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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火災!4方受罰!

2月15日,廣西南甯

一高層地下車庫發生火災

導緻停放在通道内的

4輛電動自行車被燒毀

無人員傷亡

電動車火災!4方受罰!

經調查,起火原因為

2名學生(均未滿十四周歲)

在地下車庫邊走邊彈火柴玩

不慎将燃起的火柴棒

彈到了一輛電動自行車上的袋子裡

引發了火災

近日,相關部門召開

火災事故處置協調會

處罰措施來了!

孩子:口頭訓誡+書面檢讨

由于涉事2名學生未滿十四周歲

不予處罰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

學生由監護人陪同

配合詢問調查,做出書面檢讨

轄區消防救援部門聯合派出所

對學生進行了口頭訓誡

《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電動車火災!4方受罰!

父母:加強監管+民事賠償

根據《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相關規定

消防救援部門聯合派出所

責令其監護人

加強對學生嚴加管教

協調對受損車主進行賠償

目前,學生家長已同物業

及受災車主達成賠償協定

《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物業:處罰+整改

根據《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相關規定

消防救援部門決定對該物業公司

處以3000元的罰款

并要求小區物業規範管理

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内設定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定,并與高層民用建築保持安全距離;确需設定在高層民用建築内的,應當與該建築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機關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機關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高層民用建築内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二)高層民用建築設定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築立面防火結構的;

(三)未設定外牆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辨別,或者未及時修複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牆外保溫系統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六)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築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範措施的;

(七)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電動車火災!4方受罰!

電動自行車車主:違法行為将受處罰

由于電動自行車車主

違規停放車輛在疏散通道

消防救援部門将對電動自行車車主

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

進入調查處罰程式

安全提示

為了自己和他人

提醒各位家長

一定要教育孩子

千萬别玩火

嚴禁在建築内的樓梯間、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門廳等公共區域

停放電動車或充電!

▌來 源:中國應急管理

▌編 輯:禹 佳

▌審 核:張彥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