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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人民币是央行數字貨币還是法定數字貨币?

近來,随着數字人民币的穩步推進,越來越多的應用場景逐漸落地。不過,在數字人民币的持續推進下,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議論和聲音。

例如,此前某業内人士表示,目前的數字人民币并非真正意義上的“人民币”,而是六大行自己發行的“代币”。六大行相當于“發鈔行”,僅僅是在央行的規範基礎上各自推行。在數字人民币落實自身的“法定貨币”地位之前,其隻能是“代币”。

數字人民币的法律依據

數字人民币是由指定營運機構參與營運并向公衆兌換,以廣義賬戶體系為基礎,支援銀行賬戶松耦合功能,與紙鈔和硬币等價,具有價值特征和法償性,支援可控匿名。

根據央行數字貨币研究項目組于2016年發表的《法定數字貨币的中國之路》,在數字人民币設計的早期,央行就本着在法律法規上要實行“均一化”管理,遵循與傳統人民币一體化管理的思路。但是,數字人民币并非簡單的傳統人民币的數字化,當具體到數字人民币的性質、發行、兌換、流通、儲存、銷毀、管理的各個環節時,每個環節都可能會産生與傳統人民币不同的法律問題或風險。

數字人民币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币,這是央行一直以來對數字人民币的定位。

不過目前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條例》等規定,授權中國人民銀行代表國家“發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行使貨币發行權。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币,包括紙币和硬币。也就是說,按照現行法規定,人民币的貨币形态應為實物貨币,紙币和硬币為其材質載體,而不包括發行無形的數字貨币。

是以同樣的,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數字人民币同樣不具備法償貨币地位。《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6條和《人民币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以人民币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拒收”,進而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償性。

2020年10月23日,央行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人民币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發行數字人民币提供法律依據。待該法順利通過後,數字人民币方能名正言順地成為我國的法定貨币。

同樣,我國也應當修訂《人民币管理條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完善和确立數字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近日,全國金融标準化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司長李偉在《清華金融評論》發文表示,要做好數字人民币标準與相關法律規則的支撐銜接。

而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範一飛,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币研究所所長穆長春也曾多次在公開場合強調,“數字人民币(e-CNY)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币”,并闡述了數字人民币M0的定位。

是以,數字人民币的法定數字貨币的定位一直沒有改變,而其法定貨币地位的确立隻是時間問題。

數字人民币和聯系匯率制

關于數字人民币“代币”和6大行是“發鈔行”的說法,可能更多的是源于數字人民币有一些香港發鈔行模式的特征。

2020年12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原行長周小川在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數字金融創新與經濟發展新格局”系列研讨會上闡述了關于數字人民币的設想,他表示數字人民币在一定程度上借鑒了香港的發鈔制度,也就是所謂的“聯系匯率制”。

香港聯系匯率制是一種貨币發行局制度。貨币發行局制度的意思是貨币基礎的流量和存量均得到一種外币提供百分百的支援,換言之,貨币基礎的任何增減變動都必須得到外匯存底按固定匯率計算的配合。在香港聯系匯率制度下,三家發鈔銀行(彙豐銀行、渣打銀行和中銀香港)按7.8港元兌1美元的匯率以美元向金管局購買負債證明書,或相反以負債證明書按7.8港元兌1美元的匯率退回等值美元。即,發鈔銀行要增加或減少貨币供應,都必須以等值的美元支援。

萬向區塊鍊首席經濟學家鄒傳偉則發文表示,數字人民币具有聯系匯率制和間接性CBDC的特征。如何了解呢?

數字人民币總體營運架構采用“央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公衆”的雙層營運體系,央行在數字人民币體系中居于中心地位,負責向指定商業銀行批發數字人民币并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負責面向社會公衆提供數字人民币兌換流通服務。

其中,央行選擇在資本和技術等方面實力較為雄厚的商業銀行作為指定營運機構(目前為6大行),牽頭提供數字人民币兌換服務。商業銀行向央行繳納100%準備金,發行時,由央行将數字人民币發行給商業銀行的銀行庫,同時等額扣減商業銀行準備金,再由商業銀行将數字人民币兌換給公衆。

在他看來,指定營運機構将類似于聯系匯率制下的發鈔銀行,或者間接型CBDC中的CBDC銀行。數字人民币基于指定營運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發行,這部分準備金類似于聯系匯率制下的外匯存底。用于支援數字人民币發行的存款準備金,不再計入中國人民銀行對指定營運機構的存款準備金考核。指定營運機構可以獲得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備付證明書”或“安慰函”。這類“備付證明書”或“安慰函”将類似于香港金管局的負債證明書,具有相當于中央銀行貨币的地位。

實際上,筆者贊同數字人民币具有一些“聯系匯率制”特征的觀點,但是兩者并沒有什麼直接上的關聯,而且“聯系匯率制”最重要的“匯率”并沒有在數字人民币的體系中展現,如果100%備付金也能算是1:1兌換的話,那麼第三方支付機構100%繳存的備付金是否也一樣具備“聯系匯率制”的特征呢?

是以,數字人民币是法定數字貨币的定位是确定的,央行是數字人民币的發行機構,所謂的“代币”和6大行是“發鈔行”的說法本質上也是不夠準确的。

合成型CBDC是不是央行數字貨币?

中國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局長、央行數字貨币研究所前所長姚前曾發文表示,100%備付準備金模式是近幾年來一些學者所提倡的央行數字貨币模式,并援引香港發鈔行模式作為其實踐基礎。

他們認為,代理營運機構向中央銀行存繳100%備付準備金,随後在其賬本上發行相應數額的數字貨币,可視為央行數字貨币。托比亞斯•阿德裡安(Tobias Adrian)等國際貨币基金組織經濟學家把它稱為合成型央行數字貨币(Synthetic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簡稱sCBDC)。

實際上,央行數字貨币從适用範圍、營運架構、價值範式等不同可以分為多種類型,比如批發型和零售型、賬戶範式和通證範式,再比如間接型、直接型、混合型CBDC等等。

數字人民币是央行數字貨币還是法定數字貨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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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BIS

其中間接型CBDC也就是所謂的合成型CBDC,其與現有的貨币營運架構相似,但間接型CBDC是消費者對中介索償,中央銀行隻追蹤批發賬戶,中介機構被授權通過其在央行持有的CBDC完全支援消費者每筆間接CBDC負債。就像如今的系統一樣,中介處理與零售客戶的所有通信、淨額支付,還包括向其他中介發送付款資訊,并将批發付款指令發送給央行。

直接型CBDC,賬戶将由中央銀行管理。即消費者對央行直接索償,每筆交易都會在賬戶中記錄、更新。在這種結構中,KYC和客戶盡職調查可以由私人部門、央行或其他公共部門機構進行。但是,中央銀行将是唯一處理支付服務的機構。直接型CBDC消除了對中介的依賴,但是這會讓支付系統的可靠性、速度和效率都有所折衷。

混合型CBDC則是目前的主流趨勢,這種模式将對中央銀行的直接索償與私人部門資訊傳遞結合在一起。其中消費者對央行直接索償,中介負責KYC等工作,并處理零售支付,央行定期記錄零售資産負債表。相對于間接型或直接型CBDC架構,混合型CBDC的彈性優于間接型CBDC,但央行需要更複雜的基礎設施,易操作性則優于直接型CBDC。

也就是說,間接型CBDC也就是所謂的合成型CBDC并不是央行的負債,隻是以央行負債為儲備資産。而既然是央行數字貨币,自然應當是央行的負債。這也是為何姚前在此前的文章中表示,如果說合成型CBDC是真正的央行數字貨币,那麼目前我國第三方支付機構将備付準備金100%存繳中央銀行,它們虛拟賬戶中的資金已經可以看作是央行數字貨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