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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男子丁某在路邊發現一張銀行卡。起初丁某并不打算撿,因為他擔心卡裡沒錢。可是丁某想到了自己還有一屁股的債沒還,萬

作者:法律公開課

浙江湖州,男子丁某在路邊發現一張銀行卡。起初丁某并不打算撿,因為他擔心卡裡沒錢。可是丁某想到了自己還有一屁股的債沒還,萬一這卡裡有錢,正好就解了燃眉之急。于是丁某還是撿起了這張銀行卡。

丁某拿着卡來到附近的ATM機上,他嘗試着輸入6個6,結果顯示密碼錯誤,然後又試了6個8,結果讓他給蒙對了。更讓丁某感到驚喜的是,卡裡居然有2萬多的餘額。于是丁某取出了2萬元現金,準備用來還債,剩餘的就當生活費了。

當丁某取完現後,銀行卡的主人楊女士突然收到了一條短信,顯示自己卡裡的2萬元被取走了,楊女士急得立即報了警。後警方根據ATM機上的監控追查到了丁某,但是丁某早已将取出的錢用光了。最後,丁某的家屬代為償還了這2萬元。(來源:澎湃新聞)

這個楊女士的心可真大,2萬元存款的銀行卡丢失了,居然不挂失,而且還設定如此簡單的密碼,是怕别人猜不出來嗎?

一般來說,銀行卡密碼會設定成生日密碼,要麼陰曆的,要麼陽曆的,要麼自己的,要麼親人的。可楊女士為了圖友善,就設了6個8,在友善自己記憶的同時,也友善了别人猜測。

本案中,丁某取走這2萬元現金的行為該如何認定?

有網友表示,是盜竊。但也有網友表示,是詐騙。

其實,在司法實踐中,撿拾他人銀行卡,後取現的行為,一般會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

最高院和最高檢曾就,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作出了明确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屬于《刑法》第196條第1款第(3)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

最高人民檢察院曾就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問題作出了明确批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是以,丁某撿拾楊女士的銀行卡,未經楊女士同意便使用的,屬于信用卡詐騙行為。

也許會有人感到疑惑,這明明是張存儲銀行卡,怎麼又成了信用卡了?

其實在法律上,“信用卡”的範圍很廣,不管是商業銀行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存取現金等功能的銀行卡,或者是我們常見的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均屬于“信用卡”的範疇。

根據《刑法》的規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20萬元的罰金。

上述規定中的“數額較大”,一般是指詐騙數額在5000元~5萬元之間的。

本案中,丁某取走了銀行卡中的現金2萬元,正好屬于數額較大的區間,故應對丁某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丁某的家人雖然代為償還了這2萬元,但仍無法撤銷對丁某的處罰,隻是在對丁某進行量刑時,可以考慮減輕處罰。

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即便未取得諒解,也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最後,在路上拾得他人的物品,并不一定都是遺棄物。如果撿到,請立即交給警方或還給失主。

另外,我們在設定銀行卡密碼時,應當設定得複雜一些,就算忘記了,還可以找回密碼。

@法律公開課 對于此案,你怎麼看?關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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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頭條##湖州##普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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