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在網上看到一段小視訊,是關于公攤面積的,為了博取關注,釋出人說到,公攤面積,是老百姓在重複買單?把該分攤的和不該分攤的都分攤了?
看到之後,真的是,氣不打一處來!不懂不要亂說話!!!
難道是這樣的麼?

房産測繪漫畫
面積的測繪,不是開發商想咋分攤就咋分攤的!!!
針對房地産開發面積的分攤,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據的,不是想咋分攤就咋分攤的。
建築面積,怎麼計算,套内建築面積怎麼計算,國家是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予以規範的,不是開發商想怎麼分攤就能怎麼分攤的?開發商哪裡有這麼大的權力和能耐呢?
就業主的房子,室内建築面積是一部分,但是很多房子不是空中樓閣吧?所有的通道要不要分攤,一層大堂和電梯前室以及每一層的前室,要不要分攤?整個小區的消防、供電、供水、供氣等要不要分攤?電梯井道要不要分攤呢?
可用于經營,沒有向業主分攤的,開發商是可以對外通過出售、經營等方式來獲利的。
還有關于物業費為什麼也要按照建築面積收取,而不是按照套内面積收取,目前即便按照建築面積收取,很多的規模小一點的小區都是虧本運作的,大陸物業費的收取标準一直都是偏低的,尤其是單棟樓或者兩三棟樓的項目,收取的物業費還不夠電梯維保和運作的電費。
就物業方面意見和沖突比較突出的,第一,為什麼按照建築面積計算物業費,上面已經有所陳述。第二,為什麼不能把電梯廣告收益、小區廣告位收益以及地面停車位收益,分攤給業主享受,在這方面,目前還沒有詳細的法律法規限制,在全國範圍内,也有一些小區是在這樣試行。這屬于物業管理範疇需要進一步規範的,怎麼也跟開發商挂鈎了呢?
雖然有些小區,可能開發商前期自己成立了物業公司,但是物業公司仍然屬于獨立運作的機關和企業,更有很多的物業公司本就是單獨第三方的,這樣拉在一起來說,是很不合理的。
附部分法律法規條文内容:
《房産測繪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10月8日建設部第31次常務會議、2000年10月26日國家測繪局局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國家測繪局經國土資源部準許授權),現予以釋出,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房産測繪很多地方都是專業的測繪機構完成的,屬于第三方,測繪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房産測繪管理辦法專門陳述的法律責任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由建設部1995年9月8日建房1995517号釋出,自1995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就分攤面積的計算,也是有專門的法律依據的,不是說開發商想怎麼分攤,就怎麼分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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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面積的計算規劃
很多在網上釋出的,将會所,幼稚園,地下停車位,公共用房這些是不是在計算建築面積的時候分攤了的,實際并不是。
第八條 公用建築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裝置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
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準投影面積的一半。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規定,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包括: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共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瓦斯調壓室、衛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衛室、物業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裝置用房;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面積水準投影面積的一半。
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築空間包括: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中、車道、供暖鍋爐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售房機關自營、自用的房屋;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其他購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經營性用房,需要進行分攤的,應在銷(預)售合同中寫明房屋名稱、需分攤的總建築面積。
即便就建築面積的詳細計算,也是有專門法律條文規定的:
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一、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
1、單層建築物不論其高度均按一層計算,其建築面積按建築物外牆勒角以上的外圍水準面積計算。單層建築物内如帶有部分樓層者,亦應計算建築面積。
2、多層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按以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其底層按建築物外牆勒角以上外圍水準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按外牆外圍水準面積計算。
3、層高超過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工廠中的房間、倉庫、商店、地下指揮部等及相應出入口的建築面積按其上口外牆(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層及其保護牆)外圍的水準面積計算。
4、用深基礎做架空層加以利用,層高超過2.2米的,按架空層外圍的水準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5、坡地建築物利用吊腳做架空層加以得用且層高超過2.2米的,按圍護結構外圍水準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6、穿過建築物的通道,建築物内的門廳、大廳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内回廊部分按其水準投影計算建築面積。
7、電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築物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
8、舞台燈光控制室按圍護結構外圍水準面積乘以實際層數計算建築面積。
9、建築物内的技術層(管道層、附層、夾層)是指房屋的局部層次,層高超過2.2米的,按其牆外圍水準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10、與建築物連接配接的有柱雨篷按柱外圍水準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獨立柱雨篷按其頂蓋水準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1、有柱的車棚、貨棚、站台等按柱外圍水準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單排柱、獨立柱的車棚、貨棚、站台等按其頂蓋水準設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2、突出屋面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按圍護結構外圍水準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13、突出牆外的門鬥按圍護結構外圍水準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14、封閉陽台、挑廊,按其水準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凹陽台、挑陽台按其水準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5、建築物牆外有頂蓋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邊線水準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6、兩個建築物間有頂蓋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頂蓋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7、室外樓梯作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按每層水準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樓内有樓梯的,室外樓梯按其水準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8、跨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高架單層建築物,按其水準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多層者按多層計算。
19、室内體育館按實際層數計算建築面積。體育館(場)看台下空間加以利用的,其超過1.8米的部位計算建築面積(多層按多層計算)。
20、原始設計為假層(含頂層閣)屋面全部翻高後,前後牆沿口到樓闆高度超過1.8米的,按實計算建築面積。
二、不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
1、突出牆的構件配件和藝術裝飾,如:柱、垛、勒角、台階、無柱雨篷等。
2、檢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層高在2.2米以内的技術層、夾層。
4、構築物,如:獨立煙囪、煙道、油罐、水塔、儲油(水)池、儲倉、車庫,及地下人防幹、支線等。
5、建築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台。
6、沒有圍護結構的屋頂水箱,舞台及背景懸挂幕布、布景的天橋、挑台。
7、單層建築物内分割的操作間、控制室、儀表間等單層房間。
8、層高小于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深基礎地下架空層、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
9、崗亭、警亭、書報亭等。
10、裡弄房屋後天進内的天棚。
11、利用馬路、通道及隙地所搭棚架。
12、閣樓。
13、房屋的平台、曬台、花台、屋頂平台等。
三、其他
在計算建築物建築面積時,如遇上述以外的情況,要參照上述規則精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