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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入目!3人因當衆傳播這些被判刑!荒唐案情曝光……

不堪入目!3人因當衆傳播這些被判刑!荒唐案情曝光……

2021年11月26日,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許某良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10000元;判處被告人尹某妹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币8000元;判處被告人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6000元。

不堪入目!3人因當衆傳播這些被判刑!荒唐案情曝光……

被告人許某良,男,漢族,1971年生,國小文化,福建省莆田市人,捕前暫住深圳市坪山區。被告人尹某妹,女,漢族,1982年生,國中文化,江西省永新縣人,捕前暫住深圳市坪山區。被告人靳某,男,漢族,1998年生,國中文化,山西省神池縣人,捕前暫住深圳市坪山區。因涉嫌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上述三人于2020年6月12日被深圳市警察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許某良、尹某妹、靳某均系“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2020年年初開始,許某良化名“毅志”,在“全能神”深圳區域坪山教會盡教會帶領本分,負責指揮、策劃、組織所在教會“全能神”傳教、信徒發展及管理、指令傳達等事務。

尹某妹化名“肖靜”,在深圳區域坪山教會盡事物等本分,協助許某良管理所在“全能神”教會事務。靳某盡接待家本分,租賃新和路某室,為教會帶領許某良傳播、宣揚“全能神”提供食宿、場地等服務。尹某妹多次到新和路某室找許某良溝通“全能神”組織活動事務。

2020年6月11日,深圳市警察局坪山派出所根據線索對新和路某室依法進行搜查,當場抓獲許某良以及尹某妹,從房内查獲宣傳紙張、手寫小紙片共220張,書籍1本,筆記本電腦7台,手機6部,平闆電腦7台,U盤3個,讀卡器16個,播放器1個,記憶體條1個,SD卡23張,移動硬碟4個,照相機1個,電子閱讀器1個;

并從尹某妹身上查獲SD卡1張。同日,民警從馬東三區尹某妹住處的卧室内查獲筆記本電腦1台、移動硬碟1個、SD卡9張、手抄筆記本4本、手寫紙張2張等物品。經深圳市警察局認定,從上述兩處查獲的紙質資料及移動儲存媒體中的視訊、音頻以及文檔檔案均屬于“全能神”邪教組織的傳教宣傳品。

經對涉案查獲的移動存儲媒體中檢出的文檔檔案進行梳理分析,“毅志”“肖靜”所屬教會的“全能神”信徒名單經去重後,教會信徒共計30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良、尹某妹、靳某無視國家法律,傳播、宣揚“全能神”邪教組織,組織、利用“全能神”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情節較輕,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許某良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組織、指揮的犯罪負責;尹某妹起次要作用,靳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人民法院做出前述判決。

法律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 組織、上司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上司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财産,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财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複、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二)聚衆包圍、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蒙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六)使用“僞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台(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内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九)斂取錢财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以貨币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标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檔、智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辨別、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CD光牒、U盤、儲存卡、移動硬碟等移動存儲媒體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訊資訊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檔、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訊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元以上、電子音視訊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

2.編發資訊、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線上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号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網誌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

4.邪教資訊實際被點選、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标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End

來源:中國反邪教網 作者:鐘生 封面圖源網絡 圖文無關

(原标題:三人因傳播、宣揚“全能神”邪教在廣東深圳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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