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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金

作者:李靜律師

今日李法電訊盈科

包括在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題中;1 内容

一、法律與司法解釋

《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一)重婚;(二)重婚;(二)重婚;(三(二)與他人同居;(三)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 其他嚴重錯誤"。

《民法典》第86條對婚姻的司法解釋:《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侵權行為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 承擔《民法》第一百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應當是離婚訴訟中無過錯的當事人的配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予離婚的,不應當支援當事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婚姻存續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當事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未起訴離婚的損害賠償要求。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民法》第一、091條規定的當事人的有關權利和義務。在适用《民法典》第1,091條時,應區分以下差別: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百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應當根據本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要求,而且應當在辦理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 在符合《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并且未根據本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他可以對本案提起另行訴訟。

(三)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訴訟,被告未依照民法第一百零九一條的規定提出一審損害賠償請求的,二審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當事人同意由二審人民法院共同審理的,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共同裁決。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第一百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賠償要求。但是,當事人在離婚協定訂立時已明确放棄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九十條 夫妻雙方有《民法典》第一百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另一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法律的解釋和司法解釋

三、具體例子

在我之前代理過的一個案例中,一名中年男子發現自己撫養了一個7歲的孩子,而不是他自己的孩子。該訴訟後來被送出法院,該女子維持了該訴訟,以退還他七年來花費的贍養費,并支付離婚賠償金。離婚的賠償金額與家庭的年收入有關,該地區可能是數萬,在小城市可能是數萬至一萬。一般來說,離婚的損害賠償金是法院裁決的象征性救濟,不會太高。

需要準備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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