評又如何解釋?可見據《韓詩外傳》否定《荀子·非十二子》篇對子思、孟轲的批評完全是徒勞的。

總之,由《荀子》書“案(安、按)”的虛詞用法看,《非十二子》篇論子思、孟轲一段為先秦文法無疑,屬于荀子特有的語言風格;從《荀子·非十二子》篇與《韓詩外傳》相應段落文義内容的比較來看,《荀子·非十二子》篇是原創,而《韓詩外傳》則是雜湊抄錄。将《荀子·非十二子》篇對子思、孟轲的批評說成是荀子後學所為,否定其為荀子之作,經不起先秦秦漢文獻的檢驗,隻能說是無稽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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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廖名春.由《荀子》“僞”字義論其有關篇章的作者與時代[J].臨沂大學學報,2015(6):18-23

注釋:

1如代秋彬就作《荀子未作〈非十二子〉篇貶抑思孟段新證》之文響應,見《西昌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3期,第61-66頁。

2黃氏原作“連詞四六例,副詞六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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