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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應稅所得的深度探析

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應稅所得的深度探析

10月是律師事務所生産經營的個人所得稅申報月份,大亨們和同行們都在讨論律師事務所的應納稅所得額問題。

首先,最近,巴特先生抛出了一個關于律師事務所應稅收入的有趣深入讨論:

假設三位律師合夥人成立一家律師事務所,其中一位負責該律師事務所的日常事務,該律師事務所固定支付給張某310萬元,無論該律師事務所是否有利潤,三名有資金的律師同意平均配置設定利潤(損益)。

場景1,如果律所2020年營業收入為100萬元,張三的工資為10萬元,其他費用為0元,三名出資律師每人30萬元,律師事務所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三名律師應稅所得額按利潤分割比例,合适嗎?

場景2,如果律所2020年營業收入為100萬元,張三人工資10萬元,其他費用90萬元,三人利潤為0,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平均配置設定三名律師,公平嗎?

場景3,如果律所2020年營業收入為100萬元,張三的工資為10萬元,其他費用為100萬元,利潤為10萬元,三名律師虧損,平均為-33.3萬元,公平嗎?應納稅所得額0,三個合夥人均除以,稅務局同意?

那麼我現在按資助合夥人的相關稅法規定,記入三位資助律師的應納稅所得額,并假設每位合夥人的專項扣除總額為18000元,專項附加扣除額為3.6萬元:

各資助律師的應納稅所得額一:張三的應稅收入為4000萬元(10-30萬元),另外兩名資助律師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

案例二、各資助律師的應納稅所得額:張三的應稅收入10萬元,另外兩名資助律師的應納稅所得額為0元。

案件三、各資助律師的應稅所得額:張三的應稅收入為6.37(10-10/3)萬元,另外兩名資助律師的應納稅所得額為0元。

那麼現在我們通過個人所得稅所得稅申報表(Form B)來計算,在三種情況下,三位資助律師對應納稅所得額是多少?

在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的納稅申報表(表格B)中填寫與案件對應的合夥律師的收入、成本、工資和配置設定比例,三名合夥律師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如下:

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應稅所得的深度探析

每個合夥人應納稅所得額:100×33.33%×33.33億元,

應納稅所得額:33.33-6-1.8-3.6×2.193億元,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21.93×20%-1.05×3336萬元

顯然,與之前計算張三的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另外兩位律師的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的差别,這一差異源于張三增稅310萬元。

方案2對應的收入、成本、合夥人工資和配置設定比例在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表格B)中填寫,三方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如下:

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應稅所得的深度探析

合夥人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33.33%33萬元,

扣除6萬元費用後

應納稅所得額0元,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0元

顯然,與之前計算張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另外兩位律師的應納稅所得額為0元,同樣的差額,這一差異也源于張三十萬元的工資稅上調。

方案3對應的收入、成本、合夥人工資和配置設定比例,在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表B)中填寫,三方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如下:

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應稅所得的深度探析

由于虧損,每個合夥人的應稅收入為0美元

顯然,與之前計算張三的應納稅所得額66.7萬元,另外兩位律師的應納稅所得額0元也有差異,這種差異也是由于張三的工資稅上調了310萬元。

由于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稅申報表(表格B)的設計問題(計算問題),存在差異,假設投資者的工資由合夥律師配置設定然後增加,則不會有這樣的差異。

這些問題也是實踐日常工作中會遇到的,隻有在申報律師事務所營業所得稅時,在表格中填寫資料,系統就會自動計算,實踐中就不多去深入思考為什麼會這樣的結果,當然,實踐中遇到的資料不會那麼特别,也不會引起實踐的關注。

财稅實務是一項非常實際的工作,隻有填寫相關申報表進行核證、計算結果,才能了解為什麼會有差異,才會發現哪裡不合理。

其次,前幾天,一家律師事務所在财務咨詢實踐中,合夥律師在年中退休,如何計算合夥律師的配置設定比例,當然,我們讨論的配置設定比例是以應納稅所得額為依據的。

據自己了解,在合夥律師同意配置設定比例的前提下,由于合夥企業中間有合夥律師,合夥律師的配置設定比例不再是簡單的固定比例,那麼根據合夥人的期限,對應季度收入,約定配置設定比例,通過權重平均核算合夥律師的配置設定比例, 然後計算合夥律師的應納稅所得額。

假設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有張律師、李律師、王律師、趙律師、劉律師、3月退休的李律師、6月退休的李律師、4月加入的王律師、趙律師、劉律師8月加入的一家律師事務所,2021年某律師事務所第一季度利潤為-100萬元,第二季度利潤為200萬元, 第三季度利潤為250萬元,然後第一-2季度累計利潤為200萬元,第一-3季度利潤為350萬元。

合夥律師的配置設定比例以兩種方式計算,第一種是配置設定比例(下圖),直接權重應納稅所得額,平均每個合夥律師1-3個季度,然後計算配置設定比例:

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應稅所得的深度探析

張先生的應納稅所得額:-100×50%-5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0

張先生的分布百分比: -50/350 -14.29%

李先生應納稅所得額:-100×50%×200×33.33%×16.66億元

李先生的配置設定比率:16.66/350 x 4.76%

王先生應納稅所得額:200×33.33%×250×33.33%×1.4999億元

王先生的配置設定比例:149.99/350 x 42.85%

趙先生應納稅所得額:200×33.34%×250×33.33%×1.5億元

趙律師配置設定比例:150/350 x 42.86%

劉先生應納稅所得額:250×33.35%×8.335億元

劉氏的分布比例:83.35/350 x 23.81%

但實際計算在填寫申報表時并非如此,差別在于張律師應承擔的損失是自動彌補的,是以張律師實際承擔的配置設定比例為0,而不是負數。

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應稅所得的深度探析

第一季度,張先生和李先生均應納稅為0

第一-二季度,李先生應納稅所得額為100×33.33%至33.33萬元。

第一至二季度,李先生的派息率為33.33/350,或9.52%

第一至第三季度,王先生的應納稅所得額為人民币100×33.33%、250×33.33%、人民币11.666億元。

第一-3季度,王某的分銷比例為116.66/350,33.33%

第一至第三季度,趙先生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别為人民币100×33.34%、250×33.33%和人民币1.1667億元。

第一-三季度,趙某的分銷比例為116.67/350,33.33%

第一-三季度,劉先生應納稅所得額為250×33.34%至83.35億元。

第一-三季度,劉律師的配置設定率為83.35/350,23.81%

這樣的計算結果,也是實踐中在報表制度中反複核實的計算,否則就不是李律師退稅,或者配置設定比例合計沒有100%。

謝謝你,巴特小姐,在群聊中扔磚和灰漿。

本文為原創,未經許可禁止轉載。

由Vivian Lin于2021年10月23日編輯,歡迎留言和轉發,有興趣的朋友也可以發送私人消息或添加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