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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裡睡覺,也算醉駕?”男子“醉”而沒“駕”,狀告交警勝訴

作者:周律師說法

【案情簡介】

河北石家莊,某小區停車場,巡邏民警在例行巡邏時,發現一輛汽車裡音樂震天響,車燈也開着,便上前檢視。

當敲開車門時,見駕駛室上睡着一名男子,正鼾聲如雷,滿身酒氣。

巡邏民警遂按規定,通知了交警前來處理。

交警到達現場後,經調查,該男子為段某,對其進行現場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159mg/100ml。

随後,又按規定對段某進行了抽血化驗,血液檢測結果顯示,其血液内乙醇含量為185mg/100ml。

接着,交警部門認為,段某的行為,構成“醉酒駕駛機動車”,對其作出了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同時認為,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案例來源,河北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車裡睡覺,也算醉駕?”男子“醉”而沒“駕”,狀告交警勝訴

收到交警隊的行政處罰決定後,段某不服,依法申請了行政複議,但是,行政複議維持了交警隊的行政處罰決定。

段某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交警部門的處罰決定,其主要理由為:

1、事發時自己醉酒屬實,但是,其是在将車開進了停車場後,把酒倒進礦泉水瓶子裡喝的,事後在車裡睡覺,因為天冷,啟動車輛取暖;

2、自己喝醉酒後,在車裡睡覺,沒有開車,不屬于醉駕;

3、交警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應依法予以撤銷。

法院審理過程中,交警部門依法提出了答辯意見,主要内容為:

1、現場執法記錄儀顯示,段某被查獲時在車輛駕駛室位置,其車輛處于啟動狀态,車燈和雙閃燈開着,同時其回答交警詢問時,承認在某飯店喝過酒;

2、段某接受警方詢問時,承認在附近飯店喝酒後,認為比較近,心存僥幸将開車到了事發停車場;

3、段某提供了車内白酒照片和礦泉水照片,辯稱其是在車裡喝的酒,與常理不符;

4、根據法律規定,段某醉酒後,啟動機動車,即使沒有行駛,也存在危險,對公共安全産生了威脅,依法可以認定為醉酒駕駛機動車,對其實施處罰。

“在車裡睡覺,也算醉駕?”男子“醉”而沒“駕”,狀告交警勝訴

法院審理時認為,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即本案交警部門有義務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舉證。

大陸《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本案中,交警部門認定段某“醉駕”,應證明兩個方面的事實,一是段某醉酒,二是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對于第一點,有現場執法視訊錄像,酒精呼氣檢測結果,以及醫院的血液乙醇含量檢測結果為證,“醉”沒有争議。

對于第二點,段某醉酒後是否駕駛了機動車,存疑,“駕”證據不足。

因而交警部門認定段某“醉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達不到法律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要求。

故最後法院認為,本案交警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撤銷了該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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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裡睡覺,也算醉駕?”男子“醉”而沒“駕”,狀告交警勝訴

【律師看法】

一、本案交警部門認定段某“醉駕”證據不足,對其作出吊銷駕駛證的行政處罰,不能成立。

根據大陸《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處罰法》等法律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式合法”是對行政處罰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對于段某的“醉”,有現場執法視訊錄像,酒精呼氣檢測結果,以及醫院的血液乙醇含量檢測結果為證,沒有争議。

但是,對其“駕”,明顯證據不足。

交警部門提供的,證明段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這方面的證據,主要有兩個:(一)其醉酒現場對交警部門的陳述,承認其在附近喝酒了,然後心存僥幸開車了。

對于這份證據,一是段某在醉酒狀态下說的,真實性存疑,不排除是酒話,胡言亂語。二是沒有其他客觀證據印證,無法證明。

(二)對于段某提供的車内白酒和礦泉水瓶照片,證明其系停車後喝的酒,交警部門認為不符合常理,不采信,但同時又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

首先,交警部門認為不符合常理,這隻是推測,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況且不符合常理,并不表示一定就不會發生,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其次,重要的是,交警部門沒能提供證據,證明如何排除這種可能性。

是以,本案交警部門認定段某“醉駕”,表面上看,證據不少,實際上卻單薄無力,缺乏邏輯,根本無法形成證據鍊,無法證明段某的行為違法,達到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程度。

顯而易見的,其行政處罰,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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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訴訟中,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行政機關有義務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舉證。證據不足,或者舉證不能,人民法院有權予以撤銷。

本案中,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僅對段某的“醉”,提供了證據,而對其醉酒後的“駕”,沒能提供出充分的證據證明。

是以,本案從證據來看,公安機關交警部門隻提供證據證明了段某的“醉”,而沒有證據證明他駕駛了機動車。

認定“醉駕”,兩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是以,明顯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據此,最後法院判定其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符合法律規定,于法有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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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據大陸法律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對證據的要求,一般要高于行政案件。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門的行政處罰案件被撤銷後,刑事案件辦理成功的可能性也不大。

本案中,如果交警部門認定段某“醉駕”成立,則根據刑法規定,段某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将會被判處1個月至6個月的拘役。

但是,本案公安交警部門對段某的“醉駕”認定,被法院判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則根據刑事案件對證據的要求,對段某危險駕駛罪的指控,同樣會面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形,刑事犯罪不能成立。

最後,當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法律賦予的正當權利。

這也能夠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審慎用權,依法執法。

其實,我們這個社會,需要更多的像段某這樣的人。正是因為他們的存在,法治,才更加完善,更加進步。

對此,你有何看法?歡迎留言讨論,評論區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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