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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歲男童上國際幼稚園一個月受傷6次,家長質疑網上發文被園方起訴

作者:濟南時報-新黃河

“我感覺對不起兒子。”

2020年9月,徐芊把三歲的兒子送進了溫州市瓯海區伊頓國際幼稚園,沒想到,孩子卻接連出現外傷,“當時幼稚園給出的回複是孩子自己所為或者自己摔傷。”就在孩子受傷之前,徐芊曾在家長群内質疑過幼稚園的外教發音不準,她至今不知道是否是以事而起。

從此,徐芊一家與這家幼稚園的糾葛延續至今。因為在社交平台釋出了求助文章,幼稚園以名譽糾紛案将徐芊及社交平台一同告上法庭。2021年11月,溫州市瓯海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開庭審理,一審判決徐芊敗訴,她随即提起上訴;2022年4月8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二審判決結果未當庭宣判。

一個多月時間,孩子受傷了六回

“在新加坡伊頓溫州幼稚園,每個班都配備一名外籍教師,浸入式英語教學方式······”就是這樣的宣傳,吸引了徐芊,同時學費也相對昂貴。“光學費就37100元,貴是貴了點,但考慮到孩子能學到純正的英語,就咬了咬牙把孩子送過去了。”徐芊表示。

3歲男童上國際幼稚園一個月受傷6次,家長質疑網上發文被園方起訴

家屬給幼稚園所交學費截屏(受訪者供圖)

然而,事情卻并非徐芊想的那樣美好。“起初我質疑孩子的英語外教發音不标準,後來園方也承認那個外教來自俄羅斯。”徐芊認為,孩子班級配備的那位外教是俄羅斯人,不但母語非英語,而且有口音,感覺與當初園方承諾的沉浸式英語教學環境不符。新黃河記者了解到,2020年教育部等釋出的《外籍教師聘任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也提到,在各級各類學校擔任學科專業(含外國語言文學專業)教師的,應當具備學士以上學位和相關教育機構相關學科2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曆或者相關領域工作經曆;擔任外國語言教育訓練教師的,應當具備學士以上學位并受過相應的語言教學專門訓練,取得相應的語言教育訓練資質且一般從事母語國母語教學。

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的行政處罰結果資訊公開頁面,新黃河記者也找到一則關于“非法聘用外國人案”的行政處罰,處罰日期為2017年11月14日,決定書顯示“溫州市瓯海區伊頓幼稚園于2017年9月28日至今,非法雇用菲律賓人在園内就業,并罰款五千元”。同時,還顯示溫州市瓯海區伊頓幼稚園負責人系主動投案。

徐芊告訴新黃河記者,在家長群質疑外教發音随後一段時間,孩子開始變得厭學,并表示因為學校有壞人是以不願意去學校,此後她及其家人也陸陸續續發現孩子身上有不同程度的傷痕,一個多月時間全身多達六處。“2020年9月18日,孩子身上有長劃痕,園方老師說手表不小心劃的;9月29日,額頭有劃痕,園方老師說孩子自己摔倒所緻;10月10日,發現孩子額頭發紅、太陽穴有烏青,班主任張老師說是孩子自己摔的;10月19日,孩子眉毛上方有傷,班主任張老師說孩子自己摔倒所緻;10月20日,孩子臉上有明顯傷痕,班主任張老師說是被同班同學抓傷;10月28日,孩子手臂上有嘴形紅印,張老師說是被同班同學咬傷。”徐芊表示起初并沒有太在意,認為小孩子打鬧也屬正常,但次數太多難免生疑。

3歲男童上國際幼稚園一個月受傷6次,家長質疑網上發文被園方起訴

孩子身上有長劃痕(受訪者供圖)

2020年11月初,一家人把孩子送往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就診,初步診斷有腹痛、胃腸炎、低血糖等。

伴随着孩子的抗拒情緒,2022年11月27日,徐芊決定報警處理。随後,徐芊一家人看到了園方相關監控視訊,徐芊表示監控中多次看到孩子被針對。

家長網上發帖後,被幼稚園給告了

2021年1月22日,溫州市警察局瓯海區分局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涉事孩子2020年10月10日所見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其他時間所見的損傷程度未達到輕微傷程度;一份2021年1月23日出具的溫州市警察局瓯海區分局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還顯示,認為幼稚園沒有違法事實。

3歲男童上國際幼稚園一個月受傷6次,家長質疑網上發文被園方起訴

鑒定意見通知書(受訪者供圖)

此前2021年1月8日,有媒體緻電溫州市瓯海區教育局,從業人員稱,通過兩次檢視監控,确定外教不存在毆打小孩的行為,園方稱受傷是孩子間打鬧所緻。

但孩子的外公徐先生認為,監控有可疑的地方,可能存在删減,因為有的視訊明顯有卡頓模糊,甚至畫面跳幀,而且現有視訊中也能看到一些拖拽行為。

3歲男童上國際幼稚園一個月受傷6次,家長質疑網上發文被園方起訴

監控視訊中疑似出現卡頓的地方(受訪者供圖)

據此前相關媒體報道,幼稚園園長接受采訪時表示家長誇大事實,并稱孩子不上課、不睡覺,唯一的交流互動就是跟别人搶玩具,外教用手指額頭僅是為了教育孩子。

對此徐先生并不認可,堅持認為如果隻是教育孩子,為什麼會出現多次不同位置的傷痕。

此前,因為孩子厭學情緒嚴重,徐芊一家也決定退學。“我們不希望和解,也不接受任何賠償。”2021年1月初,徐芊在社交平台釋出了一則文章,講述該事件。

2021年1月,新加坡伊頓國際幼兒學校溫州校區在公衆号上也釋出了一則聲明,稱:“個别學生家長以斷章取義、歪曲事實的方式,通過網絡媒體釋出有關我園的不實文章,并向我園提出無理的賠償要求,該行為嚴重侵犯了我園的聲譽。目前,公安機關已介入調查,所有的監控錄像已移交公安機關。”

對此,徐芊表示未向園方提出過賠償事宜,僅希望讨個說法。随後不久,幼稚園以侵犯名譽罪,将徐芊告上法庭。

新黃河記者在2021年公布的一份溫州市政務服務辦理情況公示中看到,也有關于此事的處理回複。瓯海區教育局回複稱:曾通過當面聽取訴求、走訪幼稚園和屬地派出所了解情況等方式開展調查,鑒于目前該案件已上訴至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與本人溝通聯系,同意以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屆時再行處置。新黃河記者多次撥打該公示中溫州市瓯海區教育局學前教育科的預留電話,但未接通。

家長否認名譽侵權,稱發文為“求助”

2021年11月,溫州市瓯海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一審中判決家屬方敗訴。

該民事判決書顯示,2020年12月29日,被告(家屬)申請對孩子的傷勢及心智情況進行鑒定。經鑒定,孩子2020年10月10日的損傷達輕微傷程度,其餘日期的損傷未達輕微傷程度。2021年1月23日,溫州市警察局瓯海區分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伊頓幼稚園及其相關教師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根據溫州市警察局瓯海區分局在履職過程中制作或者擷取的孩子在伊頓幼稚園就讀期間的視訊監控,未能反映出伊頓幼稚園教師對孩子存在毆打、故意傷害的行為,該事實已由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和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予以認定。

使用者徐芊釋出的涉案文章中使用了“孩子受傷多次”“被……老師粗暴對待”等文字,使他人對原告(伊頓幼稚園)産生負面評論,給原告的名譽權造成負面影響。判決書認定,使用者徐芊在社交媒體平台上釋出涉案文章的行為構成名譽侵權,并賠償幼稚園11680元。

随後,徐芊決定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今年4月8日開庭審理,但并未當庭宣判。

公開資訊顯示,新加坡伊頓國際幼兒學校溫州校區是新加坡伊頓國際教育集團在溫州開設的第一所學校,可容納300多名幼兒。徐芊認為,“交高昂的學費就希望可以換取對孩子更好的教育和照顧,孩子卻是以事有了應激反應,見到陌生人就會躲開,如今在新幼稚園已經适應。”而對于在網上發文,徐芊則認為這僅是一次求助。

根據大陸《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作為家屬的代理律師,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介紹,該條規定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侮辱、诽謗行為。如果行為人釋出的資訊或者所作的陳述真實客觀,且沒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即使受害人認為自己的名譽受到了損害,也不構成名譽權侵權。

周兆成還認為,從溫州市警察局瓯海分局出具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内容來看,其陳述是“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着重在于對行政治安處罰範疇的違法事實的認定,該行為的認定并不能直接等同于上訴人存在侵權事實,違法事實和侵權事實屬于兩個不同的範疇,并不能免除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客觀描述系虛假承擔舉證責任。上訴人客觀上不存在侵權行為,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且網上發文的行為,其實是一名消費者行使監督權的展現。

針對監控視訊問題,周兆成表示已向二審法院提出要求幼稚園提供完整的監控視訊,并調取外教和涉事老師的教師資格。同時也委托第三方機構介入鑒定園方所提供視訊是否存在篡改、删減等,以及孩子的傷情再鑒定等。

4月18日,新黃河記者撥通了溫州伊頓國際幼稚園電話,一位從業人員表示對此事并不清楚便不再回答其他問題。另據《華商報》報道,一位該幼稚園離職老師表示,涉事的3位老師均已經離職,包括那名外籍教師。(徐芊為化名)

新黃河用戶端記者:李運恒 編輯:鄭楚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