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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課堂】@打勞工,離職可以有,但千萬别帶走這個……

作者:共和普法

鐵打的平台

流水的員工

“跳槽”并不鮮見

但離職後出賣公司商業秘密

可不是什麼賺錢的捷徑

【普法課堂】@打勞工,離職可以有,但千萬别帶走這個……

案件回顧

【普法課堂】@打勞工,離職可以有,但千萬别帶走這個……

L公司系高新技術企業,其生産的“某品牌母線定位裝置”廣泛用于鋼鐵、港口等行業。

楊某和闫某分别為L公司的銷售經理和技術骨幹,兩人于2012年相繼離職後,利用闫某在L公司工作期間獲得的技術,以及楊某掌握的銷售管道,組織生産并交貨四十餘套“某品牌母線定位裝置”,合同總價款四百六十餘萬元,實際收到貨款近兩百萬元。

江岸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闫某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個月刑期,并處罰金。

【普法課堂】@打勞工,離職可以有,但千萬别帶走這個……

法官點評

【普法課堂】@打勞工,離職可以有,但千萬别帶走這個……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經營資訊等商業資訊。

按照《刑法》第219條的規定,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的處理,依法打擊了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對涉商業秘密的從業人員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來源: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武漢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