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花近百萬買路虎攬勝,變速箱滲油屢修不好!車主提了一個要求

花近百萬買路虎攬勝,變速箱滲油屢修不好!車主提了一個要求

唐先生買車三年不到,變速箱因為滲油要維修并更換部件,屢修不好之下,4S店最終确定是變速箱的制造缺陷。對此,唐先生要求對方更換新的變速箱總成并整車延保兩年,但4S店不願意。後來唐先生反映給消協及地方監管部門,對方也表示不能介入。截至目前,雙方仍然陷于僵持中。

車主經曆

變速箱滲油維修多次仍無效

唐先生反映,2019年7月份,他花了近100萬元購買了一輛路虎攬勝運動版新能源2020款 P400e SE。

新車才開了一年左右,變速箱就出現滲油現象。于是,唐先生就把車開回東莞中汽南方捷豹路虎4S店維修。一開始,維修技師為他換了油管的膠圈。

可是,換了以後,車用了幾個月,還是出現漏油現象,後來對方又給他換了密封圈,漏油情況依然得不到解決。之後,連油管總成也更換了,前後總共維修了四次,還是漏油。

最後,4S店維修技師告訴他,是變速箱的制造缺陷,殼體有沙眼,維修不了。于是,唐先生向店方提出更換變速箱總成以及整車延保兩年的訴求。

而且,由于唐先生了解到,在購買該車的車友中,也有兩名車主的車輛同樣出現過變速箱漏油的情況,他們除了更換變速箱之外,還根據維修次數,得到了1萬-2萬元的廠家“親善補償”。

是以,他提出,自己維修過四次,也應該根據該規定,得到總共1.2萬元現金或者代金券的“親善補償”。但4S店不同意,堅持按規定隻能申請更換變速箱總成,并對核心部件(變速箱)延保一年。而對唐先生提出的“親善補償”,也予以了拒絕。

花近百萬買路虎攬勝,變速箱滲油屢修不好!車主提了一個要求

唐先生車輛變速器出現漏油現象屢修不好。 (車主供圖)

後來,唐先生向當地消協進行投訴。由于該車是用公司名字上牌,當地消協也表示不在受理範圍内。

消協回複稱:《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工作導則》第十七條 消費者協會對下列情況投訴可以不予受理:(一)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三)經營者之間因購銷活動産生糾紛的;經核查附件,購買人是公司,不屬于日常生活消費需要,非我局職能調解範圍。建議自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功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其後,唐先生又打電話給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寮步分局,反映這件事。可是對方也表示不能介入。

記者追蹤

經銷商稱“整車延保兩年”不符合規定

對于唐先生這次的經曆,南都記者采訪了東莞中汽南方捷豹路虎4S店售後部門的從業人員。

一直對接唐先生到店維修服務事宜的袁姓售後從業人員介紹,他們對唐先生的車輛變速箱進行過多次維修後,無法解決漏油問題。是以,他們認為已經符合更換變速箱的規定。當唐先生提出更換該部件的要求時,店方也表示同意。但在唐先生提出的延保問題上,雙方産生了嚴重分歧。根據廠家的規定,店方隻能申請對核心部件(變速箱)延保一年,而唐先生則提出了整車延保兩年的訴求,他們認為這個訴求無法接受。由于雙方在這個問題上僵持不下,截至本周三,唐先生也沒有同意更換變速箱的方案。近期内,雙方也沒有就此事作進一步溝通。

而南都記者從該店另一名售後部門的從業人員處了解到,關于唐先生提到的“親善補償”,也要視每位車主的維修情況而定,不會統一發放。其中,這需要視車輛的維修結果、進店維修從業人員給出的方案或者補償方案等,并根據個人車輛的實際情況,才能給出答複。雖然唐先生提出,其它車主也因為變速箱同樣的問題,得到過廠家“親善補償”現金或者代金券,但不同的維修情況存在不同的處理結果。這要看他的車輛和其他車主的車輛進店維修結果是否一樣,店内技術人員給出的維修方案或者補償協定而确定。

南都記者聯系到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寮步分局,一名從業人員回應,如果是普通消費者與公司之間存在的交易糾紛,他們可以受理。但如果購車方是公司,他們沒有權限處理。

該從業人員稱,這要看車輛行駛證上面須登記的是個人還是公司。如果是公司,即使向他們反映情況,他們也隻能轉給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處理,是以,若購車上的是公司牌,建議走“人民調解”途徑解決。

花近百萬買路虎攬勝,變速箱滲油屢修不好!車主提了一個要求

律師說法

車主訴求缺乏法律依據

那麼,唐先生提出的訴求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法律支援?

廣東華安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培傑告訴南都記者,根據國家汽車三包法規定,第二十四條:家用汽車産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該故障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其品質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污染控制裝置、車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品質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品質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品質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更換次數與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換次數不重複計算。需要根據車輛識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盜系統、全車主線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動力蓄電池的運輸時間,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修理時間。

曹培傑表示,由此可見,如果主體符合三包規定,唐先生這種同一品質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可以退換車。然而,由于他買車時上的是公司牌,國家汽車三包隻針對家用車适用。是以,主體并不适用于三包規定。當然,在這種前提下,經銷商自願為其進行更換,則另當别論。

花近百萬買路虎攬勝,變速箱滲油屢修不好!車主提了一個要求

而更換變速器之後的延保問題,既然主體不符合三包規定,已經不存在根據其内容執行的意義。同時,汽車三包裡面,也并沒有對延保方面作出詳細的規定。是以,唐先生要求延保2年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在這種情況下,就要雙方協商一緻。若協商不成,要麼車主接受,要麼選擇找法院或仲裁委打官司。

至于唐先生以其他車主可以享受到“親善補償”為由,提出相應的補償條件。這個從法律角度看,他的主張也是缺乏法律依據,先例并不能成為他主張的依據。換一個角度分析,經銷商先前的這種做法,由于并非明文規定且不具備一緻性,也很有可能被消費者當作解決問題的參照标準,客觀上容易給問題的解決造成障礙。

出品:南都汽車品質觀察室

采寫:南都記者 梁羅喆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