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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兵風采 | 李曉玲:辦精品案件,讓人民群衆有更多的司法獲得感

作者:鄭州中院
标兵風采 | 李曉玲:辦精品案件,讓人民群衆有更多的司法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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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兵風采 | 李曉玲:辦精品案件,讓人民群衆有更多的司法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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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兵風采 | 李曉玲:辦精品案件,讓人民群衆有更多的司法獲得感

李曉玲法官自2012年入職中原區法院以來,一直在一線從事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工作,她用實際行動踐行着自己的誓言。2019年至2021年期間,她帶領團隊共審結民商事案件1727件,其中以調解方式結案552件,再加上部分調解成功當事人即時履行後撤訴案件,她所辦理的案件調解成功率在40%以上。2021年她帶領團隊審結民商事案件761件,多項質效名額在全院名列前茅。她憑着對審判事業的熱情、追求公正司法的激情、笃定司法為民的溫情,成功化解一件又一件沖突糾紛,不斷為群衆解決煩心事、揪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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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法理斷案,用情理服人,在案件品質上下功夫

在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結案後,年過八旬的陳老太特意委事先串通的人子将一面寫着“公正執法 公道人心”的錦旗送到李曉玲手中。為了化解陳老太一家多年的糾葛,李曉玲沒少下功夫。

陳老太的女兒張大姐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将父親張老先生訴至中原區法院,要求其傳遞涉案房屋并協助辦理房屋登記手續。在訴訟過程中,張老先生不幸去世,為此,張大姐變更了被告,将母親陳老太、兩個兄弟以及房地産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據原告張大姐訴稱,父親張老先生是某地質局的退休幹部,被告房地産公司是該局的二級機構。2012年,父親機關集資建房,原告與父親達成一緻意見,原告借父親的名額購買房屋,父親将其認購的涉案房屋轉讓給原告,由原告籌集購房款、代辦各種手續。2016年12月1日,雙方按上述内容簽訂了一份《承諾書》。之後,原告按約定陸續向被告房地産公司繳納購房款93萬餘元以及其他款項。然而房屋建成後,父親卻未将房屋傳遞給原告,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訴訟中,被告陳老太認為,“承諾将房子傳遞給女兒”純屬無稽之談,原告繳納的錢款實為代繳,後期已經通過其他形式将款項返還給了原告。

李曉玲從溝通中了解到,原、被告因房産糾葛積怨多年。期間,原告曾兩次起訴被告房地産公司,要求辦理産權登記手續、履行買賣合同,均被法院依法駁回了訴訟請求。在仔細分析後,李曉玲認為雙方争議的焦點在于原告與張老先生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的合意,原告是否全額支付購房款。

“如果簡單判決可能會激化沖突,隻有根據雙方的陳述先把雙方金錢往來梳理清楚,這樣才能進一步判斷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理清法律關系,從根本上化解沖突。”李曉玲說。

由于雙方資金往來比較多,且跨度十餘年。為查清案件事實,李曉玲依法向原、被告律師共出具10份律師調查令,先後從多家銀行調取涉案銀行流水百餘張,梳理在購買涉案房屋期間原、被告的資金往來情況,進而明确原告是否全額支付購房款。基于大量的證據材料,經過一系列的核實、計算,最終得出購房款中有66萬餘元的資金來源為陳老太夫婦。原告堅持的“購房款93萬餘元由其全額支付”的主張,因證據不足無法支援。再根據《承諾書》的後續履行情況來看,雙方也沒有借名買房之意思表示。是以僅依據原告送出的承諾書,不足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之合意。基于此,一審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最終,二審維持了一審結果。

判決生效後,李曉玲再一次聯系了原告張大姐,她告訴張大姐案件雖已判決,但“舐犢之情、反哺之意”乃人倫之根本。一家人屢屢提起訴訟太傷和氣,希望她作為子女能以親情為重,攜起手來,重建和睦關系,再叙天倫之情。

有了前期的溝通,這一次,李曉玲的話終于點醒了張大姐,她表示願意嘗試與母親、兄弟緩和關系,同時她還表示李曉玲在辦案中嚴謹認真的工作态度非常讓人信服,雖然她敗訴了,但是她服從判決。另一邊,陳老太為了感謝李曉玲法官耐心細緻地為他們化解沖突,特意委事先串通的人子送來錦旗。

“辦理民事案件,不僅要用業務知識去解決沖突糾紛,而且還要用心、用情去化解當事人的心結,隻有法與情融合,才能将當事人的心結打開,才能定分止争,案結事了。”李曉玲說。

抽絲剝繭,找準案件“症結”,積極回應人民群衆司法需求

從繁雜的卷宗中抽絲剝繭,找到案件“症結”所在,繼而“看什麼菜下什麼料”,最終實作案結事了,這也是她調解率高的重要原因。

在原告鄭州某建築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築裝飾公司)與被告河南某置業有限公司(簡稱置業公司)、河南某建築工程公司(簡稱建築工程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起訴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311萬餘元。二被告對此争議很大,互相推诿。經過分析,李曉玲發現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複雜,既有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又有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且三方往來賬目混亂。

為了盡快理清賬目,在開庭前,李曉玲多次組織原告、二被告财務人員核對賬目,經過仔細對賬、核算,李曉玲最終理清了賬目,并在此基礎上理清了債權債務關系。

雖然事實進一步明确,判決思路也進一步清晰,但李曉玲沒有一判了之。她了解到,臨近年底,原告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支付100多名農民工工資。“如果隻是一紙判決,這些農民工何時才能拿到工資,無法預估。如果雙方達成調解,不僅原告能夠快速拿到工程款,而且農民工的工資問題也會迎刃而解。”确定工作思路後,李曉玲立即着手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被告建築工程公司表示自己資金周轉困難,隻有等被告置業公司向自己付款後,才有能力向原告付款。考慮到三方産生糾紛時間已久,彼此缺乏信任,且為保證農民工盡快拿到工資,李曉玲通過面對面調解、背對背調解、庭上調解、庭下調解、電話調解等多種方式組織調解,并為原、被告雙方提供多種調解方案供參考。

經過李曉玲的不懈努力,原、被告終于在年前的1月14日達成調解協定:被告置業公司于1月20日前支付被告建築工程公司工程款共計3462428元,被告建築工程公司于1月21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2678378.49元。

拿到調解書,原、被告各方對李曉玲認真、負責的态度贊不絕口。事後,二被告如約履行。原告在收到工程款後及時結算了農民工工資,案外人100多名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也同時得以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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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是将人們從情感導向理性的重要途徑。法官作為居中的司法裁判者,如何在情感與理智之間拿捏得恰到好處,這個功夫确實需要修煉。雖然案件折射的是别人的生活,但如何辦案是我們的選擇,隻有抱着認真、嚴謹的态度,才是對自己的選擇負責、對群衆的信任負責!人民群衆對法院工作寄予更高期待,我希望能通過自己的努力讓更多的群衆感受到公平正義。”李曉玲說。

來源:中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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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冠衡 王桂林 劉 偉

稽核:胡志勇 付加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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