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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重建法治為先(下):中國球員該如何應對俱樂部的強行降薪?

足球重建法治為先(下):中國球員該如何應對俱樂部的強行降薪?

記者賈岩峰報道“XX球員,你來一下。現在通知你,這是最新的一份薪資合同,你簽了就留下,不簽就走人。”

“XX球員,根據中國足協最新要求,新賽季必須全體降薪,你的工資标準将按照XX标準執行。”

“XX球員,根據教練組評估,你不符合俱樂部要求,這是解約協定,簽了以後去多領一個月工資你就可以走了。”

“XX球員,本來俱樂部沒有降薪計劃,但老闆一看廣州隊降那麼狠,顯然我們隊現在的薪資标準太高了,是以也得降薪,具體降幅等集中以後面談。”

這些是記者從去年到現在所收集到的,與球隊降薪有關的表達。最後一支隊伍的管理層的表述,是最客氣的,但同樣是不合法理規範的。中國足協的标準合同範本裡寫着,《勞動合同法》裡也寫着,合同内容的變更與終止必須是合約訂立雙方意思的共同展現。

其實這已經不是中國足壇的第一場降薪風暴了。市場大環境不景氣的情況下,已經失去主導地位的球員,隻能忍氣吞聲任人宰割。俱樂部也不是勝利者,其實每揮刀砍掉一個合同,砍掉的也同樣是他們在過去數年真金白銀堆砌起來的資産。

《中國足球改革發展整體方案》總體要求第二款基本原則中這樣寫道:“着眼長遠與夯實基礎相結合。加強頂層設計,注重戰略實施。夯實足球發展的人口基礎,設施基礎,管理基礎,文化基礎,持續用力,久久為功。”

那麼前述所做的這一切,是在為長遠發展考慮?是在夯實足球人口的基礎、文化的基礎嗎?

足球重建法治為先(下):中國球員該如何應對俱樂部的強行降薪?

◆在什麼情況下俱樂部與球員之間可以重簽工作合同?

企業和員工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下情形可以重新簽訂勞動者合同:1、第三十三條 用人機關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河南嵩山龍門曾經是以條規定與球員重簽合同);2、第三十四條 用人機關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機關繼續履行(天津津門虎俱樂部曾經是以條規定與球員重簽合同);3、第三十五條 用人機關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且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021賽季,有些俱樂部與球員之間重新簽訂了兩次合同,其中一次是順應中國足協的要求,集體“換簽”統一版本。但中國足協強調,并非強迫各俱樂部更改合同本身内容,更沒有要求各俱樂部強行降薪。事實上,所有球員按照規定統一重新簽訂了一個新版本合同,等于變相廢除原合同,但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如果廢除一個合同,這個合同首先應該是違法的或者有其他必須終止的理由——2021年統一重簽新版本合同是否屬于這一類别,有待商榷。

◆2020年,國際足聯曾經發起降薪倡議,中國足協也随之附議。2021年至2022年,中國球員的頂薪額度連續調整,有些俱樂部也以此為由要挾、指令球員必須無條件接受降薪。對此現象,中國足協以及仲裁委的态度如何?

不應該是這樣的邏輯。國際足聯和中國足協隻是考慮在疫情防控期間各俱樂部的财政壓力,是以給出了一些建議,中國足協也給出了一些具體的降薪規則,在具體實施降薪的規則中既有程式上的要求,也有實體上的要求。中國足協的規則作為公開檔案向全社會公開下發了,這在網際網路上很容易搜尋到。如果嚴格按照規則執行,送出足夠的證明材料,中國足協支援俱樂部在規則範圍内進行适當的降薪,但是,如果沒有經過任何協商,強行降薪甚至強行解約,這個是中國足協堅決反對的。

在過去兩個賽季遞交到中國足協仲裁委的訴訟案件中,不當解約引發的訴訟占據相當大一部分。在實際處理的案件中,絕大部分俱樂部以疫情為由,單方降薪的抗辯都沒有得到支援,俱樂部普遍沒有按照中國足協以及國際足聯的指導意見公平、公開、公正地與球員協商一緻進行降薪。而中國足協以及仲裁委的原則就是,最大限度支援合同的穩定性,而且在裁決過程中會充分考慮,不會讓違約方從中獲益。堅決杜絕以疫情為名行損害球員利益之實的行為。

足球重建法治為先(下):中國球員該如何應對俱樂部的強行降薪?

◆其實降薪的本質是因為俱樂部想要減負,因為在過去這些年中,俱樂部經營中最大的負擔就是球員的薪資待遇,有的甚至高達俱樂部年度預算的70%,在經濟形勢好的情況下可以勉力支撐,但經濟下行的情況下就不堪重負了。請問在這樣的大背景下的降薪行動可否被認同與了解?

從本質上說,拒絕不切實際的高薪,回歸理性經營是一項值得肯定的行為。降薪可以,但為了降薪就不顧一切的行為應當被制止。我們不要忘了,在國務院頒布的《中國足球改革發展整體方案》(以下簡稱《足改方案》)第三大項“改革完善職業俱樂部的建設和營運模式”總第(十)小項中寫道:“促進俱樂部健康穩定發展。嚴格準入,規範管理職業俱樂部,充分發揮其在聯賽中的主體地位和重要作用。俱樂部應當注重自身建設,健全規章制度,加強自律管理,遵守行業規則,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這樣一段表述告訴我們什麼?告訴我們,俱樂部應該健康穩定地發展,俱樂部這種薪酬調整模式和手段,顯然有悖于健康穩定發展的要求,健康發展必然是守法自律。

職業足球作為中國社會關注度最高的體育項目,任何一舉一動都會被整個中國社會乃至國際社會關注、評價,如果用文章開頭那幾種行為降薪,進而引起訴訟或者更大的風波,隻能使得整個行業更加被社會所唾棄。蒿俊闵作為現役國腳用這種模式讨薪,就已經很能說明我們的俱樂部營運出現問題了,如果在規章制度建設和不遵守行業規則方面再度爆出其他負面新聞,那麼所産生的負面影響可能是後續數年都無法挽回的。《足改方案》中要求的探索薪酬管理,有效防止球員價格虛高、無序競争等問題,并不是置法理于不管不顧而單方面強行降薪,是以,回到問題的答案上,合理降薪的初衷在現階段可以被了解,但是以不合理手段強行實施則無法被認同和了解。

◆有些俱樂部大幅降薪後,隊核心心球員的個人前景忽然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因為各俱樂部都在竭盡全力“送走”這些高薪球員。有的俱樂部直接告知球員,隻要放棄原來的高薪合同,便可以給球員自由身。無論是變相降薪或者變相解除合同,這其中有無任何行規法律需要注意的?

隊中高薪球員被勸離開或者逼其以某種形式放棄原來的薪資,底層邏輯都是俱樂部想要提前終止雙方原定的勞動合同,而如果球員本身也有相同意願的話,那麼可以成為“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且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式上的限定條件,隻要雙方達成一緻,内容、形式、程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同時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有明确表述:用人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機關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如果球員不同意提前終止勞動合同,不同意被強行降薪或者俱樂部提出的其他要求,則有權拒絕俱樂部提出的單方面降薪或者解除工作合同的違約行為,堅持自己繼續履行合同的訴求。同時,中國足協仲裁委對于俱樂部可單方解除工作合同有明确的限定條件,隻要無法證明球員存在可行使單方解約條件的情況下,所提出的解約申請一律都會被中國足協仲裁委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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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不知名的預備隊球員,從去年開始就遭遇了強行單方解約與遣散,此種行為對于中國足球長遠發展有何影響?

任何簡單粗暴,不進行任何協商就與球員單方面解約的行為,其實是一種嚴重的惡意違約,這種行為必須被禁止,如果縱容這種行為肆意蔓延,對于中國青訓的打擊是不可估量的。因為任何一個家長,在得知中國職業俱樂部可以不經任何限制、在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的前提下就能夠随意違約,那麼未來敢于進入職業足球範疇的青少年後備人才就會越來越少。

是以,有關方面不能隻把解決欠薪的焦點放在一線隊和重點球員身上,有很多不知名、但為了成為職業球員也是傾盡一家人心血的青少年球員,同樣需要得到關注與支援。足球除了本身是競技運動外,也承載有傳遞正義、振奮人心和育人的功能。如果職業足球的諸多做法不能得到社會的認同、家長的支援,又何談擴大足球人口與推廣校園足球?

◆中國足球領域内的法制建設任重道遠,但有哪些是必須馬上作出改變的?

盡快成立行業法律援助機構,為行業的普法、守法、執法打下良好基礎。

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作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一般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它作為實作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行為,在國家的司法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目前足球圈很多球員尤其是普通球員,在遇到合同糾紛問題時,都不知道該向誰求助。另一個現實是,懂得足球領域法律的律師數量相對較少,且費用高昂,并非所有球員都能夠承受。而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有統一收費标準——3850元,這對于一些基層教練、青訓球員家長和職業聯賽低級别聯賽的普通球員肯定是福音。中國足球有更多的法律界人士參與進來,完善足球圈的法制建設,這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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