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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稅實務問題解答9則(2022年4月24日)

作者:彭懷文

問題1:以銀行存款3000元支付工廠中的房間的辦公費,依據外來原始憑證(銀行交款單)還是自制原始憑證(繳款書)?

解答:

财務管理,并不是僅僅做出會計分錄,會計分錄僅僅是其中一環。

對于一筆對外支出并且需要作為費用處理的經濟業務,以提問為例:

1.銀行轉賬憑據,可以證明該筆款項是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而不是庫存現金支付),且已經實際支付。——決定了會計分錄貸方的正确性。

2.企業内部的原始憑證,可以通過上面的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财務負責人和機關授權上司簽字,證明該筆款項經過了企業内部的審批流程,支付是符合企業内部付款規定;同時,審批單上付款原因說明,以及申請付款部門等,可以決定該筆支出應計入什麼具體的一級會計科目以及明細科目等。——決定了會計分錄借方的正确性。

3.發票或收款機關開具的其他憑證。雖然前述兩個原始憑證,已經決定了會計分錄的借貸雙方,但是企業需要抵扣進項稅額或稅前扣除,企業還需要依法取得符合稅法規定的憑證。

是以,一份合格的會計憑證,需要充分的原始憑證來作為支撐。

問題2:牲畜、家禽業務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免征嗎?

解答: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納稅人(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

【優惠内容】:

1.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産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産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内陸養殖。

【享受條件】:

1.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标準執行。

2.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釋出的《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3.《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釋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産品初加工範圍(試行)〉的通知》(财稅〔2008〕149号)

4.《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産品初加工有關範圍的補充通知》(财稅〔2011〕26号)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問題3:彙算清繳時發現年終獎無法單獨計稅,導緻多繳大概2000塊錢的稅,這個應該怎麼處理,誰的責任?

解答:

财稅﹝2018﹞164号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号)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确定适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是以,對于滿足條件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居民個人也就是納稅人可以有選擇權,這個選擇權是稅法賦予給納稅人的,而不是賦予給扣繳義務人(支付機關),更加不是賦予給機關經辦人的。

有些機關的個稅計算人員或納稅申報人員,對于稅法學習不精,或者自以為是等,就擅自替納稅人做出了選擇,是不符合稅法的規定,是以責任就在經辦人。

如果出現了這類問題,也是可以解決的,隻要機關到稅務局去辦理一下更正申報即可,很友善的。

問題4:商貿企業财務上如何處理積分抵扣貨款?

舉例說明,甲供應商有一套積分系統,A企業每向甲采購貨物都會獲得積分,積分可累積,可消耗抵扣之後貨物采購。A企業1,2月份各向甲供應商采購1000元商品,各獲得100元積分,可抵扣貨款100元,A企業在2月份的采購中一次性使用1,2月份積累的積分200元,抵扣了當月200貨款。假設A每采購一筆貨款,甲都會開相應發票,如果遇到積分抵扣,甲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請問如何賬務處理?

解答:

按照描述“采購1000元商品,各獲得100元積分,可抵扣貨款100元”,相當于是購貨後有10%的返利。

是以,在購物時是預先知道這個返利的存在,也是知道采購貨物的實際成本不是采購時開具的發票價格(成本),是以在做存貨購進時應将這部分返利從成本中剔除。

借:庫存商品 (票面價格×(1-10%))

其他應收款-xx供應商返利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後期購物使用積分(返利),供應商開具紅字發票的:

借:庫存商品 (票面價格×(1-10%))

其他應收款-xx供應商返利(新增的積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購貨藍字發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返利紅字發票)

貸:銀行存款等

其他應收款-xx供應商返利(使用積分減少額)

問題5:商貿企業銷售價低于購貨價,開發票是必須按商業折扣方式嗎?還是可以直接按收到的貨款直接開具?

解答:

在市場經濟時代,商品價格上下波動屬于正常現象,隻要成交的價格屬于真實的市場價,就可以按照實際成交價開具發票,即銷售價格是可以低于購進價的。

問題6:食品過期之後,生産商補償80%貨款下經銷商怎樣進行稅務和會計處理?

如果一家商貿企業的商品因為滞銷而過期,根據其與供貨商的銷售協定,其将過期商品交給供貨商統一銷毀,而供貨商補償其原貨款的80%,我認為該企業隻需要就該貨款80%的補償金額做進項稅額轉出,無需轉出剩餘20%因過期而損失的貨款對應部分進項稅額。這個我覺得可以參考下面的檔案。但是有下面兩個問題:

1. 這樣一個行為,是否可以視為兩步:第一步就是銷售折讓?我們約定隻要我貨物賣不出去過期,我就這讓給你80%的貨款,相當于我這批貨隻掏了20%的貨款。第二步就是我把過期品根據協定交供貨商統一銷毀?

2.那麼這樣一種行為應該怎樣做會計處理?20%計管理費用裡?

根據财稅(2016)36号附件1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丢失、黴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解答:

根據描述,生産廠家與商貿企業之間已經構成了實質退貨業務。

是以,商貿企業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應按照退貨處理。

不管生産廠家是否開具紅字退貨發票,商貿企業在實際退貨業務發生後,都應按照應退貨款進行價稅分離,并做紅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

對于退貨價格與進貨價格之間的20%差價,屬于企業與收入實際相關的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該20%差價是企業管理原因導緻的,可以計入“管理費用”。

借: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xx供應商

管理費用

貸:存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問題7:受托代銷商品作為職工福利,怎麼做賬?

解答:

1.計提職工福利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币性福利

2.實際發放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币性福利

貸:受托代銷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說明:職工福利發放實物的,應并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一并計算并預扣預繳個稅,此分錄沒有确認“應交個人所得稅”,在做發放工資的會計分錄時應一并确認)

3.收到委托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委托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委托方

4.支付貨款并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委托方

貸:銀行存款

  其他業務收入--代銷手續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問題8:公司把廠房出租給另一個公司,承租人能用租賃合同抵稅嗎?

解答:

承租人不是用租賃合同來抵稅,而是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同時租金費用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也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如果僅僅是隻有合同和付款憑證,但是沒有依法取得租金發票的,是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也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

問題9:固定資産、無形資産、投資性房地産這三者在初始計量、後續計量和處置等方面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解答:

固定資産、無形資産、投資性房地産都是企業資産,如果是外購的,在初始計量方面是相同的——以外購價格為基礎确認入賬價值;但是,投資性房地産可能由企業的開發産品或原有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轉換而來,而且也可能是公允價值計量的,就與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的初始計量不一樣了——自制固定資産和自行研制的無形資産都是按照實際成本确認。

在後續計量中,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和以成本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産,都是分期折舊/攤銷,基本一緻;但是,投資性房地産還有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在使用過程中,不再分期折舊,而是根據公允價值變動調整。

在處置時,三者差異就比較大了:(1)固定資産處置,會計核算是通過“固定資産清理”科目過渡,最後處置的利得或損益都計入“資産處置損益”;(2)無形資産處置,會計核算沒有過渡科目,而是直接沖銷無形資産及其累計攤銷,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3)投資性房地産處置(銷售),直接确認“其他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成本”。

是以,三者的會計核算既有相同點,但是也有不同點。

财稅實務問題解答9則(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