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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此類案件可免予刑事處罰

作者:民法社海南新聞

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新聞釋出會。《意見》指出: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幹預中小微企業經濟糾紛。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嚴格區分中小微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參與兼并重組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産等的界限,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把民事責任認定為刑事責任。落實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中小微企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最高法院:此類案件可免予刑事處罰

圖為釋出會現場。侯裕盛 攝

法發〔20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進階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

現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中小微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生力軍,是擴大就業、改善民生、促進創業創新的重要力量。進一步加大對中小微企業支援力度,激發企業活力和發展動力,對于繼續做好“六穩”“六保”工作,穩定宏觀經濟大盤,加快建構新發展格局、推動高品質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完整、準确、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進一步發揮人民法院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營造公平競争、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1.依法保護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空間。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反壟斷、反不正當競争案件,嚴懲強制“二選一”、低價傾銷、強制搭售、屏蔽封鎖、刷單炒信等違法行為。依法認定經營者濫用資料、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排除、限制競争行為,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保護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空間。健全司法與執法銜接機制,支援反壟斷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推動形成工作合力。

2.服務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行政審判,支援行政機關整頓違法經營,規範市場秩序。依法監督、促進行政機關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式進行監管,保護中小微企業經營自主權。推動破除區域分割和地方保護,促進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加強市場主體涉訴資訊與相關部門資訊共享整合,為建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提供有力司法支援。

3.支援保護市場主體自主交易。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堅持自願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準确把握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合理判斷各類交易模式和交易結構創新的合同效力,充分發揮中小微企業的能動性,促進提升市場經濟活力。弘揚契約精神,具有優勢地位的市場主體利用中小微企業處于危困狀态或者對内容複雜的合同缺乏判斷能力,緻使合同成立時顯失公平,中小微企業請求撤銷該合同的,應予支援;具有優勢地位的市場主體采用格式條款與中小微企業訂立合同,未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就與中小微企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中小微企業沒有注意或者了解該條款,中小微企業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内容的,應予支援;對于受疫情等因素影響直接導緻中小微企業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或者第五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規則妥善處理。

4.支援引導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對當事人違反預約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等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強化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等制度運用,提升市場主體的誠信意識、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在依法認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予以撤銷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合理确定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防止不誠信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推動訴訟誠信建設,嚴厲懲處通過虛假訴訟、惡意訴訟阻礙中小微企業正常經營發展的違法行為。加大執行力度,嚴厲打擊失信企業通過多頭開戶、關聯交易、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規避執行的逃廢債行為。

二、切實加強中小微企業産權司法保護

5.公平公正保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在訴訟過程中,對大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一視同仁。充分考慮中小微企業的實際情況,依法對其進行訴訟引導和釋明,加大依職權調驗證據的力度,切實查清案件事實,防止一些中小微企業在市場交易中的弱勢地位轉化為訴訟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實作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繼續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推進線上訴訟模式,強化簡易、小額訴訟程式适用,提升訴訟便捷性,切實降低中小微企業訴訟成本。通過合理确定保全擔保數額、引入保全責任險擔保等方式,降低中小微企業保全成本,保障實作勝訴債權。對生産經營存在嚴重困難的中小微企業,依法提供減交、緩交訴訟費等司法救助。

6.加大中小微企業知識産權保護力度。落實知識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對“專精特新”中小微企業關鍵核心技術和原始創新成果的保護力度,支援引導企業通過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提升核心競争力。中小微企業在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擷取特定技術過程中,合同相對方利用優勢地位附加不合理限制技術競争和技術改進的條件,或者不合理要求無償、低價回購中小微企業所開發的新技術、新産品,經審查認為違反反壟斷法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相關條款或者合同無效。妥善處理保護商業秘密與人才合理流動的關系,在維護勞動者正當就業創業合法權益的同時,依法保護中小微企業商業秘密。依法制裁不誠信訴訟和惡意訴訟行為,規制濫用知識産權阻礙中小微企業創新的不法行為。

7.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幹預中小微企業經濟糾紛。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嚴格區分中小微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參與兼并重組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産等的界限,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把民事責任認定為刑事責任。落實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中小微企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8.依法保護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的合法權益。切實貫徹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債務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财産不足以支付的,依法保障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民事債權優先于罰款、罰金、沒收财産等行政、刑事處罰受償。在刑事裁判涉财産部分執行過程中,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作為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異議的,嚴格依照相關規定妥善處理,依法保護其合法财産權益。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産生的民事糾紛,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則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偵查或者尚未審結為由對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審理,切實避免因刑事案件影響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通過民事訴訟及時維護其合法權益。在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财産、企業法人财産和個人财産,對确實與案件無關的财物,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當機措施。

三、助力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9.依法妥善審理金融借款糾紛案件。對金融機構違反普惠小微貸款支援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訴訟主張,不予支援;對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詢費、擔保費等其他費用為名收取的變相利息,嚴格依照支農支小再貸款信貸優惠利率政策的規定,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援。

10.助力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管道。嚴格依照民法典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認定生産裝置等動産擔保,以及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保理等非典型擔保債權優先受償效力,支援中小微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拓寬融資管道。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倉單、提單、彙票、應收賬款、知識産權等權利質押以及保兌倉交易,依法認定其有效,支援金融機構創新服務中小微企業信貸産品。依法推動供應鍊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針對供應鍊金融交易中産生的費用,根據費用類型探索形成必要性和适當性原則,合理限制交易費用,切實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積極與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台共享企業涉訴資訊,推動實作對中小微企業信用評價的精準“畫像”,提高企業貸款可得性。

11.依法規制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對“高利轉貸”“職業放貸”等違法借貸行為,依法認定其無效。推動各地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依法否定規避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合同條款,對變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援。在審判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套路貸”、催收非法債務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将有關材料移送相關部門。

四、依法高效辦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

12.建立健全辦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長效機制。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納入辦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快立快審快執“綠色通道”,確定農民工就業比較集中的中小微企業及時回籠賬款,及時發放農民工工資。與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監管部門密切協作,推進協同治理。加大平安建設考評(執行難綜合治理及源頭治理部分)在機關、事業機關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中的适用力度。推動将清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工作情況納入營商環境名額體系。開展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專項執行行動,依法加大失信懲戒、限制消費等措施的适用力度,及時兌現中小微企業勝訴權益。

13.切實防止有關市場主體損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機關、事業機關和大型企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複、決算審計等明顯不合理的理由拒絕或者延遲向中小微企業支付賬款,中小微企業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機關、事業機關和大型企業就拖欠賬款問題迫使中小微企業接受不平等條件,達成與市場價格明顯背離的以物抵債協定或者約定明顯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條件,中小微企業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撤銷該協定或者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4.依法保障建設工程領域中小微企業和農民工合法權益。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内資金依法審慎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支援保障相關部門防範應對房地産項目逾期傳遞風險,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確定農民工工資支付到位。當機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除當事人申請執行因建設該商品房項目而産生的工程建設進度款、材料款、裝置款等債權案件外,在商品房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對于監管賬戶中監管額度内的款項,不得采取扣劃措施,不得影響賬戶内資金依法依規使用。除法律另有專門規定外,不得以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當機或者劃撥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資金;為辦理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對前述兩類賬戶采取預當機措施。

五、有效發揮司法對中小微企業的挽救功能

15.積極促成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在執行過程中,中小微企業因資金流動性困難不能清償執行債務的,積極引導當事人達成減免債務、延期支付的執行和解協定;多個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通過提級執行、指定執行等方式集中辦理,積極促成當事人達成履行債務的“一攬子”協定,依法為企業緩解債務壓力、恢複生産經營創造條件。

16.科學甄别、依法保護有挽救價值的中小微企業。對受疫情等因素影響無法清償所有債務但具有挽救價值的中小微企業,債權人提出破産申請的,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債務重組、資産重構等方式進行庭外和解,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對于已經進入破産程式但具有挽救價值的中小微企業,積極引導企業通過破産重整、和解等程式,全面解決企業債務危機,公平有序清償相應債權,使企業獲得再生。

六、最大限度降低保全、執行措施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不利影響

17.全面清查超标的查封、亂查封問題。開展專項清查行動,依法及時糾正超标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托12368司法服務熱線、執行信訪等問題反映管道,建立解決超标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快速反應機制,對當事人反映的問題及時受理,快速處理;執行人員對超标的查封、亂查封問題存在過錯的,依法嚴肅追責。

18.依法審慎采取财産保全措施。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采取保全措施時,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标準和程式嚴格審查。經初步審查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對其提出的保全申請,依法予以駁回。當事人明顯超出訴訟請求範圍申請保全的,對其超出部分的申請,不予支援。在金錢債權案件中,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提供擔保請求解除保全措施,經審查認為擔保充分有效的,應當裁定準許,不得以申請保全人同意為必要條件。加大對錯誤保全損害賠償案件的審查力度,嚴厲懲處惡意申請保全妨礙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正常經營發展的違法行為。

19.依法靈活采取查封、變價措施。查封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廠房、機器裝置等生産性資料的,優先采取“活封”措施,在能夠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繼續使用或者利用該财産進行融資。需要查封的不動産整體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産相應價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因不動産未辦理分割登記而對其進行整體查封後,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并解除對超标的部分的查封。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議價、詢價等方式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切實為被執行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節省評估費用。發揮網絡司法拍賣溢價率高、成本低的優勢,優先适用網絡司法拍賣方式處置财産。對不動産等标的額較大或者情況複雜的财産,被執行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認為委托評估确定的參考價過低,申請在一定期限内自行處置的,在能夠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20.依法精準适用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嚴格區分失信懲戒與限制消費措施的适用條件,被執行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僅符合限制消費情形但不符合失信情形的,不得将其納入失信名單。嚴格區分失信與喪失履行能力,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因經營失利喪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規避、抗拒執行等違法情形的,不得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義務為由将其納入失信名單。健全信用修複機制,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失信資訊符合法定屏蔽條件的,應當及時采取屏蔽措施;失信資訊被屏蔽後,其因融資、招投标等需要請求提供信用修複證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