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丨法務之家

導讀:
2020年1月2日,最高法釋出《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意見要求:
嚴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亂查封。采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實踐中出現的超标的查封、亂查封現象,暢通人民群衆反映問題管道,對有關線索實行“一案雙查”,對不規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機關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要嚴格按照中央有關産權保護的精神,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财産與股東個人财産,嚴禁違法查封案外人财産,嚴禁對不得查封的财産采取執行措施,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等企業法人、企業家和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詳細全文:
法發〔2019〕35号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
(2020年1月2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援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檔案精神,進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行水準,推動執行工作持續健康高水準運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優質司法服務和保障,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 充分認識善意文明執行的重要意義和精神實質
1.充分認識善意文明執行重要意義。執行是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最後一個環節。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實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産權保護制度、建立健全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和推動高品質發展的應有之義,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2.準确把握善意文明執行精神實質。執行工作是依靠國家強制力實作勝訴裁判的重要手段。目前,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仍是執行工作中的主要沖突和突出問題。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持續加大執行力度,及時保障勝訴當事人實作合法權益,依然是執行工作的工作重心和主線。但同時要注意到,執行工作對各方當事人影響重大,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也要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嚴格規範公正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要堅持比例原則,找準雙方利益平衡點,避免過度執行;要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于黨和國家發展戰略全局,提升把握司法政策的能力和水準,實作依法履職與服務大局、促進發展相統一。要采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實踐中出現的超标的查封、亂查封現象,暢通人民群衆反映問題管道,對有關線索實行“一案雙查”,對不規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人民法院在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過程中,要充分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執行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把強制力聚焦到對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的依法打擊和懲處上來。要堅決防止執行人員以“善意文明執行”為借口消極執行、拖延執行,或者以降低對被執行人影響為借口無原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
二、嚴禁超标的查封和亂查封
3.合理選擇執行财産。被執行人有多項财産可供執行的,人民法院應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産生活影響較小且友善執行的财産執行。在不影響執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先執行某項财産的,應當準許;未準許的,應當有合理正當理由。
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要嚴格按照中央有關産權保護的精神,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财産與股東個人财産,嚴禁違法查封案外人财産,嚴禁對不得查封的财産采取執行措施,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等企業法人、企業家和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要注意到,信托财産在信托存續期間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各自的固有财産,并且受益人對信托财産享有的權利表現為信托受益權,信托财産并非受益人的責任财産。是以,當事人因其與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間的糾紛申請對存管銀行或信托公司專門賬戶中的信托資金采取保全或執行措施的,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應準許。
4.嚴禁超标的查封。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财産,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權額為限,堅決杜絕明顯超标的查封。當機被執行人銀行賬戶記憶體款的,應當明确具體當機數額,不得影響當機之外資金的流轉和賬戶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動産整體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産相應價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關部門以不動産登記在同一權利證書下為由提出不能辦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對不動産進行整體查封後,經被執行人申請,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并解除對超标的部分的查封。相關部門無正當理由拒不協助辦理分割登記和查封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5.靈活采取查封措施。對能“活封”的财産,盡量不進行“死封”,使查封财産能夠物盡其用,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查封被執行企業廠房、機器裝置等生産資料的,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對該财産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其使用。對資金周轉困難、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的房地産開發企業,人民法院應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1)查封在建工程後,原則上應當允許被執行人繼續建設。
(2)查封在建工程後,對其采取強制變價措施雖能實作執行債權人債權,但會明顯貶損财産價值、對被執行人顯失公平的,應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暫緩執行的和解協定,待工程完工後再行變價;無法達成和解協定,但被執行人提供相應擔保并承諾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建設的,可以暫緩采取強制變價措施。
(3)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現房後,在確定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價格自行銷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确定期限時,應當明确具體的時間節點,避免期限過長影響執行效率、損害執行債權人合法權益。
6.充分發揮查封财産融資功能。人民法院查封财産後,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申請用查封财産融資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1)保全查封财産後,被保全人申請用查封财産融資替換查封财産的,在確定能夠控制相應融資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價格進行融資。
(2)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申請用查封财産融資清償債務,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融資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可以準許。
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利用查封财産融資,出借人要求先辦理财産抵押或質押登記再放款的,人民法院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财産解封、抵押或質押登記等事宜,并嚴格控制融資款。
7.嚴格規範上市公司股票當機。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和債務人投資權益,人民法院在當機債務人在上市公司的股票時,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嚴格執行:
(1)嚴禁超标的當機。當機上市公司股票,應當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權額為限。股票價值應當以當機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股票當機後,其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當機或者解除部分當機。
(2)可售性當機。保全當機上市公司股票後,被保全人申請将當機措施變更為可售性當機的,應當準許,但應當提前将被保全人在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在明确具體的數額範圍内予以當機。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申請通過二級市場交易方式自行變賣股票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前述規定辦理,但應當要求其在10個交易日内變賣完畢。特殊情形下,可以适當延長。
(3)已質押股票的當機。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質押且質權人非本案保全申請人或申請執行人,目前,人民法院在采取當機措施時,由于需要計入股票上存在的質押債權且該債權額往往難以準确計算,尤其是當股票存在多筆質押時還需指定對哪一筆質押股票進行當機,為保障普通債權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一般會對質押股票進行全部當機,這既存在超标的當機的風險,也會對質押債權人自行實作債權造成影響,不符合執行經濟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經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溝通協調,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對現有當機系統進行改造,确立了質押股票新型當機方式,并在系統改造完成後正式實施。具體内容如下:
第一,債務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質押且質權人非本案保全申請人或申請執行人,人民法院對質押股票當機時,應當依照7(1)規定的計算方法當機相應數量的股票,無需将質押債權額計算在内。當機質押股票時,人民法院應當提前當機債務人在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并明确具體的當機數額,不得對資金賬戶進行整體當機。
第二,股票當機後,不影響質權人變價股票實作其債權。質權人解除任何一部分股票質押的,當機效力在當機股票數量範圍内對解除質押部分的股票自動生效。質權人變價股票實作其債權後變價款有剩餘的,當機效力在本案債權額範圍内對剩餘變價款自動生效。
第三,在執行程式中,為實作本案債權,人民法院可以在質押債權和本案債權額範圍内對相應數量的股票采取強制變價措施,并在優先實作質押債權後清償本案債務。
第四,兩個以上國家機關當機同一質押股票的,按照在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公司辦理股票當機手續的先後确定當機順位,依次滿足各國家機關的當機需求。兩個以上國家機關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證券公司、中國結算公司當機同一質押股票的,在先在證券公司辦理股票當機手續的為在先當機。
第五,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就當機質押股票産生争議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動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依法協調解決。争議協調解決期間,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公司控制産生争議的相關股票,不協助任何一方執行。争議協調解決完成,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公司按照争議機關協商的最終結論處理。
第六,系統改造完成前已經完成的當機不适用前述規定。案件保全申請人或申請執行人為質權人的,當機措施不适用前述規定。
三、依法适當采取财産變價措施
8.合理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合理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要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就參考價達成一緻意見,以進一步提高确定參考價效率,避免後續産生争議。财産有計稅基準價、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當事人議價不能、不成或者雙方當事人一緻要求定向詢價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協調有關機構辦理詢價事宜。定向詢價結果嚴重偏離市場價格的,可以進行适當修正。實踐證明,網絡詢價不僅效率高,而且絕大多數詢價結果基本能夠反映市場真實價格,對于财産無需由專業人員現場勘驗或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網絡詢價确定參考價,并對詢價報告進行審查。
經委托評估确定參考價,被執行人認為評估價嚴重背離市場價格并提起異議的,為提高工作效率,人民法院可以以評估價為基準,先促成雙方當事人就參考價達成一緻意見。無法快速達成一緻意見的,依法送出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評估機構逾期未做說明或者被執行人仍有異議的,應及時送出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專業技術評審。在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發現當事人、競拍人與相關機構、人員惡意串通壓低參考價的,應當及時查處和糾正。
9.适當增加财産變賣程式适用情形。要在堅持網絡司法拍賣優先原則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變價财産實際情況、是否損害執行債權人、第三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适當采取直接變賣或強制變賣等措施。
(1)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變賣查封财産清償債務的,在確定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價格變賣。變賣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實際情況、市場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2)被執行人申請對查封财産不經拍賣直接變賣的,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變賣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直接變賣。
(3)被執行人認為網絡詢價或評估價過低,申請以不低于網絡詢價或評估價自行變賣查封财産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存在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低價處置财産情形的,可以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内進行變賣。
(4)财産經拍賣後流拍且執行債權人不接受抵債,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可以準許。
(5)網絡司法拍賣第二次流拍後,被執行人提出以流拍價融資的,人民法院應結合拍賣财産基本情況、流拍價與市場價差異程度以及融資期限等因素,酌情予以考慮。準許融資的,暫不啟動以物抵債或強制變賣程式。
被執行人依照9(3)規定申請自行變賣,經人民法院準許後,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異議的,不予受理;被執行人就網絡詢價或評估價提起異議後,又依照9(3)規定申請自行變賣的,不應準許。
10.充分吸引更多主體參與競買。拍賣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全面真實披露拍賣财産的現狀、占有使用情況、附随義務、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競買資格等事項,嚴禁故意隐瞞拍品瑕疵誘導競買人競拍,嚴禁故意誇大拍品瑕疵誤導競買人競拍。拍賣财産為不動産且被執行人或他人無權占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負責騰退,不得在公示資訊中載明“不負責騰退傳遞”等資訊。要充分發揮網拍平台、拍賣輔助機構的專業優勢,做好拍品視訊宣介、向專業市場主體定向推送拍賣資訊、實地看樣等相關工作,以吸引更多市場主體參與競拍。
11.最大限度實作财産真實價值。同一類型的執行财産數量較多,被執行人認為分批次變價或者整體變價能夠最大限度實作其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尤其是對體量較大的整棟整層樓盤、連片商鋪或别墅等不動産,已經分割登記或事後可以分割登記的,被執行人認為分批次變價能夠實作不動産最大價值的,一般應當準許。多項财産分别變價時,其中部分财産變價款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停止變價剩餘财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變價的除外。
12.準确把握不動産收益權質權變價方式。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公路、橋梁、隧道等不動産收益權享有質權,申請執行人自行扣劃收益權收費賬戶内資金實作其質押債權,其他債權人以申請執行人僅對收費權享有質權而對收費賬戶内資金不享有質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異議的,不予支援。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扣劃收益權收費賬戶内資金實作申請執行人質押債權,收費賬戶内資金足以清償債務的,不應對被執行人的收益權進行強制變價。
四、充分用好執行和解及破産重整等制度
13.依法用好執行和解和破産重整等相關制度。要在依法采取執行措施的同時,妥善把握執行時機、講究執行政策、注意執行方法。對資金鍊暫時斷裂,但仍有發展潛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業,可以通過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組、引入第三方資金等方式盤活企業資産。要加大破産保護理念宣傳,通過強化釋明等方式引導執行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同意依法将案件轉入破産程式。對具有營運價值的企業通過破産重整、破産和解解決債務危機,充分發揮破産制度的拯救功能,幫助企業走出困境,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員工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通過市場實作資源配置優化和社會整體價值最大化。
五、嚴格規範納入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
14.嚴格适用條件和程式。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必須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失信名單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執行人,堅決不得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懲戒措施。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執行人,決定采取懲戒措施的,應當制作決定書或限制消費令,并依法由院長稽核後簽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雖然納入失信名單決定書由院長簽發後即生效,但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堅決杜絕隻簽發、不送達等不符合法定程式的現象發生。
15.适當設定一定的寬限期。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于決定納入失信名單或者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内,暫不釋出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費資訊;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再釋出其資訊并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16.不采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被執行人雖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定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經控制其足以清償債務的财産或者申請執行人申請暫不采取懲戒措施的,不得對被執行人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機關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17.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幾類情形。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有關人員申請解除或暫時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1)機關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财産從事消費行為,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2)機關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确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并非機關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并對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3)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并經本院院長準許,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上述人員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時,應當送出充分有效的證據并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提供虛假證據或者違反承諾從事消費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恢複對其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同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從重處理,并對其再次申請不予準許。
18.暢通懲戒措施救濟管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名單申請糾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式和時限及時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糾正的,參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人民法院發現納入失信名單、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可能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進行自查并作出相應處理;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納入失信名單、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存在錯誤的,應當責令其及時糾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糾正。
19.及時删除失信資訊。失信名單資訊依法應當删除(屏蔽)的,應當及時采取删除(屏蔽)措施。超過三個工作日采取删除(屏蔽)措施,或者雖未超過三個工作日但能夠立即采取措施卻未采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被執行人因存在多種失信情形,被同時納入有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單和無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單的,其主動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後,一般應當将有固定期限的名單資訊和無固定期限的名單資訊同時删除(屏蔽)。
20.準确了解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讀超出正常收費标準的學校,雖然是私立學校,但如果其收費未超出正常标準,也不屬于限制範圍。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項措施時,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不得影響被執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權利;在新聞媒體對人民法院采取此項措施存在誤報誤讀時,應當及時予以回應和澄清。人民法院經依法審查,決定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的,應當做好與被執行人子女、學校的溝通工作,盡量避免給被執行人子女帶來不利影響。
21.探索建立懲戒分級分類機制和守信激勵機制。各地法院可以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探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被執行人分級分類采取失信懲戒、限制消費措施,讓失信懲戒、限制消費措施更具有精準性,更符合比例原則。
各地法院在依法開展失信懲戒的同時,可以結合工作實際,探索開展出具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證明、将自動履行資訊向征信機構推送、對誠信債務人依法酌情降低訴訟保全擔保金額等守信激勵措施,營造鼓勵自動履行、支援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六、加大案款發放工作力度
22.全面推行“一案一賬戶”系統。案款到賬後且無争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在一個月内及時發還給執行債權人;部分案款有争議的,應當先将無争議部分及時發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行“一案一賬戶”系統,各地法院要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和标準要求,嚴格落實系統部署與使用工作,確定案款收發公開透明、及時高效、全程留痕,有效堵塞案款管理漏洞,消除廉政風險隐患,最大限度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