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規範、引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内的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交流與合作,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内活動管理法》(以下簡稱《管理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其境内活動涉及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7個方面和濟困、救災2個方面,與我們的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内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境内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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