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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注意了,4月1日起這些交通違法記分有調整

作者:三湘都市報

三湘都市報全媒體記者 虢燦

遮擋号牌交通違法從記12分下降到記9分,開車打手機從記2分增加到記3分,車上沒放年檢标志、沒帶駕駛證等輕微交通違法将不記分……

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将正式施行,其中對多項交通違法的記分進行了調整,新增了多項記分項目。

新規引發駕駛員熱議,2月23日,記者梳理新的記分規則中與現行規則的不同,提醒駕駛員文明行車,安全出行。

多項記分修改,增加一次性記9分項目

記者從公安部交管局了解到,2004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交通違法記分制度,同年公安部釋出《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以附件形式明确了記分行為和記分分值。此次單獨制定新的部門規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發揮記分制度的作用,堅持寬嚴相濟,強化教育引導,促進提升駕駛人安全文明意識。

修改後增加了一次性記9分的項目,删除了一次性記2分的項目。修改後記分行為共50項,其中7項記12分,7項記9分,11項記6分,15項記3分,10項記1分。

新的記分管理辦法繼續對酒後駕駛、交通肇事緻人傷亡後逃逸、使用僞造變造牌證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維持記12分。

根據對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影響的程度,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駕駛準駕不符車輛,從記12分降為9分;駕駛未懸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号牌機動車記分從12分調整為9分;駕駛不按規定安裝号牌的機動車違法記分降幅最大,從原來的記12分降為3分;駕車違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線訓示從原本記3分調整為記1分。

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提高,開車打手機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從記2分升為記3分;遇道路擁堵緩行時加塞、占用對面車道等違法記3分;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從記6分增加到9分等。

一些輕微交通違法不記分,如駕車未放置檢驗标志、保險标志,未随身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等。

此外,新增了部分記分項目,賣駕駛證分數牟利記12分,在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記12分,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路行駛記1分。

記分未滿12分可通過學法減分“回血”

記分管理辦法增加了“學法減分”的規定,駕駛員可通過這一方法“回血”。記者了解到,早在2020年9月,湖南全省“學法減分”系統全部上線運作。

駕駛證記分不滿12分的駕駛員,符合條件且申請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且經考試合格,或者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可以從已累積記分中扣減記分,一個記分周期内最高可扣減6分。學法減分隻能從駕駛人現有累積記分分值中扣減,累計最高減免6分,但不得用于減免尚未發生的交通違法記分分值。

記分管理辦法還對滿分學習作了詳細規定,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内累積記分滿12分的,交警部門将扣留駕駛證,開具強制措施憑證,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駕駛員需要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如果駕駛員一個記分周期内多次記滿12分,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學習時間增加七天。一次記滿12分,需要參加科目一考試;一個記分周期内二次累積記分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滿24分未滿36分的,需要參加科目一、科目三考試;一個記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積記分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滿36分的,需要參加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連結:《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記分詳情(已發網稿,詳情可二維碼)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緻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号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号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

(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挂機動車号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号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品質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挂警示标志的;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準許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号燈訓示通行的;

(九)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十)造成緻人輕微傷或者财産損失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品質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号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定警告标志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線訓示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品質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八)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駕駛機車,不戴安全頭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