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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橫瀝島尖再現“釘子戶”!官方責令限期交地,登出産權

作者:南沙部落

4月21日,南沙區政府官網公示了一則《責令交地行政決定書》,家住橫瀝島尖義沙村的李某一戶,因遲遲無法與廣州南沙開發區土地開發中心就征收補償安置事宜達成協定,故被開發中心申請行政處理。

南沙橫瀝島尖再現“釘子戶”!官方責令限期交地,登出産權

經調查查明:原廣東省國土資源廳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2015年度第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複》(粵國土資(建)字〔2016〕436号),同意将廣州市南沙區橫瀝鎮義沙村42.6981公頃的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廣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2日釋出《廣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6〕98号),根據粵國土資(建)字〔2016〕436号文,征收南沙區橫瀝鎮義沙村集體土地42.6981公頃,并公告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房屋拆遷的,按照南沙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的标準進行補償安置。

申請人作為南沙區征收實施機關,于2017年1月11日與廣州市南沙區橫瀝鎮義沙經濟聯合社、廣州市南沙區橫瀝鎮人民政府、廣州市南沙區橫瀝鎮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辦公室簽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合同》(穗南開土地征〔2017〕0005号),征收義沙村941.26畝集體土地。義沙村舊南東街8号房屋位于該征地範圍之内。

南沙橫瀝島尖再現“釘子戶”!官方責令限期交地,登出産權

圖檔來源:明珠灣管理局

同時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李炎坤一戶協商橫瀝鎮義沙村舊南東街8号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事宜,申請人及橫瀝征收辦多次派人到被申請人李炎坤戶組織動遷,但一直未能簽訂義沙村舊南東街8号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合同。申請人遂拟訂《義沙村舊南東街8号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向規自分局提出《關于向李炎坤作出責令交地決定書的申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規自分局于2020年5月19日向被申請人作出《關于送達李炎坤戶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穗規劃資源南〔2020〕87号),将申請人提供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郵寄送達給被申請人,并告知被申請人享有對申請人提供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及相關情況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申請聽證的權利,後規自分局收到上述通知郵寄退件,退件标注被申請人拒收。規自分局遂于2020年7月21日将上述通知連同申請人提供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及房屋權屬等材料張貼在被征收房屋處,并于2020年9月11日将以上材料在南沙區人民政府官網進行挂網公示,同時将送達《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公告在廣州日報進行公告送達。2020年9月22日,申請人對房屋征收安置有關事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材料送達方式等事項提出異議,要求得到書面回複。規自分局于2020年11月10日就房屋征收安置有關事項、送達方式等事項向被申請人作出答複。

南沙橫瀝島尖再現“釘子戶”!官方責令限期交地,登出産權

圖檔來源:明珠灣管理局

鑒于申請人一直未能與被申請人協商一緻簽訂義沙村舊南東街8号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合同。規自分局根據《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對申請人拟訂的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審查,結合被申請人前期提出意見,要求申請人補充核實補償安置方案相關材料、完善補償安置方案,以保障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2021年12月24日,規自分局向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再次送達李炎坤戶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穗規劃資源南〔2021〕1893号),告知被申請人享有對修改後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及相關情況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申請聽證的權利。

2022年1月4日,規自分局收到《關于再次送達李炎坤戶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郵寄退件,後到被征收房屋處直接送達,均未聯系上被征收人。經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方式均無法聯絡被申請人後,規自分局于2022年1月7日前往被征收房屋處、義沙村村民委員會進行公告送達,并于2022年1月12日在南沙區人民政府官網進行公告送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後被申請人未在通知期限内送出陳述申辯或者申請聽證。

經查明,廣州市橫瀝鎮義沙村舊南東街8号房屋産權人為被申請人李炎坤,房地産權證号為粵房地證字2468750号,該房屋現在為産權人自住。該戶房屋共設立3個戶口,共8人,其中李炎坤、盧某杏為一戶,李某燕、黎某源、黎某堅為一戶,譚某林、譚某欣、譚某賢為一戶。經向義沙村委核查,其中李炎坤、盧某杏、李某燕、黎某源于2017年2月28日前落戶該址房屋,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村民福利待遇;譚某林、譚某欣、譚某賢、黎某堅雖落戶該址房屋,但其于2017年3月1日後才落戶該址房屋,且不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享有村民福利待遇,根據南沙征收補償安置政策,該址房屋可享受相關征收補償安置政策的戶籍人口數為4人。2022年2月23日,規自分局初步确定了舊南東街8号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根據《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相關規定,申請人提供産權置換、貨币補償與産權置換相結合、貨币補償三種方案供選擇,具體如下:

一、産權置換方式

1.房屋産權調換:被征收人房屋為混合結構,産權證内建築面積為101.2平方米,确認的補償面積為101.2平方米;産權證外但在1989年1月1日後至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房屋面積為20.04平方米,确認的補償面積為19.04平方米(20.04平方米×95%=19.04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确認的應補償房屋面積合計為120.24平方米。按1.6倍置換安置房,現征收實施機關提供橫瀝安置區的房源作為安置房,被征收人可置換高層住宅(帶電梯)為192.38平方米(120.24平方米×1.6=192.38平方米)。另若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内簽約并交房的,被征收人還可根據享受相關征收補償安置政策的戶籍人口數4人,按人均25平方米另行申請購買安置房,安置房購買單價按房屋征收合同簽訂當年度該安置區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60%确定。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标準按《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按3萬元/畝的标準計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款。根據廣東省惠州七五六地質測繪工程公司提供測繪資料,該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總用地面積為109.2407平方米,約為0.164畝,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款為4920元(0.164畝×3萬元/畝=4920元)。另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權人在規定期限内傳遞土地,給予0.164畝×1.5萬元/畝=2460元獎勵。

3.搬遷費、臨遷安置補助費按《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被征收人享受相關征收補償安置政策的戶籍人口數為4人,按照1500元/人計算搬遷補助費,但每戶搬遷補助費總額不得超過9000元,故搬遷補助費共計為6000元;臨遷安置補助費按192.38平方米×15元/平方米/月=2885.7元/月,從被征收人簽訂征收合同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季度進行支付至安置房傳遞使用之日止。安置房傳遞使用後再額外支付3個月裝修期臨遷安置補助費。

4.獎勵金按《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簽約的,給予120.24平方米×400元/平方米=48096元獎勵;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約定期限搬遷交房,并一并移交房屋周邊使用土地的,給予120.24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144288元獎勵;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約定期限一并移交房屋周邊使用土地(房屋周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附土地)的,給予4人×5萬元/人=200000元獎勵;同一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同一項目用地紅線範圍内的全部農村住宅房屋在征收期限内交房拆除并移交土地的,給予120.24平方米×800元/平方米=96192元獎勵。

5.安置房源結算差價問題按《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二、貨币補償與産權置換相結合方式

1.《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征收人置換安置房面積不得低于人均25平方米,剩餘部分可進行貨币補償。故經核算,補償房屋面積中的62.5平方米(100平方米/1.6=62.5平方米)用于在橫瀝安置區置換安置房,剩餘57.74平方米參照同地段同類型國有土地上房屋市場價格(經評估确定)予以補償,扣除征地補償中的土地補償費。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标準按《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按3萬元/畝的标準計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款。根據廣東省惠州七五六地質測繪工程公司提供測繪資料,該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總用地面積為109.2407平方米,約為0.164畝,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款為4920元(0.164畝×3萬元/畝=4920元)。另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權人在規定期限内傳遞土地,給予0.164畝×1.5萬元/畝=2460元獎勵。

3.搬遷費、臨遷安置補助費按《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被征收人享受相關征收補償安置政策的戶籍人口數為4人,按照1500元/人計算搬遷補助費,但每戶搬遷補助費總額不得超過9000元,故搬遷補助費共計為6000元;臨遷安置補助費按100平方米×15元/平方米/月=1500元/月,從被征收人簽訂征收合同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季度進行支付至安置房傳遞使用之日止。安置房傳遞使用後再額外支付3個月裝修期臨遷安置補助費。

4.獎勵金按《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簽約的,給予120.24平方米×400元/平方米=48096元獎勵;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約定期限搬遷交房,并一并移交房屋周邊使用土地的,給予120.24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144288元獎勵;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約定期限一并移交房屋周邊使用土地(房屋周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附土地)的,給予4人×5萬元/人=200000元獎勵;同一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同一項目用地紅線範圍内的全部農村住宅房屋在征收期限内交房拆除并移交土地的,給予120.24平方米×800元/平方米=96192元獎勵。

5.安置房源結算差價問題按《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三、貨币補償方式

1.被征收房屋貨币補償:被征收人房屋為混合結構,合法房屋建築面積為101.2平方米,确認應補償面積為101.2平方米;産權證外但在1989年1月1日後至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房屋面積為20.04平方米,确認應補償面積為19.04平方米(20.04平方米×95%=19.04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确認的應補償房屋面積合計為120.24平方米。參照房屋評估平均單價,該房屋貨币補償價值為人民币650789.38元,扣除該戶宅基地面積71.6031平方米所占的安置補償費用14123.1元(宅基地面積0.1074畝×131500元/畝),最終被征收人可得房屋補償費用為636666.28元。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标準按《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按3萬元/畝的标準計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款。根據廣東省惠州七五六地質測繪工程公司提供測繪資料,該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總用地面積為109.2407平方米,約為0.164畝,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款為4920元(0.164畝×3萬元/畝=4920元)。另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權人在規定期限内傳遞土地,給予0.164畝×1.5萬元/畝=2460元獎勵。

3.搬遷費、臨遷安置補助費按《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被征收人享受相關征收補償安置政策的戶籍人口數為4人,按照1500元/人計算搬遷補助費,但每戶搬遷補助費總額不得超過9000元,故搬遷補助費共計為6000元;臨遷安置補助費按120.24平方米×15元/平方米/月=1803.6元/月,從被征收人簽訂征收合同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遷安置補助費5410.8元。

4.獎勵金按《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簽約的,給予120.24平方米×400元/平方米=48096元獎勵;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約定期限搬遷交房,并一并移交房屋周邊使用土地的,給予120.24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144288元獎勵;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約定期限一并移交房屋周邊使用土地(房屋周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附土地)的,給予4人×5萬元/人=200000元獎勵;同一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同一項目用地紅線範圍内的全部農村住宅房屋在征收期限内交房拆除并移交土地的,給予120.24平方米×800元/平方米=96192元獎勵。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确定的标準,經審查,上述方案符合廣州市南沙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政策,規自分局于2022年3月1日将初步确定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南沙區人民政府官網進行公告,告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公告釋出後七個自然日内應當按照上述方案就補償、安置等事項協商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期限内經協商達不成征收補償安置協定的,經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申請,由規自分局協調;仍協調不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申請由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決定。

2022年3月11日,申請人向規自分局送出了《廣州南沙開發區土地開發中心關于向李炎坤作出責令交地決定書的申請》,稱未能與被申請人協商一緻達成房屋征收補償協定,向規自分局提出申請,請求規自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上報區政府作出行政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交出土地。

根據上述調查事實,本府認為:

一、關于被申請人前期反映房屋評估結果價格偏低、且認為評估方式不合法事項。被拆遷房屋的評估補償是征收實施機關通過搖珠選取有資質的評估機關開展評估工作,該評估方式合法有效;且現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房屋評估價值已充分考慮被申請人的信賴利益,維護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符合《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精神,申請人的理由并不成立。

二、關于被申請人前期要求原址安置事項。根據《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規定,征收安置為統建安置方式,雖不在原址安置,但建立回遷安置房也在橫瀝鎮範圍内,而建立的回遷安置房亦能保障被申請人的居住生活水準不下降。本府對被申請人要求原址安置事項不予支援。

三、關于被申請人前期要求确權房屋周邊空地事項。經審查,宅基地周邊空地屬于村集體所有,且已被依法征收,不存在确權問題。本府對被申請人要求确權房屋周邊空地事項不予支援。

四、根據《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申請人提供産權置換、貨币補償與産權置換相結合、貨币補償三種方案供被申請人選擇,具有合理性,能夠充分保障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申請人上報的置換安置用房方案,被申請人可以置換192.38平方米的安置房,置換安置房将在後期通過公開搖珠的方式進行統一配置設定,在安置房配置設定前将由申請人支付臨遷安置費以保障被申請人臨遷期間的居住條件。經綜合對比三種方案,産權置換方案對被申請人更為有利。故為保障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本府決定對被申請人進行産權置換。

五、鑒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直未能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故被申請人不享有各項獎勵金或優惠。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本府作出決定如下:

一、被申請人于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内,騰空并遷出橫瀝鎮義沙村舊南東街8号,将該房屋及所涉土地移交給申請人。同時,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移交該房屋的房地産權屬憑證原件,由申請人向不動産登記機構申請登出,被申請人未移交房地産權屬憑證原件的,由不動産登記機構依職權登出。

二、由申請人在廣州市南沙區橫瀝安置區置換總建築面積為192.38平方米的安置房給被申請人。在置換安置房提供前,申請人根據被申請人可置換安置房面積按15元/平方米/月的标準向被申請人支付臨遷安置補助費,被申請人可置換的安置房面積為192.38平方米,故自被申請人移交被征收房屋至申請人安排安置房選房和通知收樓為止,申請人按2885.7元/月标準向被申請人支付臨遷安置補助費。期間如遇到部分安置房收樓,相應安置房面積對應的臨遷安置補助費予以扣減,安置房傳遞使用後再額外支付3個月裝修期臨遷安置補助費。

三、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4920元、搬遷補助費6000元。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決定,可于本行政決定書送達之日60日内,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内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行政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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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沙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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