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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建議立法明确自動駕駛的地位和事故責任

代表委員建議立法明确自動駕駛的地位和事故責任

2021年1月26日,廣州會展公園内,自動駕駛汽車在進行示範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宋金峪 攝

智能駕駛汽車還沒“合法身份”怎麼破?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陳澤雲 戚耀琪

自動駕駛正在路上。與此同時,自動駕駛汽車上路缺乏法律依據、發生交通事故該由誰承擔責任……這些待解的問題橫亘在自動駕駛的前路上。

全國人大代表,廣汽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曾慶洪說,大陸智能汽車發展迅猛,但現階段智能駕駛相關法律法規仍存在較大空白,智能駕駛汽車上路缺乏法律依據;智能駕駛汽車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與傳統汽車有别,無法簡單套用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原則,且因果關系難以确定。

今年,包括曾慶洪在内的多名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建議從立法、政策層面規制自動駕駛技術發展。

現狀

國内自動駕駛目前大緻處于L3、L4發展階段

2021年是國内自動駕駛技術快速發展的一年:增加自動駕駛内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釋出,北京開放全國首個自動駕駛出行服務商業化試點,深圳嘗試地方立法在智能網聯汽車準入管理、事故責任認定等領域開展探索,廣州啟動智能網聯汽車與人類駕駛汽車混行試點……自動駕駛計程車、公共汽車、無人配送車等自動駕駛車輛進入老百姓的生活中。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孔祥穩介紹,按照國際通行标準,自動駕駛可分為L1-L5五個級别。其中,L1是輔助駕駛,L2-L3是部分的、有條件的自動駕駛,L4-L5屬于基本可以脫離人的進階自動駕駛。

“目前國内自動駕駛技術大緻在L3、L4階段,也就是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階段,但并沒有大規模商用化。”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自動駕駛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鄭志峰受訪時告訴羊城晚報記者。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粵港澳大灣區智能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滕宏慶則告訴記者,從國外的實踐來看,去年至今,德國和英國在特定的區域和路段投入了商業化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目前大陸國内的自動駕駛系統雖然已能夠走出實驗室,并通過車輛輔助人員參與,且在20多個城市進行自動駕駛道路評測,但還沒有達到完全自動駕駛。

“大陸自動駕駛已進入落地關鍵期,技術已并跑乃至領跑全球,但大陸高等級自動駕駛汽車發展仍面臨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突破與技術、産業發展不相适應的政策瓶頸,激發自動駕駛領域創新能力。”全國政協委員、百度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李彥宏在今年送出的一份提案中說。

破冰

國家層面有望對自動駕駛進行立法

“自動駕駛汽車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是責任問題,這是困擾産業發展的痛點。”鄭志峰說。

2021年8月14日,“美一好”公司創始人林文欽駕駛蔚來ES8汽車啟用自動駕駛功能(NOP領航狀态)後在沈海高速涵江段發生交通事故,不幸逝世。幾天後,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莆田高速公路支隊通報稱,交通事故系林某某駕駛某電動汽車追尾所緻,公安交警部門将在事故調查基礎上依法作出責任認定。蔚來有關從業人員回應,蔚來汽車NOP(Navigate on Pilot)不是自動駕駛,僅為領航輔助功能。

鄭志峰說,自動駕駛與傳統機動車最大的差別在于,汽車運作到底是人支配還是機器支配。現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中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是以人類駕駛員的駕駛行為和駕駛過錯為基礎建構的,自動駕駛取代人工駕駛後,現有的責任規則很難繼續适用。

據鄭志峰介紹,國内關于自動駕駛汽車的法律政策主要分為幾個闆塊:一是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類,如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釋出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管理規範(試行)》;二是汽車資料安全,如《汽車資料安全管理若幹規定(施行)》;三是自動駕駛汽車生産準入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的意見》;四是道路交通法規的修訂,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在地方層面,北京、深圳、上海、重慶等地出台了具有一定創新意義的法規。

2021年4月,公安部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明确規定了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進行道路測試和通行的相關要求,以及違法和事故責任分擔規定。“雖然至今尚未有正式法規出台,但這在國家立法層面也屬首次,有望填補大陸自動駕駛行業的法律空白。”滕宏慶說。

此外,2021年3月23日,深圳公布《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涵蓋了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準入和登記、使用管理、網絡安全和資料保護、車路協同基礎設施、道路運輸、交通事故及違章處理、法律責任等智能網聯汽車的全鍊條。

滕宏慶告訴記者:“整體而言,國家層面有望對自動駕駛的原則性支援方面進行破冰立法,而發達地區則可能根據産業發展需要和科技創新動力率先探索相關立法。”

建議

從立法、政策層面規制自動駕駛技術

如何合理界定自動駕駛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如何確定自動駕駛沿着正确的産業方向發展?

曾慶洪今年提出了關于修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條和第76條的議案。在議案中,他建議增加并明确“機器駕駛人”的定義,認為這有助于厘清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也為未來大陸智能駕駛汽車上路的合法性做好前瞻性的立法鋪墊;建議增加“智能駕駛汽車應當安裝關鍵資料存儲黑匣子或關鍵資料雲端備份”的強制性規定,以确定交通事故發生時控制車輛的責任主體是駕駛人還是智能駕駛系統;建議在現行交通事故歸責的基礎上,增加由系統控制智能駕駛汽車時認定交通事故的有關法律規定,明确智能系統責任由生産者承擔;建議增加“将智能駕駛汽車産品責任保險納入強制保險的範圍,分散相關責任主體的風險”的有關法律規定,以確定技術發展與社會公共利益相結合。

全國人大代表、上汽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陳虹今年瞄準“智能網聯汽車發展”。在陳虹看來,要推動智能網聯汽車更快發展,特别是實作自動駕駛技術的落地,需要在法律法規上實作突破。他建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自動駕駛系統的合法地位,并制定人類駕駛員與“自動駕駛系統”(車企、零部件供應商等)的責任劃分标準規則和處置機制。他還建議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辦法》中建立“自動駕駛系統”的等級評價認證體系和準入機制。

全國政協委員李彥宏今年送出《加快自動駕駛無人化政策創新,突破與發展不相适應的政策瓶頸,支撐技術全球領先地位》的提案。李彥宏在提案中提出了三點建議:一是引導并支援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明确支援無安全員的無人車上路,打造全無人自動駕駛汽車的載人營運政策先行區;二是加快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訂和釋出實施,從國家層面為加快自動駕駛汽車規模化商用、無人化奠定法律基礎;三是适度超前建設智能交通基礎設施,發揮5G的遠端控制優勢,通過車路協同促進交通效率和安全性的大幅提升,帶動汽車産業向智能化和網聯化的轉型更新,讓真正無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盡早行駛在中國道路上。

而在滕宏慶看來,無論國家宏觀立法還是地方探索立法,都需要解決自動駕駛系統安全性,交通事故責任劃分,道路事故保險,市場主體準入退出,資料監管和知識産權保護等核心法律問題,但顯然無論國際還是國内理論界實務界産業界都沒有達成共識。“是以,建議漸次式立法,可以先從完全自動駕駛公共汽車開始規範,再到完全自動駕駛計程車和商用車,最後是完全自動駕駛私家車,通過分類分層立法更具有精細度,更容易達成一緻性立法。”滕宏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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