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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計價控制》章節考點:建設項目施工階段的計價與控制

作者:來學寶典

1、工程變更的範圍和内容

  ①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

  ②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品質或者其他特性

  ③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标高、位置或尺寸

  ④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準許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⑤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2、無論何種情況确認的變更,變更訓示隻能由監理人發出。

  3、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訓示或變更意向書後的14天内,向監理人送出變更報價書,監理人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後的14天内,根據變更估價原則,商定或确定變更價格。

  4、變更估價原則:

  ①已标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适合于變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該子目的單價。

  ②已标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适用于變更工作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範圍内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發、承包雙方商定或确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③已标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适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由發、承包雙方商定或确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④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用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适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确認後調整。

  5、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縮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發包人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給予獎勵。

  6、盡管暫列金額列入合同價格,但并不屬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發生。

  7、具備以下條件時,允許對某一項工作規定的費率或單價加以調整:

  ①此項工作實際測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報表中規定的工程量的變動大于10%

  ②工程量的變更與對該項工作規定的具體費率的乘積超過了接受的合同款額的0.01%

  ③由此工程量的變更直接造成該項工作每機關工程量費用的變動超過1%

  8、删減原定工作後對承包商的補償:工程師釋出删減工作的變更指令後承包商不再實施部分工作,合同價格中包括的直接費部分沒有受到損失,但攤銷在該部分的間接費、利潤和稅金則實際不能合理回收。

  9、合同缺陷表現為合同檔案規定不嚴謹甚至沖突、合同中的遺漏或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工程師應當給予解釋,如果這種解釋将導緻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長,發包人應當給予補償。

  10、合同變更表現為設計變更、施工方法變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規定的其他變更等。

11、按索賠的合同依據分類:合同中明示的索賠;合同中默示的索賠

  按索賠目的分類:工期索賠;費用索賠

  按索賠事件的性質分類:工程延誤索賠;工程變更索賠;合同被迫終止的索賠;工程加速索賠;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索賠;其他索賠。

  12、承包人應在确認引起索賠的事件發生後28天内向發包人發出索賠通知。在承包人确認引起索賠的事件後42天内,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遞交一份詳細的索賠報告。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産生的影響結束後28天内,遞交一份最終索賠報告。發包人在收到最終索賠報告後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複,視為該項索賠報告已經認可。

  13、索賠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費應按照計日工費計算,而停工損失費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損失費按窩工費計算,窩工費的标準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

  14、當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裝置費索賠時,裝置費的标準按照機械台班費計算。因窩工引起的裝置費索賠,當施工機械屬于施工企業自有時,按照機械折舊費計算索賠費用;當施工機械是施工企業從外部租賃時,索賠費用的标準按照裝置租賃費計算。

  15、工程延期時,保函手續費相應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發包人與承包人達成提前竣工協定時,承包人的保函金額相應折減,則計入合同價内的保函手續費也應扣減。

  16、發包人未按約定時間進行付款的,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遲延付款的利息。

  17、《标準施工招标檔案》合同中的賠償:不利物質條件可以賠工期和費用,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及不可抗力都隻能賠工期,不能賠費用和利潤。

  18、FIDIC合同中:和标準檔案相同,但他的不可抗力可以賠償工期和費用。

  19、隻有位于關鍵線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後,才會影響到竣工日期。才可索賠。

  20、工期索賠的計算主要有網絡圖分析和比例計算法兩種。

  21、發生“共同延誤”的情況,“初始延誤”者應對工程拖期負責。

  22、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内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内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10天内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想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3、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于隻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項目,則可以不預付備料款。

  24、起扣點=承包工程價款總額(1-工程預付款限額比例/工程材料及構件所占比重)

  承發包雙方也可在專用合同中約定不同的扣回方法:例如《招标檔案範本》中規定,在承包人完成金額累計達到合同總價的10%後,由承包人開始向恩還款。

  25、綜合單價子目的計量:若發現工程量清單中出現漏項、工程量計算偏差,以及工程量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增減,應在工程進度款支付即中間結算時調整。

  26、總價包幹子目的支付:

  ①對于工期較短的項目,将總價包幹子目的價格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平均

  ②對于合同價值不大的項目,按照總價包幹子目的價格占簽約合同價的百分比,以及各個支付周期内所完成的總價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攤支付

  27、發包人應在接到工程量報告後7天内按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核對已完工程量,并應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

  28、如承包人不同意發包人核實的計量結果,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結果後7天内向發包人提出,發包人收到後,應在2天内重新核對有關工程量的計量。

  29、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後14天核心對完畢。否則視為準許。發包人應在準許上程進度支付申請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計量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計量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

  30、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于14日内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内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内将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31、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根據進度款、竣工付款和最終結清等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周期最後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32、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即投标截止時間前28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33、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34、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時限:金額500、2000、5000萬檔 分為20、30、45、60天

  35、發包人應在竣工結算書确認後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

  36、資金使用計劃通常可以采用:S型曲線、香蕉圖、橫道圖、時标網絡圖

  37、偏差為負值為理想狀态

  38、投資偏差=實際工程量×(實際單價-計劃單價)

  39、進度偏差=計劃單價×(拟完工程量-實際工程量)

  40、累計偏差比局部偏差更能現實規律性,對投資控制在較大範圍内具有指導作用。

  41、相對偏差=(投資實際值-投資計劃值)/投資計劃值=絕對偏差/投資計劃值

  42、絕對偏差的結果比較直覺,其作用主要是了解項目投資偏差的絕對數額,指導調整資金支出計劃和資金籌措計劃,但有一定的局限性。相對偏差比絕對偏差更有意義。

  43、常用的偏差分析方法有:橫道圖法、時标網絡圖法、表格法和曲線法

  44、時标網絡圖法簡單,直覺,但實際進度前鋒線的繪制有時會遇到一定難度

  45、表格法是進行偏差分析最常用的一種方法。表格法還便于用計算機輔助管理,提高投資控制工作的效率。

  46、曲線法進度偏差分析,形象直覺,但不能直接用于定量分析。

  47、偏差原因:客觀原因、業主原因、設計原因、施工原因。

  48、從偏差原因的角度,由于客觀原因是無法避免的,施工原因造成的損失由施工機關自己負責,是以,糾偏的主要對象是業主緣由和設計原因造成的投資偏差。

  49、通常吧糾偏措施分為組織措施、經濟措施、技術措施、合同措施。

  50、經濟措施不僅僅為稽核工程量及相應的支付價款。還有:檢查投資目标分解的合理性,資金使用計劃的保障性,施工進度計劃的協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