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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拾别人銀行卡提取現金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焦作頭條##法律#

2021年7月7日,焦作市民黃先生報警報警稱,其于當晚7時許停放在解放路北苑小區南門口天橋下的電動車(黑色、未拔鑰匙)丢失。接報後,公安機關迅速展開偵查,有多次犯罪前科的老馮被納入視野。

撿拾别人銀行卡提取現金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老馮,1974年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人,曾因犯盜竊罪、搶劫罪兩次受到打擊處理,分别被判處了二年零六個月和十一年有期徒刑。老馮被抓獲後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老馮交代,7月7日他除了在焦作市山陽區解放路遠大北苑小區南門天橋盜竊這一兩輛電動車外,還在河南省原陽縣蔣莊鄉郭王屋村,将被害人放在家門口電動車儲物兜内的一部0PP0A93手機盜走。經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币2622元,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币1240元。

撿拾别人銀行卡提取現金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公安機關還查明,2021年7月5日下午,老馮在焦作市去往原陽縣途中,在乘坐人力三輪車時,在三輪車上撿拾農村信用社的銀行卡一張,并将該卡藏匿,到家後發現這個銀行卡背面有藍色的原子筆寫的數字,推想是該卡的銀行密碼,就去農村信用社取款機上試了試,果真是銀行密碼,就将卡内的800塊錢全部取出,将銀行卡丢棄。

法院審理後認為,老馮秘密竊取他人财物,共計4662元,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老馮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依法判處老馮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四千元。

小編普法

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财物的行為。雖然拾卡行為并無不當,但由于其拾得的是尚未完全脫離失主要制的卡,換言之,是拾得尚屬失主占有的卡,卻在失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将其帶出失主所能控制範圍并将其中錢款據為已有,其行為已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财物的特征。基于此,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般來講,撿拾“遺忘物”或“遺失物”,并不違法,但拾得人有妥善保管、物主主張歸還時有及時返還的義務。物主則需要承擔拾得人因保管所産生的合理支出。物主索要而不還的,物主可以主張不當得利之訴要求返還。如果拒不返還的,數額大的可成立侵占罪。也就是說,如果你撿到了錢,是有返還義務的。但是如果沒有人知道,失主沒有問你要,也沒人去報案,你用了最多就是道德上會受譴責。

撿拾别人銀行卡提取現金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以上說的是現金,但是本案中老馮撿到的不是現金而是銀行卡,這就有點不一樣了,如果是僅僅不返還銀行卡,那就不構成犯罪,但他利用信用卡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竊取了銀行卡内的存款,就構成了盜竊罪。

小編在這裡也要提醒大家銀行卡的密碼設定不要過于簡單,更不要将密碼寫在銀行卡上,以免給自己的财産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